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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政策】  【歸檔】16年12月07日

關於單位自建房政策有哪些?有人知曉的嗎

問題描述 國家相關法規檔中關於房屋出租有什麼明文規定嗎?是在哪一部法律當中?從哪幾方面做出規定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農村自建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1、建房土地應權屬明確(屬借款人或其配偶所有),取得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權證明,取得自建房產權證。2、具有建築工程預(結)算書,並符合當地、當時自建住房一般投資標準。3、所建房屋不存在工程品質和產權糾紛。貸款週期不同,利率不同。
2016年12月07日 00:00

1不是商品房,也不是商品土地,土地屬集體所有,所以沒有房產證,只有自建房證。2不可以賣給不屬於本集體的村民,因房屋和土地不可分。3對外出租,交相應的租稅,其他人和單位、政府無權干涉。4自建房可以作為遺產留給制定繼承人,但土地不能流轉,如繼承人不是本集體的,可能要繳納相應的土地使用租金給集體。

2016年12月07日 00:00

你好,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裝修是不能用公積金貸款的,只有買房或者是自建房才可以使用,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相關用戶問答
  • 一,異地購房是指購房者的戶口所在地和要購房屋的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省份。二,異地購房所需材料:1,借款人夫妻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結婚證原件、2,借款人收入證明、連續一年以上的養老保險繳存單,或者和是滿一年以上的納稅證明。三,異地購房政策:4月17日,國務院下發《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要求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這意味著異地購房客使用信貸杠杆炒房的可能性已不存在。異地購房者只有兩種選取,要麼全額付款,要麼在當地納稅1年後拿到證明或提供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假如證明齊備,首付比例30%,利率執行85折。

  • 買學區房的四點關注關注學區劃分招生政策受生源人數等影響,多數學校對每年的招生區域都會適當進行調整,因此學區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此在購買學區房之前,購房者最好事先向教育局、學校招生辦等有關部門瞭解清楚招生政策的變化再下單。特別是對於兩個學區交界線附近的樓盤更要當心。關注買房時間許多學校並不是剛一落戶就能入學,還有一些額外條件,如“戶口轉到房產所在地3年以上方可入學”、“同一套房子的學生入學,要相隔6年以上”等。出於謹慎的考量,建議購買學區房的家長,需要提前幾年就開始準備。關注“山寨學區房”有些樓盤雖然與名校僅一牆之隔,但並非意味著就能進入該學校就讀。現在市場上有些樓盤,將附近所有學校統統放進自己的宣傳中,並稱自身為“學區房”。對於少數與名校距離很近,但並不是其招生範圍內的“山寨學區房”一定要當心。關注二手學區房落戶購買二手學區房的家長,要特別關注戶口遷移問題。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由於產權過戶與戶口遷移不是同時進行,呈前後關係,即原有戶口全部遷出之後,才能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否則,即使房產產權屬於自己,不過仍可能由於原戶主戶口未能及時遷出而無法辦理遷入手續。而學校是要滿足落戶及入住兩個條件才可以報名入學的。,購房者最好能簽訂書面戶口遷出的時間及違約責任。期望有用。

  • 最新出臺的房產政策和四月份的時候一模一樣沒有任何變化.不知道你們關注沒有,只是國家糊弄人用的.至於房產稅也只是說說的,有可能實施,八字沒有一撇.也就是說現在國家除了四月份出臺的5個政策以外,到現在還沒有出臺一個政策.不過你要是買新房的話到時可以等等看看市場,畢竟房產稅不知道會不會出,不過你要是買的是二手房的話倒是可以直接買的,由於政策對二手房的影響非常的小

  • 1、法定免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2、因城市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免征土地增值稅。 國稅發〔2006〕31號:關於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的建設專案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一、關於以房地產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對以房地產作價入股,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或是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參見財稅〔2006〕21號) 二、關於合作建房的征免稅問題 對於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後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三、關於企業兼併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 在企業兼併中,對被兼併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併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五、關於個人互換住房的征免稅問題 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4、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2008]137號) 5、加計扣除: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按稅務機關規定的加計扣除標準計算扣除。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21號) 一、關於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和居民個人轉讓普通住宅的征免稅問題 《條例》第八條中“普通標準住宅”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三條中“普通住宅”的認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制定並對社會公佈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的標準執行。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 在本檔發佈之日前已向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經稅務機關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原來確定的普通標準住宅的標準審核確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普通標準住宅,不做追溯調整。 五、關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

  • 經濟適用房是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準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築標準。它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這類住宅因減免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其成本略低於普通商品房,故又稱為經濟適用房。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適用房的適用性也會發生質的變化,即隨著經濟發展水準的提高而不斷的提高住房品質。因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在數量上必須滿足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在品質上要通過精心規劃、精心設計和精心施工,使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達到;標準不高水準高,面積適中功能全,造價不高品質高,占地不多環境美。 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於房改成本價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二)住房面積超過省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三)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範圍內的; (四)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五)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上市出售的; (六)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七)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擁有部分產權的已購公有住房,應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和利息,取得全部產權後,方可上市交易。 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要求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除外; (三)身份證及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四)房屋共有權人和同住成年直系親屬同意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 (五)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職工住房狀況證明,但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催告原產權單位仍拒不提供的除外; (六)房改部門出具的同意上市出售審查意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易申 請前,應先向同級房改部門申請對擬售房屋是否有不得上市交易情況進行審查。房改部門要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請進行審核,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 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准予上市交易的房屋,由交易當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合同登記(登記備案) 、交易過戶手續。房屋出售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時,交易當事人必須如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成交價格,並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的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所 得收益和有關稅費。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所申報的價格進行核實,對申 報價格明顯偏低確需評估的房屋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當事人應在辦理交易過戶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 權變更登記手續,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鼓勵城鎮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換購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 一年內該戶家庭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或者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上市出售前一年內該戶家庭已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可以視同房屋產權 交換。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出售收入的,免征除印花稅、契稅外的 各項稅收;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出售收入的,按差額部分計徵稅費。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交的住房共 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餘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租的,當事人應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領取《房屋租賃證》,並按規定繳納稅費。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用於抵押的,當事人應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到期無法償還債務,以抵押房產 或其拍賣所得抵償債務的,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稅費。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所得收益和有關稅費後歸職工個人所有;出租 的,其租金收入在按本規定繳納土地收益、有關稅費後歸職工個人所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後,該戶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 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繳稅費 一、買賣: 除所得收益繳納外,以成交價(或評估價)為計(費)基數按下列規定繳納稅費: (一)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政府公佈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 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稅、監證費 後的淨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 均單價50%以下的部分,按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賣方;成交 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上的部分,30%繳納所 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淨收益全額繳納。 (三)印花稅:0.1%,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契稅:1.5%,由買方繳納;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築面積每平方米0.5元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二)營業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事業發展費、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按租金收入10%的綜合徵收 率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三)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按現行規定徵收;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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