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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其他】  【歸檔】14年04月30日

集體土地使用權怎麼轉讓?

問題描述 想問下都有哪些細節?要如何操作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1、當年只是老祖宗一句話就分了,而沒經過村委(以前叫大隊),那麼另一半地還應該是你家的。2、如果實物房產已經不存在了,也就是物權已不存在,房產證也就沒有意義了。3、因為我看不到你手裡的相關資料,為保險起見你最好找一位當地的律師諮詢一下。
2014年05月02日 00:00

估計辦不了,宅基地是不能過戶給非該集體組織成員的。 不過你先去土地、房屋管理部門諮詢一下吧,不明白為什麼你的房產證當時能過戶,是不是你的房子本身就是小產權房,這樣的話,本來就不是合法的登記證明,沒有效力的。

2014年05月01日 00:00

先辦土地徵用,變國有土地,再出讓.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直接出讓.

2014年04月30日 00:00

集體土地轉讓或出租給本村以外的人:如果是村裡土地,應得到全體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才有效;而且本村村民有優先獲得使用權的權利;而且轉讓出或出租後不能改變土地的使

2014年04月30日 00:00

先辦土地徵用,變國有土地,再出讓.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直接出讓.

2014年04月30日 00:00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你這屬於承包吧?應該和村裡簽承包合同吧。

2014年04月30日 00:00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該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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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體土地使用權視情況可以轉讓:鄉、村企業需經審批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確需對外轉讓的,經土地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經政府批准征為國有後,可以依法出讓(轉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不過,符合土地使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不過符合土地使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期望我的回答可以對你有用!

  • 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 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是房地產公司融資取得貸款的主要方式之一,開發商通過自有資金獲取開發土地的使用權後,就可以把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獲取貸款資金,再把這筆資金投入開發建設,通過商品房預售回籠資金,歸還貸款。規定折疊編輯本段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二、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相關程式三、辦理抵押登記應當符合下列程式:1、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2、對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3、確認土地估價結果;4、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5、申請抵押登記;6、審核、登記;7、核發抵押證明書。四、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須經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並出具書面證明。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包括:在實現抵押權時同意按法律規定的土地徵用標準補償後轉為國有土地;征地費是否作為清償資金等內容。編輯本段其他信息集體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書面證明前須將土地抵押有關事項在村農民集體內部履行合法手續。五、抵押當事人應當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其評估結果需報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六、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門還應核定通過拍賣抵押物實現抵押權時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七、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簽定後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1、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2、抵押登記申請書;3、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4、抵押合同;5、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地價評估報告;6、土地使用權屬證明;7、土地管理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檔。八、經審核,不符合抵押條件的,土地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抵押當事人。九、經審核,符合抵押條件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向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並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及土地使用證變更記事欄內除記錄抵押情況外,還應記錄是否在實現抵押權時征為國有;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抵押權人及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其它相關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後為序辦理登記。十、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簽訂抵押合同,並在簽訂後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變更登記。十一、抵押合同解除或終止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自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註銷登記。十二、按規定的時間提出抵押設定、變更、註銷登記申請的,土地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1]

  • 所有權是屬於集體的,不能買賣也不能抵押,抵押的應該是土地使用權。二、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抵押問題。單獨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除荒地使用權外,其他都為法律所禁止。地上房屋與土地使用權一同抵押的,如屬企業房產,法律允許,但以後能否轉讓變現則無法律規定。實踐中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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