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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6年05月22日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方式有幾種?有什麼區別的啊?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轉讓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移轉給他人。轉讓將使農戶喪失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對轉讓必須嚴格條件。在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即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是農民有了切實的生活保障,否則不應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倘若沒有切實的生活來源,一旦遇到風險,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可能流離失所,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轉讓的物件應當限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具備轉讓條件的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應當經發包方同意,並由發包方在轉讓合同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6年05月22日 00:00

(一)、轉包、出租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協力廠商,承包人與發包人的承包關係不變。 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耕種。在通常情況下,受轉包人要向轉包人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支付轉包費。 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出租人,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耕種,並收取租金的行為。 轉包和出租後,雖然土地不再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耕種,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並沒有發生變化。承包關係並不是發包人與受轉包人或者承租人之問的關係,而仍然是發包人與原承包人的關係。採取轉包、出租方式流轉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人備案。

2016年05月22日 00:00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

 相關用戶問答
  • 土地承包合同範本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著自願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1]:合同內容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甲方採用xx方式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流轉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用於非農生產,合同雙方約定:xxxx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x年,從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 ??日止。 四、流轉土地的種類、位置、面積、等級:甲方將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x 畝流轉給乙方,該土地具體位置(名稱、四至)。(可具體列表說明,並附土地現狀平面圖)。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以現金(實物)支付。乙方每年(時間,或一次性)支付甲方x元/畝,(或實物x公斤/畝),合計x元(或實物x公斤)。

  •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約7000字,共有5章、65條,分為總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附則。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農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對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問題作出規定,必將進一步穩定黨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對於保障億萬農民的根本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具有深遠意義。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效取得是指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系善意且無過失佔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農村土地達10年以上,則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從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中時效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其農用土地用途屬性為農業生產經營利用,其期限為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剩餘期限。

  • 家庭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而存在的。從其性質上說,屬於用益物權。但是,從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是受到限制的,屬於受限物權,其限制主要體現在繼承問題上,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的規定,目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分為兩種,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其中以家庭承包方式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主要目的在於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據該法第15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徵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農戶為單位的,是家庭的承包,不是個人的承包。農戶雖然是由若干自然人(家庭成員)組成,但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其內涵則是特定的。

  •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五)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品質等級;(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六)違約責任。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合同簽訂時取得,簽訂合同後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此證只收工本費不收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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