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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購房稅費】  【歸檔】16年02月28日

土地增值稅具體包括什麼?預征辦法是什麼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按照目前房地產稅收政策,開發商需繳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土地增值稅簡單理解就是開發一個專案獲得的利潤部分,這部分利潤將按一定比例繳稅。原本土地增值稅是在專案結束後徵收。 土地增值稅中重要的一點是土地增值稅稅率,它是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份額,土地增值稅稅率表是關於各種不同情況制定的相關表格指引,另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則是在還沒有正確計算出,房地產專案增值率的情況下,為確保稅款平穩,均勻的流入國庫,而採取的預先徵收的辦法,通常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
2016年02月28日 00:00

房地產企業預售商鋪,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對納稅人預售除公寓和別墅以外的非普通標準住宅,暫停按預售收入的1%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對於納稅人預售公寓、別墅,預征比例由原來的1%調整為0.5%,在此之前已預繳的土地增值稅,一律在待專案竣工後統一進行匯算清。希望有所幫助。

2016年02月28日 00:00

土地增值稅屬於預征,各地不一,請向當地地稅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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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稅清算流程如下: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一)房地產開發專案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專案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同時,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專案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四)省(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 《國家新三包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行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無線接入的行動電話機商品(包括掌上型行動電話機、車載行動電話機、固定台站電話機及其附件,見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 第三條 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著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 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銷售者應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一) 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二) 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三) 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的品質;(四) 銷售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開箱檢驗,正確調試,當面向消費者交驗行動電話機商品; 2、核對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號)和進網標誌,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和型號; 3、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三包憑證應當準確完整地填寫(見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並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注明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等內容; 第五條 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不符合說明書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產品品質不合格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得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電池;(六)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商品出現故障,銷售者應當根據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承認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修理者應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維修資質審批機構的收費修理業務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二)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品質標準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品質狀況;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定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五)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六)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修理者名稱、位址、郵遞區號、電話及維修記錄; (七)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八)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品質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具有資訊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誌,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說明書應當按國家標準GB5296.1《消費者使用說明總則》規定要求編寫,應當明確產品的功能特點、適用範圍、使用、維護與保養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項、常規故障判斷等;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的要求; (二)保證行動電話機商品符合註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證產品品質合格;應當明示待機時間,在電池顯著位置清晰的標注生產日期; (三)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的修理者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並提供修理者的名稱,地址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告; (四)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各通貨者協定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應當最終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五)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定的約定,提供足夠的合格零配件,保證能夠在產品停產後二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定的約定,提供必需的維修技術軟體,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等技術支援;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並提供諮詢服務。 第八條 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見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第九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修理,換貨,退貨應當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影本等有效證據,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承擔免費修理、更換責任。消費者丟好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影本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第十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品質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條 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四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資料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本規定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還貸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第十五條 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回備用機。 第十六條 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由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七條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八條 符合換貨條件,但消費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九條 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時間 第二十條 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 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有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注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後,屬於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於修理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定辦理。生產者、供貨者按照上述規定賠償後,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的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第二十四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合理的收費修理:(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二)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但能夠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三)三包憑證上的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塗改的;(四)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而造成損壞的;(五)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餓;(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併、分力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因商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資訊產業部門行動電話機(電話機)產品品質投訴中心,品質管制協會使用者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品質監督部門申訴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申訴,有產品品質監督部門或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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