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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其他】  【歸檔】16年06月13日

急急急開發商為什麼會延期交房啊

問題描述 我想問下,開發商為什麼會延期交房啊?延期交房咋辦呢?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你好,現在很多開發商在我們買房子時候都說得好不好什麼時候交房,到交房時都不會按哪個時間來交,很多都會推遲的,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戶佔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戶。但房屋的交付使用並不意味著房屋所有權的轉移。那麼推遲交房要怎麼辦,下面這邊就來簡單介紹一下。 開發商不能交付房屋的原因往往很複雜,而業主卻無法知道開發商不能交付房屋的真正原因,導致業主手足無措,不知道該怎麼做,如發生該情形建議業主一定要想辦法搞清楚開發商不能交付房屋的真正原因,不能聽開發商或者售樓人員的一面之詞,要多方搜集資訊以確保資訊的真實性,然後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 (一)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施工遲延、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情況下,業主完全可以選擇等待,並要求開發商按合同承擔延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這裡提醒業主,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能彌補你的經濟損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場租金作為參照),你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你的經濟損失。 (二)非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如不幸發生上述情況,建議業主立即退房,如開發商負債已經超過其資產,業主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開發商破產,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業主的利益! 可見延期交房除了合同中有特別約定的,購房者可以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普通的購房者不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即使有疑問也找不出什麼好的解決辦法,只能叫辦手續就辦手續。不少購房者在辦理完交接手續後才發現房屋或配套存在種種瑕疵,找開發商理論時,開發商辯稱該房已由購房者驗收合格,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在簽訂補充協定或者收房時,請律師協助處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關於推遲交房相關事項就介紹到這,提醒購房人在收房時能夠集體收樓,可能的情況下可以聘請律師指導協助,這不但可以彌補單一主體知識的限制,更好、更有效地維權,還可引起開發商的重視,促使開發商就收房過程中的問題做約定。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啊,如果覺得給力的話豎個大拇指唄,以後我會更用心作答的喲,祝你生活愉快。
 相關用戶問答
  • 開發商延期交房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合同上約定的入住的時間到來的,開發商未能完工,卻通知了買房者入住;二是房屋實際並沒有完工,也沒有達到入住條件,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也通知買房都入住。在上行為已構成開發商延期交房,開發商交房逾期一日應按房價款的比例作為延期交房違約金,直到賣房實際交付之日;如開發商交房超過了一定的期限,買方則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退還房價款外,還要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逾期期間的違約金,即已付房款×利率×逾期時間。

  • 這個應該不是我們這個論壇能解決的了,這是建築方面的問題了。

  • 一般都是它拿筆拿出現問題了,導致交不了房,才會延期交房的呀··

  • 現在開發商逾期交房的事件不少,我們在遇到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況時,首先要看看自己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約定,有沒有關於違約金賠付這一條款;其次還要看開發商為什麼不能按期交付房子,那什麼又是逾期交房呢?遇上這個情況怎麼辦?我們來找找答案。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開發商延期交房,購房者想解除購房合同前必須先催告,在催告過後接下來3個月,開發商仍然不交房的,購房者可以退房。所以說,一旦遇到延遲交房的情況時,購房者應當及時書面催告開發商交付房子。如果開發商在收到催告交房通知函後3個月仍然不能按時交房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並可要求退還購房款,同時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有些開發商會在辦理交房手續的過程中,要求購房者簽署一份房屋交接單。購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在簽署這類檔時,務必看清楚房屋交接單上的各項內容。如果購房者只是為了拿到鑰匙進行入室驗房,這就並不代表自己接受房屋,同意交房。而這些需要在房屋交接單上標注清楚,以免不必要的麻煩。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購房者認為房子尚且不夠交房標準而拒絕收房,開發商卻認為這是因為業主自身原因導致無法按時交房,並可能會要求購房者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各種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來說,購房者們最好堅持廣大業主一起收房,並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束中的交房標準來執行。無論如何,購房者一定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關於交房逾期的做法就講到這裡了,再次提醒,在沒有驗收房屋之前,不能簽署《住宅鑰匙收到書》,領取住宅鑰匙,辦理入住手續。只要“交鑰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領取住宅鑰匙以後驗房發現問題,開發商只承擔房屋品質包修責任,而沒有逾期交房的壓力。我們在交房的過程中一定要特別注意。

  • 開發商實際在房屋銷售中已經在辦理的時候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分攤在各單元房中。但業主買了房子後,卻只有產權證,卻沒有土地證,這本身就不合法。另外,房屋銷售完畢後,“土地使用權證”的去向成為房地產行業中的一個“雷區”,如果還保留在開發企業那裡,業主肯定會承擔一定的風險。因為現在開發一個專案需要的資金很多,光依靠開發商的自有資金是不夠的,許多開發企業都要把土地證抵押給銀行進行貸款,而一旦該企業在還貸上出現什麼問題,銀行就面臨著是將這土地使用權重新投放進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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