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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其他】  【歸檔】15年06月05日

動產和不動產的概念?

問題描述 動產是什麼?不動產是什麼?有什麼概念?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一般來說,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辦理可以諮詢一下當地的房管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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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動產是指在法律上屬於你的可以移動的財產,比如汽車,還有可以移動的各種屬於你的物品。不動產是指土地上的定著物,例如,房子,土地,就是不動產的一種,不動產的特點是,與土地不能分離或者不可移動,一旦與土地分離或者移動將改變其性質或者大大降低其價值。例如,建築物一旦移動或離開土地就不成其為建築物,其價值將大大降低。而動產則可以隨意移動,其價值不受影響。“

  • 首先我們非常有必要去瞭解什麼是動產,什麼是不動產,那麼,下面我就用定義來跟你說清楚吧!!1. 不動產是指不可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2. 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財產。一般是指那些有形的財產,也就是我們比較容易看見的實物。而對於兩者的區別,其實無論是在民間還是學術界都是有不同的看法的~~不過在法律上主要就分為下面幾點,你來看看吧啊~⑴?公示方法不同,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動產以佔有、交付為公示方法;?⑵?取得時效期間不同,不動產取得時效期間長,動產取得時效期間短?⑶?不動產之上可以設立用益物權,而動產而否;??⑷?動產之上可以成立留置權和質權,而不動產則否;?⑸?雖不動產和動產均可設立抵押權,但是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為生效要件,而動產抵押權,登記為對抗要件;?⑹?在法律適用上,不動產所有權和不動產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 其實動產和不動產最簡單的區分方法就是看在物品移動之後價值上或者是用途上是否有較大的減損,如果沒有就是動產,如果減損嚴重就是動產。當然啦,對於在法律上的意義也是要有區分的哦~1. 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法律規定不動產權利的變動以向國家行政主管機關登記為要件,否則不受法律保護;而對於動產物權的變動,則一般以物的實際交付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為要件。2. 物權類型不同。典權、地上權、土地承包權、地役權以不動產為限;而動產質權、留置權以動產為限。3. 訴訟管轄方面的不同。因不動產發生的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專屬管轄,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而動產的訴訟管轄則比較靈活。

  • 不動產跟動產其實真的不難區分的,因為從字面的就能看的出來啦,動和不動,就是那麼簡單的啊~~然後還有就是其實最容易區分的就是看物品移動之後價值是否有產生變化,一般基本不變的就是動產,而價值產生巨大變化的就是不動產啦!!現在很多國家都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好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別,其實這是很不好的,我也不建議這樣咯,其實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是可以抵押的。從飛機船舶汽車這一類交通工具,到企業的產品製作權使用權甚至是房屋都是可以抵押的,所以的話其實最最敬愛挪單的卻別方式就是我剛剛提及到的移動後價值有沒有受損,就是那麼簡單啦!!不要想得太複雜

  • 關於動產和不動產的問題,由於前段時間的那個不動產進行了登記,這樣的話就會導致很多人都會對這兩個概念產生疑惑,畢竟真的是很不一樣的哦~但是會存在混淆哦,就像汽車,很多人就會有誤解的,我可以很確切地告訴你騎車是動產來的 ~~不過這兩個的概念主要就是以是否可以移動並且移動是否會損害其價值為標準來區分,不動產:土地(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定著物(房屋、建築物),定著物成為不動產須具備兩個條件:繼續附著於土地,移動會損害價值或功能;具有獨立的經濟目的,不被認為是土地的一部分。1 權力設定方式不同 動產的轉讓和其他權利的設定不需要書面的形式,而不動產無權的轉讓和其他權利的設定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2 公示方式不同 動產的轉讓以交付為公示方式而不動產和其他權利的設定則以登記為公示方式。3 權利派生的種類不同 動產可以派生出質權、留置權。而不動產可以派生出地上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4 管轄不同 不動產產生的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5 對他人的權利限制不同 不動產所有人和使用人為自己土地利用的方便,可以通過相鄰權或設定地役權而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動產不存在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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