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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購房稅費】  【歸檔】16年11月15日

房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怎麼繳納?會不會很高哦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一、關於房屋出租的計稅依據問題對商(市)場或其他納稅人將部分房屋整間出租,應按租金收入徵收房產稅;對未構成房屋的櫃檯、鋪面、場地等出租的,仍按房產的原值徵收房產稅。二、關於轉租的房屋計算繳納房產稅問題承租人轉租的房屋,按轉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減去支付租金後的餘額計算繳納房產稅。三、關於房屋裝修費用計入房屋原值徵收房產稅問題對新建房屋進行初次裝修,凡屬於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頂、高檔燈具、牆飾、地磚、門窗等投資,不論其帳務如何處理,一律併入房產原值徵收房產稅。對舊房重複裝飾裝修的投資額,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凡記入固定資產科目,增加房產原值的,徵收房產稅,未增加房產原值的,不徵收房產稅。四、關於恢復福利企業徵收土地使用稅問題對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福利工廠用地恢復徵收土地使用稅。如納稅確有困難,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申請辦理減免稅。五、關於居民社區內綠化、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稅征免問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居民社區竣工後,其社區內按照規定標準進行綠化和修建公共道路的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六、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論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證,對已經開發或使用的土地,從開發或使用的次月起徵收土地使用稅。希望可以幫助你
2016年11月15日 00:00

1、注意計稅依據和納稅時間。 ??2、注意免稅土地面積和扣除時間。3、注意納稅義務終止時間及計算方法。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2016年11月15日 00:00

房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繳納方法如下 一、 房地產企業是否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而房地產企業的開發專案土地基本都是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的建設用地,因此依據《條例》第二條規定,可以判定房地產企業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國稅發〔2003〕89號原規定"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一規定對房地產企業在取得土地至自用、出租、出借、出售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期間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未作明確。 在2006年下發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中給予了明確規定(同時將國稅發〔2003〕89號原規定給予廢止):"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也明確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如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納稅人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依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應該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關於納稅地點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因此,房地產企業應該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即不能向房地產企業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局申報繳納,這一點一定要注意。 四、關於計稅依據的規定 《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之前《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 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也進行了明確,即檔的第六條規定:" 六、關於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准;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此外,《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第六條還規定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以土地使用證上確認的土地面積,減去配套公共用地的面積作為計稅依據,乘以當地政府規定的每平方米年稅額,計算繳納。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專案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專案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還可以享受相關優惠,具體請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一、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稅收政策(二)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專案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納稅義務終止時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之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依據上述規定,可以判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商品房銷售交付給購房人的當月月末,其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 而在實際業務中,房地產企業的開發項目在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隨著房產的不斷銷售,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應是逐漸減少的,到商品房銷售完畢,納稅義務也就終止。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時就要注意計算方法,尤其要跟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溝通,確認合理的計算方法。

2016年11月15日 00:00

企業擁有的房產、土地,除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可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外的均要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1、如果房產、土地所有權是公司的,這種情況,公司要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2、如果房產、土地是租用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應該由出租方繳納,你公司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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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於一般的企業繳納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不用計提的方式而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借:管理費用-房產稅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貸:銀行存款有小部分企業通過計提的方式計入管理費用:借:管理費用-房產稅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在繳納時:借: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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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關於房屋出租的計稅依據問題 對商(市)場或其他納稅人將部分房屋整間出租,應按租金收入徵收房產稅;對未構成房屋的櫃檯、鋪面、場地等出租的,仍按房產的原值徵收房產稅。 二、關於轉租的房屋計算繳納房產稅問題 承租人轉租的房屋,按轉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減去支付租金後的餘額計算繳納房產稅。 三、關於房屋裝修費用計入房屋原值徵收房產稅問題 對新建房屋進行初次裝修,凡屬於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頂、高檔燈具、牆飾、地磚、門窗等投資,不論其帳務如何處理,一律併入房產原值徵收房產稅。對舊房重複裝飾裝修的投資額,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凡記入固定資產科目,增加房產原值的,徵收房產稅,未增加房產原值的,不徵收房產稅。 四、關於恢復福利企業徵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福利工廠用地恢復徵收土地使用稅。如納稅確有困難,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申請辦理減免稅。 五、關於居民社區內綠化、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稅征免問題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居民社區竣工後,其社區內按照規定標準進行綠化和修建公共道路的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六、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論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證,對已經開發或使用的土地,從開發或使用的次月起徵收土地使用稅。 希望可以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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