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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裝修風格】  【歸檔】15年06月11日

建築消防設計規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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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佳答案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建築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築); 2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m的公共建築; 3 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4 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廠房; 6 倉庫; 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 可燃材料堆場;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築高度的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簷口的高度;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 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一座建築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築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頂的嘹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2 建築層數的計算: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小於等於1.5m者,建築底部設置的高度不超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以及建築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可不計入建築層數內。住宅頂部為2層一套的樓中樓,可按1層計,其他部位的樓中樓以及頂部多於2層一套的樓中樓,應計入層數。 1.0.3 本規範不適用於炸藥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築防火設計。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企業、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築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現行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1.0.4 建築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域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5 建築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015年07月12日 00:00

規範的標準很低,穿管暗敷,什麼線都可以,只有保護層的厚度要求。 穿鋼管明敷,再涮防火塗料,或者用耐火金屬線槽,用普通導線也能滿足要求。 普通電纜包防火帶,涮防火塗料,明敷也能滿足要求。 現在的設計圖省事,一律用阻燃和耐火,也無可厚非。 並沒有說強制的,但從安全角度出發(我指的是設計的安全角度),一類高層消防負荷有條件時,最好用NH線,其餘用ZR線。

2015年07月03日 00:00

規範的標準很低,穿管暗敷,什麼線都可以,只有保護層的厚度要求。 穿鋼管明敷,再涮防火塗料,或者用耐火金屬線槽,用普通導線也能滿足要求。 普通電纜包防火帶,涮防火塗料,明敷也能滿足要求。 現在的設計圖省事,一律用阻燃和耐火,也無可厚非。 並沒有說強制的,但從安全角度出發(我指的是設計的安全角度),一類高層消防負荷有條件時,最好用NH線,其餘用ZR線

2015年07月02日 00:00

防火牆4 建築防火GB50016-200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1995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05年版) GB50067-1997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 GB50084-200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2005年版)GB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 GB50116-200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GB50140-2005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GB50151-2010 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 GB50163-1992 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50183-2004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 GB50193-1993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範(1999年版) GB50196-2002 高倍數、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50222-1995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2001版)GB50229-2006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範 GB50284-2008 飛機庫設計防火規範 GB50338-2003 固定消防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50347-2004 乾粉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50370-2005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50414-2007 鋼鐵冶金企業設計防火規範 GBJ110-1987 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J39-1990 村鎮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2015年06月12日 00:00

規範的標準很低,穿管暗敷,什麼線都可以,只有保護層的厚度要求。 穿鋼管明敷,再涮防火塗料,或者用耐火金屬線槽,用普通導線也能滿足要求。普通電纜包防火帶,涮防火塗料,明敷也能滿足要求。現在的設計圖省事,一律用阻燃和耐火,也無可厚非。並沒有說強制的,但從安全角度出發(我指的是設計的安全角度),一類高層消防負荷有條件時,最好用NH線,其餘用ZR線。

2015年06月11日 00:00

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版,俗稱《建規》;還有《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2005版,俗稱《高規》;主要就是這兩本,再有就是一些專門建築的設計規範,譬如《汽車庫設計規範》等也有專門的防火要求。

2015年06月11日 00:00

GB50016-200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45-1995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05年版) GB50067-1997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 GB50084-200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2005年版) GB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 GB50116-200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GB50140-2005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GB50151-2010 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

2015年06月11日 00:00

建築消防設計規範大全: 一、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定於2006年12月1日實施; 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定於1995年11月1日實施; 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2001),定於2001年7月1日實施; 四、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 50098—98),定於1999年5月1日實施; 五、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J 110—87),定於1988年5月1日實施; 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98),定於1998年12月7日發佈,1999年6月1日實施; 七、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2005),定於2005年07月15日發佈,2005年10月01日實施; 八、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151—92),定於1992年7月1日實施; 九、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 50183—2004),定於2005年3月1日實施; 十、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193—93),定於1994年8月1日實施; 十一、高倍數、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196—93),定於1994年8月1日實施; 十二、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2—95),定於2001年4月1日實施; 十三、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9—2006),定於2006年09月26日發佈, 2007年04月01日實施; 十四、飛機庫設計防火規範(GB 50284—98),定於1999年4月1日實施; 十五、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設計規範(GB 50313—2000),定於2000年02月22日發佈,2000年08月01日實施; 十六、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338—2003),定於2003年04月15日發佈,2003年08月01日實施; 十七、乾粉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347—2004),定於2004年08月02日發佈,2004年11月01日實施; 十八、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370—2005),定於2006年03月01日發佈,2006年05月01日實施; 十九、煤礦井下消防、灑水設計規範(GB 50383—2006),定於2006年11月01日實施;

2015年06月11日 00:00

第2.0.2條 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築內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200kg/m2的房間,其梁、樓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一級耐火等級的要求,但設有自動滅火設備時,其梁、樓板的耐火極限仍可按二級耐火等級的要求。 第2.0.3條 承重構件為非燃燒體的工業建築(甲、乙類庫房和高層庫房除外),其非承重外牆為非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可降低到0.25h,為難燃燒體時,可降低到0.5h。 第2.0.4條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樓板(高層工業建築的樓板除外),如耐火極限達到1h有困難時,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h。 第2.0.5條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頂如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h的承重構件有困難時,可採用無保護層的金屬構件。但甲、乙、丙類液體火焰能燒到的部位,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 第2.0.6條 建築物的屋面面層,應採用不燃燒體,但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其不燃燒體屋面基層上可採用可燃卷材防水層。 第2.0.7條 下列建築或部位的室內裝修,宜採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一、高級旅館的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 二、演播室、錄音室及電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電子電腦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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