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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購房稅費】  【歸檔】16年04月01日

土地使用稅返還政策有哪些?各地政策一樣嗎?

問題描述 房地產周邊環境分析主要有哪些方面?房地產周邊環境是怎麼影響到房地產價格的?一般這個影響很大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你好,按照規定,土地出讓金不能以任何形式返還,所有的返還政策都是違規的,具體看地方上的政策,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謝謝。
2016年04月01日 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稅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於應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016年04月01日 00:00

你好, 按規定,企業交納的土地使用稅應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科目核算。該科目貸方反映企業應繳的土地使用稅;借方反映企業已經繳納的土地使用稅;餘額在貸方,表示應繳而未繳的土地使用稅。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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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擁有的房產、土地,除國家稅收政策法規的可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外的均要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1、假如房產、土地所有權是公司的,這種情況,公司要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2、假如房產、土地是租用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應該由出租方繳納,你公司不交。

  •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讓金為代價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①.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合法取得方式為拍賣、招標、掛牌、協議。②.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依雙方約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未付清全部出讓金前,土地使用者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內容:①.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出讓使用期限內依法對土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分②.分期付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期間,土地使用者對土地不享有部分處分權。③.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土地上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享有所有權3.國有土地使用的期限:①.依照國務院的現行規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用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居住用地7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②.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廣義的農業生產的,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③.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與用地者可在不超過最高出讓年限的前提下,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出讓年限。4.改變出讓合同中的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應該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5.土地使用者應該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使用土地,不得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閒置土地。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應該符合法定條件。

  •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以出讓或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通過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1、出售;2、交換;3、贈與;4、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5、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合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以出讓或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通過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 1、出售;2、交換;3、贈與;4、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5、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6、因企業被收購、兼併或合併,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7、以房地產抵債的;8、其他(繼承)。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 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式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築物的,要約定建築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准,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與出讓限定條件有無實質性衝突、是否改變土地用途、成交價格是否合理,必要時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估價; (4)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5)登記發證。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築物的,要約定建築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准,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4)受讓方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經批准不需辦理出讓手續而將轉讓費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5)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6)登記發證。

  • 1、法定免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2、因城市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免征土地增值稅。 國稅發〔2006〕31號:關於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的建設專案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一、關於以房地產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對以房地產作價入股,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或是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參見財稅〔2006〕21號) 二、關於合作建房的征免稅問題 對於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後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三、關於企業兼併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 在企業兼併中,對被兼併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併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五、關於個人互換住房的征免稅問題 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4、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2008]137號) 5、加計扣除: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按稅務機關規定的加計扣除標準計算扣除。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21號) 一、關於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和居民個人轉讓普通住宅的征免稅問題 《條例》第八條中“普通標準住宅”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三條中“普通住宅”的認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制定並對社會公佈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的標準執行。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 在本檔發佈之日前已向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經稅務機關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原來確定的普通標準住宅的標準審核確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普通標準住宅,不做追溯調整。 五、關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

  • 按照通常的理解,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劃撥和出讓。下面我簡單介紹一下這兩種取得方式: 1.土地使用權的劃撥 土地使用權的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讓土地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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