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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合同協議】  【歸檔】16年12月13日

求問買賣房合同怎麼寫?哪位知道?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作為賣房一方,在寫定金收條時,一定要注明合同的履行期限,否則買方交納了定金,一直不履行,以後房屋升值後又來要求履行,對於賣方不公平。同時,既然交納了定金,最好把合同簽訂,那怕是關於定金的合同,雙方各持一份。另外,如果是二手房,則涉及房屋的添加物,最好予以約定。如果有仲介,一定要注明買賣成交後才支付仲介費,而不是一介紹就付仲介費
2016年12月13日 00:00

你好,首先安置房是否屬於集體土地性質,如果是,則不允許買賣;其次安置房私下交易公證處不給公證,安置房私下交易糾紛法院不予受理,認定合同違法,支持退還本金。最後,如果五年後允許買賣,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是指將來安置房可以上市之前,要先將安置房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出讓土地,這中間要交一個土地出讓金,具體費用可以參考當地同地段土地拍賣價格。最後提醒你:安置房私下交易憑良心,萬一政府允許上市了,賣房方遵守承諾,可以順利轉戶。對於第二個問題,賣家寫高價借條不可行,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如果沒有發生借款事實,僅僅寫借條是沒有用的。

2016年12月13日 00:00

二手房買賣最重要的一項條款:戶口遷出問題。所以在進行二手房交易的時候一定要通過仲介向業主問清楚有無佔用戶口,如果有佔用的話就一定要在簽合同之前協商好並注明到合同備註欄。業主賣房心態基本都是:關於房子的一切問題都不想理會的了。

2016年12月13日 00:00

很高興為您解答關於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怎麼寫以及需要注意哪些事項等問題。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跟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基本要件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雙方當事人情況;2、買賣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位置、面積等;3、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方式;4、房屋的交付期限;5、雙方違約責任;6、產權登記或變更約定;7、雙方簽名或三方簽名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有雙方的權利義務要約定明確,雙方違約責任尤其是賣方如果反悔要承擔什麼具體責任如賠償等等,以及如果拆遷補償時拆遷款該如何分配等。

2016年12月13日 00:00

買賣房屋合同書甲方: ?? ?? ??身份證:乙方: ?? ?? ??身份證: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意。1、甲方欲將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X平米,位置)轉讓給乙,X年X月X日前完成交房,並在X年X月X日前按照法律規定到房地產主管部門完成過戶登記。2、乙方在X年X月X日前交付房屋價款,方式(匯款/現金)。3、交易產生的稅款由X承擔,手續費由X承擔4、違約及救濟:(1)乙方支付價款後,若甲方X年X月X日前未完成交房,需賠償乙方違約金X萬。(2)若乙方X年X月X日前未完成房屋價款交付,支付給甲方的押金X元不予退還。(3)若因為甲方原因,在X年X月X日前未完成過戶登記,需賠償乙違約金X元,並履行過戶登記義務。本合同一式X份,甲乙各X份保管。5、簽訂本合同意味著(1)乙對房屋進行了細緻檢查並滿意(2)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3)甲收取了乙的押金X元,見附件1(收條或匯款單影本)(4)附件2為雙方身份證影本(5)附件3為甲方房產證影本6、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簽字、手印甲方乙方

 相關用戶問答
  • 1、一般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三天就可以到賬。而且公積金的提取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時間自己來定。2、可以半年支取一次。必須上次支取的租房合同寫的日期是半年或者到期了。

  • 如果需要做公證就到公證處開,那裡有現成的文本。如果不需要公正,你乾脆手寫一份委託書,大意是房主姓名(身份證號)因某原因無法到場,委託某某(身份證號)辦理XX手續。附上房主和受委託人身份證影本。基本上就這些。先到你們當地落實,他們應該對委託這方面有要求,瞭解完他們要求再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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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主體資格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主體資格包括:建築單位、安裝單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農村個體經營戶。全民所有制組織之間,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全民所有制組織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個體戶與全民、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都可以簽訂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2、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工程名稱和地點:工程範圍和內容;主要包括棟數、結構、層數、面積、資金來源、投資總額以及工程批准文號等;開、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日期;工程品質保修期及保修條件;工程造價;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設計檔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及進場期限;雙方相互協作事項;違約責任;獎勵條件。3、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形式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承包合同的設計變更檔、洽商記錄、會議記要,以及資料、圖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組成部分。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依法簽訂後,應將合同副本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經辦銀行備案。

  •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品質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定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檔使用。(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無疑排除了以“資料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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