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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交易流程】  【歸檔】15年09月28日

正榮幸福城邦客戶退房

問題描述 最近遇到一些麻煩事啊,有誰能夠告訴我正榮幸福城邦客戶退房怎麼辦呢?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要交營業稅。房地產交易中經常會發生銷售方和購買方單方或雙方履行售房合同違約的情況,這時房地產企業要收取或支付違約金。我認為,同是違約金,收取時可以確認營業稅的應稅收入,支付時不能相應地沖減其營業稅應稅收入。 房地產企業收取違約金,一般是因為購房者發生了在售房合同中設定的違約事項,比如購房者單方面要求退房或延期付款等。在這情況下,房地產企業就要依據《合同法》並按照雙方合同規定,向購房者收取違約金。對此,稅務處理是有明確規定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併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在這一政策的理解上有人認為,發生退房時因為合同未履行,違約金無法‘併入’營業收入,故不征營業稅。這看似有道理,但實質上卻不是這樣。因為:第一,收取違約金本身就是在履行雙方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第二,併入操作不存在能與不能的問題,它只是一個稅務處理和財務處理的技術性的問題,並不影響稅收政策的適用。不能因為退房後‘併入’的‘收入’沒有了基礎而不把違約金按營業額所包括的價外費處理,即不因此而不按應稅收入來徵收營業稅。其實從技術上和邏輯上看完全應當將其收入作零處理,這時併入的是零收入,也就不存在無法併入的問題。這不僅是單純的理解問題,而且也是事實。 房地產企業支付違約金,一般是因為售房者即房地產企業也發生了在售房合同中設定的違約事項,比如延期交房、房屋面積出入超過規定範圍、交房時張冠李戴把合同所指房屋的實際空間或地理位置搞錯等。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企業同樣要依據《合同法》並按照雙方合同規定,向購房者不是收取而是支付違約金。那麼,這時的違約金支出能不能沖減應稅收入呢?按常理,因為同一個銷售不動產事項,也因為同一售房合同違約,既然收取的違約金要按政策併入應稅收入繳納營業稅,那麼理所當然地支付的違約金就應當沖減應稅收入並相應地少繳營業稅。不過,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有錯誤的。其核心的問題在於,同是違約金,而收取的違約金與支付的違約金在性質上和內涵上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慨念,即前者構成計稅營業額,後者不構成計稅營業額(假如不違約不支付)。根據營業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計稅營業額即是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的規定,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檔規定,房地產企業收取的違約金要併入計稅營業額徵收營業稅。對於這種性質和意義上的違約金,如果房地產企業向購房者多收取了就需要部分退還或者是本不應收取而又收取了就需要全部退還,在這種情況下則可以沖減應稅收入。但是對房地產企業因自已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就不同了,這時發生的違約金支出是不能沖減計稅收入的。試想,假設房地產企業不違約,那麼其在違約時所支付的那筆違約金能構成應稅收入嗎?顯然是不能構成的。房地產企業在不違約不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我們不可能、也從來沒有、更無任何依據將本是虛無的、無法確定的違約金併入計稅收入徵收營業稅。這也就是說,違約金在違約時與在不違約時是不存計稅收入增減對應關係的,自然也就不應該在違約時沖減計稅收入。 事實上,之所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是因為我們在分析和判斷過程中遵循和體現著一個重要的稅法原則,就是實質課稅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我們,在判斷某個具體的人或事件是否滿足課稅要件,是否應承擔納稅義務時,不能受其外在形式的蒙蔽,要深入探求其實質,如果實質條件滿足了課稅要件,就應按實質條件的指向確認納稅義務。反之,如果僅僅是形式上符合課稅條件,而實質上並不滿足時則不能確定其負有納稅義務。通常,我們在對於納稅人是否滿足課稅要件的問題的上,會因其外在形式與內在真實之間的差異而產生對政策理解和適用上的不同。同是違約金並且在財務處理上也是記在營業外收入與營業外支出這兩個對應的科目,似乎應當在收取和支出時其營業稅的計稅收入也應當分別作併入和沖減處理。但從營業稅政策上研判其實質內容和真實意義是不同的,所以,在房地產企業支出違約金時是不能沖減其營業稅計稅收入的。我認為開發商收取的違約金應徵收營業稅,同時徵收企業所得稅。收取違約金的根源是因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其實質是因為有應稅行為的發生。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違約金,大部分都收取在撤銷合同之前,也就是說,在沒有撤銷之前收取的違約金,還在合同生效期以內,如果沒有繳納違約金,在一般情況下,合同不撤銷。這時候收取的違約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以及財稅[2003]16號,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併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的規定,我認為應徵收營業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的規定,我個人認為,應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費用中列支。
2015年09月28日 00:00

退房違約金這個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的,一般是開發商的原因的話,退房開發商要退還客戶所交的房款,並退還從所交款之日起到退款期間的利息給客戶;如果是客戶的原因退房的話,客戶要交納所交房款的3%-5%作為違約金。但也不確定,因為你交了首付以後有麼有跟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如果有,且開發商已經辦理下來預售證的話,你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開發商退款。如果開發商還沒有辦理下來預售證,那麼他收你的錢就是非法的,你們的交易是不成立的,你更能有合理的要求要求開發商退款給你。主要是看你們簽的購房協議的時候開發商的預售證有麼有辦理下來。希望對你有幫助。

2015年09月28日 00:00

國家是沒有這樣的規定。房產局這樣講估計是因為你那個項目已經驗收清算完了(國家收的稅等都收完了),如果你價格高於原來的價格,那稅收(開發商應繳的,包括土地增值稅都要重新計算)應該要多收一些,但由於數額不大,稅務等部門不會重新清算的,這樣就相當於開發商占了便宜,房產局不想你們占這個便宜。估計是你們老闆與房產局關係沒有理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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