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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傢俱】  【歸檔】16年09月22日

共同財產分割及維權,求解答

問題描述 99年老公與父母共同斥資買房,總價24.5萬,首付父母13萬,老公1.5萬,老公商業貸款10萬,貸款一直由我老公還付,還余5萬多,房產證是老公和他母親的名字。第一次裝修大多是父母出的錢,我們結婚時重新裝修了一下,並添置了許多電器,是我們出的錢。老公一直帶著他弟弟一起生活,承擔了8年的日常開銷,並將其弟的戶口落了進來。現因其弟要買房沒錢,而我父母有房,因此老公的父母和他弟弟聯合起來和我們鬧,想逼我們搬出去,他母親還因此動手打了我,我和老公便到我父母家想住一段時間,他們之後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更換了兩次門鎖,拒不給我們鑰匙,並且依舊在使用我們購置的傢俱與電器。現在我們要賣房他們不肯,也不讓我們居住,其間私拆信件,揚言我回去就打我、到我們公司鬧得我們聲敗名裂,還跟親友誣衊我們打罵他們。經多次協商未果,我們想要訴諸法律。應該以何名義提起訴訟請說得詳細些,謝謝。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婚後購買的房屋,哪怕登記于一方名下,但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應當平均分配。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2016年09月22日 00:00

按照解除同居關係處理,能從共同財產分割一半。

2016年09月22日 00:00

寫了名字後,婚後是共同財產……

 相關用戶問答
  • 現在裝修公司那麼多,正規的公司都會很好的解決的,您可以線跟裝修公司溝通下,如果遇到無禮的裝修公司,您也可以直接在網路上曝光他們,效果剛剛的。我相信沒有幾家公司不在乎自己的口碑的。

  • 屬於共同財產的: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希望對你有幫助

  • 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婚前一方全款購買的房子,屬於該方婚前個人財產;2、婚後共同出資全款或者按揭屬於婚後共同財產;3、婚前一方全款購買的房子,婚後增加另一方名字的,視為共同財產;4、婚後一方父母出資全款並登記于該方名下的,屬於其個人財產;5、婚後一方父母出資全款並登記于夫妻雙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6、婚前一方出資按揭購房,婚後共同還貸的,共同還貸部分房產份額屬於共同財產;7、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並登記于另一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房子的產權認定是以簽訂合同為准,不是以獲得房產證的時間為准。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2、房子若是婚後買的,若雙方對於房產沒有特別約定,即使是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3、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 新婚姻法婚前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其實在新婚應發中,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前買房婚後辦證是否屬於共同財產,該房不屬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該房屋不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配偶婚前已出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婚後才領取該房屋的的產權證,只是對該房產賦予了外在的證明。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為各自所有,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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