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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業主維權】  【歸檔】15年05月11日

開發商逾期交房要怎麼辦?怎麼解決?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現在很多樓盤都沒辦法準時交房,開發商不按時交付房屋,這是令購房者頗為頭疼的事。很多業主就是為了更快住進新房,而延期交房後不少開發商卻以各種“不可抗拒”的理由推脫責任,這讓很多購房者氣憤不已,卻又不知該如何維權,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第一步:購房者在實際驗收房屋時,應當注意水、電、氣是否開通,是否達到基本入住條件,規劃是否被擅自更改,同時應當要求開發商出示商品房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並提供《商品房品質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等材料第二步: 不可抗力非全免責。開發商原因並不等同於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開發商才能免除延期交房的賠償責任。而要主張延期交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開發商應當提供相關機構的證明檔,證明該情況符合法律認可的條件。第三步、保留相關證據材料。不論在與開發商協商過程中還是在提起訴訟時,都能夠明確其違約事實,既可以按照合同條款主張約定的違約金,在實際損失超過約定的違約金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購房者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以事實為依據充分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四步; 注意訴訟時效。鑒於房屋延期交付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購房者應當注意訴訟時效問題。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應當自約定的交房之日起兩年內向開發商索賠延期交房的損失。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向開發商主張上述權利,則新的訴訟時效就自主張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以上是開發商逾期交房該怎麼處理的4個步驟,還應該注意的是購房者在解決延期交房糾紛時,應保留向開發商提起索賠的證據,如通過書面函件以郵寄方式索賠,以避免因索賠超過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您,祝你生活愉快!
 相關用戶問答
  • 假如這個房子你還想要就去找開發商要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假如開發商不補償的話,我建議你應該去起訴。違約金的計算就是看合同的實際約定。假如約定從逾期交房之日開始起算,就是從合同上簽訂的交房日期的次日開始計算。還可以給開發商索要逾期交房期間的房款的利息!

  • 依照上述法律的規定,開發商延期交房導致解除合同和辦理退房時,應當關注下列問題: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2、經催告後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後滿三個月仍未交房。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後開始,一年後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品質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並且,假如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後,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以上規定中,兩個催告和兩個三個月的規定應當區分清楚,一為購房者催告開發商交房,一為開發商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一為購房者催告後經過三個月取得解除權,一為開發商催告後購房者的解除權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鑒於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無論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採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後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以上就是對“開發商延期交房能不能解除合同”“延期交房可以退房嗎”所作的解答。可以看出,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的情況下,開發商延期交房時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和要求退房。不過,一套房子幾十萬甚至上百萬,開發商可不會輕易讓購房者解除合同或者退房,當事人最終不得不對簿公堂。雖然開發商延期交房屬於理虧,但這並不代表購房者必定能打贏官司。由於法官看重的是證據,無論當事人怎麼說,假如沒證據是不行的。,購房者應當及時與律師取得聯繫獲取幫助,他們豐富的辦案經驗會幫助您更順利地解決開發商延期交房的問題。

  • 你好,現在很多開發商在我們買房子時候都說得好不好什麼時候交房,到交房時都不會按哪個時間來交,很多都會推遲的,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戶佔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戶。但房屋的交付使用並不意味著房屋所有權的轉移。那麼推遲交房要怎麼辦,下面這邊就來簡單介紹一下。 開發商不能交付房屋的原因往往很複雜,而業主卻無法知道開發商不能交付房屋的真正原因,導致業主手足無措,不知道該怎麼做,如發生該情形建議業主一定要想辦法搞清楚開發商不能交付房屋的真正原因,不能聽開發商或者售樓人員的一面之詞,要多方搜集資訊以確保資訊的真實性,然後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 (一)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施工遲延、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情況下,業主完全可以選擇等待,並要求開發商按合同承擔延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這裡提醒業主,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能彌補你的經濟損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場租金作為參照),你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你的經濟損失。 (二)非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如不幸發生上述情況,建議業主立即退房,如開發商負債已經超過其資產,業主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開發商破產,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業主的利益! 可見延期交房除了合同中有特別約定的,購房者可以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普通的購房者不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即使有疑問也找不出什麼好的解決辦法,只能叫辦手續就辦手續。不少購房者在辦理完交接手續後才發現房屋或配套存在種種瑕疵,找開發商理論時,開發商辯稱該房已由購房者驗收合格,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在簽訂補充協定或者收房時,請律師協助處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關於推遲交房相關事項就介紹到這,提醒購房人在收房時能夠集體收樓,可能的情況下可以聘請律師指導協助,這不但可以彌補單一主體知識的限制,更好、更有效地維權,還可引起開發商的重視,促使開發商就收房過程中的問題做約定。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啊,如果覺得給力的話豎個大拇指唄,以後我會更用心作答的喲,祝你生活愉快。

  • 你好,購房合同買房通用知識如下: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中如何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是人們在買房遇到糾紛後能否把握主動權的關鍵。為此,我們整理了購房者的經驗教訓,為您歸納出可能存在的六大購房“風險”,並請有關專家給出解決方法。提醒您在簽訂合同時多多注意,出現糾紛時妥善解決。計價方式與價款合同已經明確了出賣人不再向買受人收取該商品房房價款以外的費用,那麼在合同中由開發商填寫的內容上,凡是要求再另交水、電、氣、有線電視、寬頻等開通費、配套費的,購房者都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劃去。付款方式及期限按揭買房,一般都是由買受人提供相關資料,由開發商具體辦理貸款手續。那麼,購房者應該注意,要在合同中對按揭由誰負責這項進行明確約定,同時明確因按揭手續遲延辦理導致逾期付款的,買受人不承擔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應將買受人已付的款項返還給買受人,並支付相應利息,按雙方約定的百分比賠償給買受人。否則,即使是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按揭手續不能按時辦理下來,因沒有約定按揭由誰負責,必然會導致買受人最終承擔逾期付款的責任。即使開發商有嚴重違約行為,購房者也將因理虧而不好去維權。面積差異咋處理不良開發商一般會在最終房屋面積核算中和測繪單位串通一氣,增加你的公攤面積,讓套內建築面積縮水,最終的總面積增加,但增加的幅度往往不突破3%,目的是讓購房者多掏錢。對此,購房者可以拒絕3%以內的據實結算,並要求約定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無論是否在3%以內,超出部分的房價款均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交房期限和條件交房日期最好用數位的大寫形式。另外,開發商往往會利用後面的空格約定“由於供水、供電等部門或政府因素導致的延期交房,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購房者簽訂合同時要提高警惕,堅決要求劃去這樣的約定,否則,開發商只要延期交房,就會以這樣的理由做藉口。逾期交房怎麼辦開發商慣用手法就是約定低得驚人的違約金,讓其違約成本遠低於其守約成本。解決的辦法就是增加其違約成本,將違約金比例提高到其不敢違約的地步。律師建議,將逾期交房按日支付的違約金比例約定為不少於萬分之十,將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比例約定為不少於10%。為防止開發商將品質存在瑕疵的房屋進行交付,如裂縫、滲水、漏水、牆面脫皮等,最好在簽訂合同之時就做補充約定:買受人有權拒絕房屋的品質瑕疵交付,出賣人應當對品質瑕疵整改完畢後,另行書面通知買受人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出現爭議要起訴出現爭議後,律師建議購房者向法院起訴。理由是:首先,法院的訴訟費下降了許多,而仲裁收費相對較高。其次,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一旦“黑哨”出現,撤銷仲裁裁決的難度很大。

  • 你好,現在很多開發商在我們買房子時候都說得好不好什麼時候交房,到交房時都不會按哪個時間來交,很多都會推遲的,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戶佔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戶。但房屋的交付使用並不意味著房屋所有權的轉移。那麼商品房逾期交房要怎麼處理,下面這邊就來簡單介紹一下。開發商無正當理由延期交房的,購房人的選擇如下:一、購房人的合同解除權《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以上法律規定的含義有三點: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2、經催告後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後滿三個月仍未交房。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後開始,一年後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品質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並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後,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以上規定中,兩個催告和兩個三個月的規定應當區分清楚,一為購房者催告開發商交房,一為開發商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一為購房者催告後經過三個月取得解除權,一為開發商催告後購房者的解除權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鑒於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採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後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以上關於延期交房相關事項就介紹到這,提醒購房人在收房時能夠集體收樓,可能的情況下可以聘請律師指導協助,這不但可以彌補單一主體知識的限制,更好、更有效地維權,還可引起開發商的重視,促使開發商就收房過程中的問題做約定。 大概就是這些了,以上內容可供參考哦,很高興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覺得給力的話豎個大拇指唄,祝你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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