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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裝修風水】  【歸檔】15年06月16日

工長與平臺的協議合同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等相關法律規定,首先,先確認工長是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如沒有應由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其次,即使工長有用工主體資格,對勞動者的損害公司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公司可以依據公司與工長之間的合同向工長追償相應損失。
2015年06月25日 00:00

你好,施工承包合同 發包:(簡稱甲) 承包: (簡稱乙) 根據《華民共合同》、《華民共建築》規定及其關律、行政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經甲、乙雙友協商甲現 工程發包給乙施工現本工程具體情況訂立合同條款作雙共同遵守依據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點: 3、承包範圍:按甲提供施工圖設計內容進行工程施工完 等工作; 4、承包式:包工、包工期、包品質、包安全文明施工式進行承包 5、施工式: 二、工期: 1、符合甲工程進度要求安排施工間具體工期 曆 2、乙責任能按期工、途故停工、施工程未積極配合甲於進度要求影響工期視乙違約工期順延,造甲損失由乙負責; 3、甲原未按約定提供工作面材料影響工期工期順延順延期間乙計取工期延誤引起費用 4、本工程合同工期由於抗力原延誤順延工期 三、合同價款及技術要求: 1、本合同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單價包乾式承包見表(項目包括石材材料費): 序號 專案 含稅(7%)單價 (元/㎡) 工程量(暫定) (㎡) 計 (元) 1 2 3 合計 工程竣工結算按外牆面實際完工程量(含品展面積)結算乙應提供勞務發票發票稅收7%由甲承擔甲同意乙提供勞務發票甲直接支付現金給乙稅收部費用再支付給乙 2、技術要求: 3、合同價款調整辦: (1)、合同包乾價任何政策性調整或市場素漲跌調價 (2)、甲要求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單價調整 (3)、除約定承包範圍外發新增專案價款調整按甲乙雙協商決定 四、工程款支付 1、乙進場 進行測量放線完整石材料單經甲核誤三內甲性支付乙20000元民幣現金作工程預付款 2、乙 全部完五內建設、監理單位必須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甲支付乙 造價85% 3、雙結算完 10 工作內甲合同尾款全部支付給乙 五、甲、乙雙責任 1、甲責任 (1)、甲負責協調施工現場各施工單位間相互交叉作業所遇問題 (2)、工前甲向乙提供經確認施工圖紙壹套並向乙進行現場交底同向乙提供施工場腳手架、施工水源、施工電源接駁口由乙接至施工點; (3)、甲應按合同約定按支付工程款; 2、乙責任 (1)、乙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施工任務解決由乙負責各項事宜(並負責點掛所需材料與配件卸車進倉) (2)、甲石材進場乙應負責卸車指定位置; (3)、乙施工員應遵守甲關工文明施工及安全保衛措施規定配合服甲現場協調管理做安全工作工進場必須佩帶安全帽並且穿拖鞋進場施工 (4)、乙必須服甲現場管理整體工期發所安排施工流水段施工流水順序接受甲及監理施工品質檢查監督施工品質符合要求應及改直至達要求; (6)、乙任命 (身份證號碼: )本工程負責 六、工程品質及驗收標準 1、本工程品質應達 市優良工程標準; 2、乙嚴格按設計圖紙、家及工程所現行施工操作規範及相應施工工組織施工、並驗收合格乙承擔施工品質造停工、返工及補救措施發切費用並按甲限定間完施工任務否則甲權另行組織施工 七、保修期 本工程品質保修期壹自竣工驗收合格起計算; 八、違約責任 1、若工程逾期達10甲權單解除合同 2、若乙施工品質合格通相關單位驗收乙應立即償返工驗收合格止 九、附則 1、本合同自甲、乙雙簽字蓋章起式效至合同約定所權利義務均履行完畢起自失效; 2、合同執行期內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未盡事宜經雙另行協商解決; 3、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各執貳份均具同等律效力; 甲: 乙: 甲代表: 乙代表: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簽字): (簽字): 簽訂間: 月

2015年06月25日 00:00

為加強專案法施工的標準化管理,落實各項工作責任制,提高專案部職能部門管理水準,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確保工期、品質、安全、文明施工、環保衛生等工作達到項。目工程管理預期經濟目標,保證在個人職位上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對行業管理的標準、法規、規範、規程及專案部的規章制度,狠抓施工現場的優質、安全、文明施工的標準化、科學化管理,確保工程創市級文明安全工地,確保不發生死亡事故。為明確雙主責任,特制訂本責任合同。

 相關用戶問答
  • 1、在這種情況下進行買賣交易合法嗎?合法。2、買賣雙方自願簽定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只要不違反法律及公共利益,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沒有過戶,你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故此交易存在風險。3、如出現過戶或者買方資金受騙等問題時通過起訴能得到挽回或解決嗎?可以通過訴訟解決,關鍵你得保存好相關證據。4、在買方這邊在簽定合同時及交款時需要特別注意哪些環節和條款呢?建議最好委託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為好。

  • 於房屋裝修設計的費用比較多比較雜,很難給一個準確的價格,主要看想裝修成什麼樣的風格了,即裝修預算了。以現代簡約風格來說,全包在680元/㎡,這個價格可以作為參考,具體還是多問問當地的裝修公司尋求最好的報價。以上價格來源於網路,僅供參考,請以實際購買時價格為准希望對你有幫助。

  • 裝修合同範本,然後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去調整、修改。沒有任何一個範本會跟您要的一樣。人這一輩子,很多事情只能自己做。裝修合同範本,然後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去調整、修改。沒有任何一個範本會跟您要的一樣。人這一輩子,很多事情只能自己做。誰都期望有一個屬於自己的溫馨的家,好不容易開始裝修了,那們在確定裝修公司時,裝修合同書要怎麼來定呢?其實,房屋裝修合同是裝修單位(發包方)與裝修公司(承包方)簽訂的就發包方的房屋的裝修事項而達成的協議。

  • 房產過戶所需資料: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的,應提交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繼承證明檔,或房地產切換式通訊協定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品質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定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檔使用。(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無疑排除了以“資料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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