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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合同協議】  【歸檔】16年06月06日

離婚後房產的問題,有什麼規定?

問題描述 弟弟有套三居室房子,未辦房產證,現在離婚了,法院把房子和孩子都判給了弟弟,但是買房合同被弟媳帶走了,不知道以後有糾紛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一、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2016年06月06日 00:00

婚後買房屬共有財產,如離婚後房產平分。除非做公證說明父母出資購房,父母擁有該物業財產與使用權,只是借用兒子名字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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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的高度可以用“米”或“層”來計算,每一層的高度在設計上有一定要求,稱為層高。層高是指下層地板面或樓板上表面(或下表面)到相鄰上層樓板上表面(或下表面)之間的豎向尺寸。淨高是指下層地板面或樓板上表面到上層樓板下表面之間的距離。淨高和層高的關係可以用公式表示為“淨高=層高-樓板厚度”,即層高和樓板厚度的差叫淨高。國家住宅與居住環境工程中心主編的《健康住宅建設技術要點》指出,居室淨高不應低於2.5米;建設部主編的《住宅建築模數協調標準》中,規定了層高優先尺寸系列宜為2.0%7E3.0米;《住宅設計規範》規定:普通住宅層高宜為2.80米。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10米,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10米,使用坡屋頂內空間做臥室、起居室(廳)時,其1/2面積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10米。之把住宅層高控制在2.80米以下,其目的“不僅是控制投資的問題,更重要的是為住宅節地、節能、節材、節約資源”(摘自《住宅設計規範》條文說明)。另外,建設部《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計算建築面積的房屋,層高(高度)均應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由此看來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對房屋層高或淨高做出約定,如合同約定“層高”,指的就是圖紙上的結構標高(指結構設計圖中的所標注的標高),是“淨高樓板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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