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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交易流程】  【歸檔】16年10月21日

請問房屋買賣涉及的稅費有哪些?二手房屋買賣稅費?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二手房屋買賣稅費標準二手房屋交易買賣雙方需要提交的證件有:賣方:(1).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2).房屋買賣合同(3).評估報告(4).房地測繪證明(5).身份證影本買方:身份證及影本
2016年10月21日 00:00

作者:喵在乎連結:http://www.zhihu.com/question/22037818/answer/104611303來源:知乎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一.資訊交換開發商和購房者進行必要的資訊溝通,具體——開發商:提供合法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其他證件;購房者:瞭解房屋的產權狀況,現狀等。二.合同簽訂如果開發商房屋合法可上市交易,購買者可交納購房定金(非必要),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契約)。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後,對房屋坐落的位置,產權狀況,成交價格,交付時間等具體的細項達成一致後,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三.合同申領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審查。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准予辦理過戶手續,對無產權或部分產權且未得到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拒絕申請,禁止上市交易。四.辦立契手續(立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交易房屋的產權狀況和購買物件,按照預先設定的審批許可權逐級申報審批核准後,交易雙方可辦理立契手續。五.稅費繳納稅費的構成較複雜,要根據交易房屋的性質而定。一般的交易稅費涉及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所得稅及房屋交易手續費等。*房改房,回遷房,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性質的住房稅費構成是不同的。六.產權過戶買賣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後,交易材料移送發證部門,買方持房屋所有權證通知單到發證部門申領產權證。七.銀行核審貸款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買賣雙方共同到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銀行審核買方的資信,對雙方欲交易房屋進行評估,以確定買方的貸款額度,然後批准買方的貸款。雙方完成產權登記變更且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銀行將貸款一次性發放。八.完成交易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付清所有房款;賣方交付房屋,交易履行完畢。我覺得也是很簡單的。

2016年10月21日 00:00

您好!可以的,房產證上加名字情況一般有三種,即房屋產權贈與、房屋買賣和析產登記,出現最多的是第一種。房屋產權贈與通常是父母在房產證上加子女名字,或者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在房本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房產證上加名字可不是只是加個名字而已,通常會涉及到產權、債權、稅費等諸多方面。而且房產證上加名字對於婚前、婚後,是否有貸款未償清有不同解釋,不同情況的辦理費用也不相同。

 相關用戶問答
  • 答:日常房屋買賣大部分是住宅,少量涉及到商用、辦公。住宅稅費上家交易中有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下家是購房契稅。(還有少量的印花稅、房產稅)。商用、辦公性質的上家多一個土地增值稅。

  • 房屋買賣涉及的稅費具體包括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和土地增值稅等。房屋買賣所需繳納的稅契,根據國家契稅條例的規定,房屋買賣要向國家交納契稅,徵收的標準是按房屋買賣成交價的3%~5%收取,全部由買方負擔。

  • 房屋買賣涉及的稅費具體包括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和土地增值稅等。房屋買賣所需繳納的稅契,根據國家契稅條例的規定,房屋買賣要向國家交納契稅,徵收的標準是按房屋買賣成交價的3%~5%收取,全部由買方負擔。

  • 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品質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定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檔使用。

  • 1、問:何謂“交房時間” 答:所謂“交房時間”,是指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使房屋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買受人在通知所確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的過程。 2、問:交房過程中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答:交房過程中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有:(1)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使房屋達到合同約定的使用條件;(2)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應當及時約定的方式通知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3)在交接時出示有關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證明文件,並不得以任何非合同約定的條件阻礙交房。 3、問:交房過程中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答:交房過程中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出賣人通知要求的時間、地點與出賣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4、問:商品房交付使用後,房屋權屬證明辦理完畢前,房屋如發生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 答: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中第11條明確規定:“對房屋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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