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搜索 分類
您的位置:首頁 » 行業動態 » 新房接手後發現問題找誰解決?
問題 【維權投訴】  【歸檔】16年08月18日

新房接手後發現問題找誰解決?

問題描述 2009年8月買的新房子,2010年3月準備裝修時,發現防盜門有被撬過的痕跡,且室內塑鋼窗有品質問題,找到開發商,開發商不管,找物業,物業說他們沒有責任,我想諮詢一下出現這樣問題應該找誰?是否有法律依據?謝謝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房屋買賣中的交付,從嚴格意義上講,應當是以產權證的登記和取得作為最終的交付標準。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買賣雙方往往以入住交接作為驗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約定交付條件的一個主要程式。 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房屋交接的程式做了約定和規範,如要求開發商要在房屋交付時,向購房人提供房屋驗收合格的證明;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開發商還需提供《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開發商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購房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既然房屋已經交付,無論業主是否實際居住,有關的物業管理費也理應交納,因為無論業主是否實際居住,物業公司有許多物業服務均已提供(如保安、保潔等)。 專家建議消費者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應注意幾點: 要認真和善於行使自己的權利。所謂認真行使,就是在開發商不能提供相關檔又通知您辦理入住手續時,應依據合同約定堅決拒絕接收,不要稀裡糊塗收了房子。所謂善於行使,是指要對發現的問題做一下分析,看出現的問題是否能夠構成拒絕驗收的理由,比如牆面、地面裝修有問題,衛生潔具不符合原定標準等,雖然也屬於問題,但一般不會構成拒絕驗收的依據。對這樣的問題,不妨在開發商提出賠償方案或改進措施後,先辦理入住手續,再敦促開發商落實,以免耽誤自己使用房子。 交接過程中,要完善交接程式。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如果發現問題,一定要書面記錄下來。如果決定拒絕接收,則要書面說明拒絕接收的理由。如果接收但有問題需要解決,則應要求開發商將處理意見形成書面文字,以備今後協商不成時,有據可查。 中原新城的物業無論住與不住都是繳納100% ??而有的社區只徵收50%
 相關用戶問答
地圖 隱私 臉書 聯繫
搜索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