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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產權產證】  【歸檔】16年10月02日

哪位元說說房屋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有哪些啊?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商品房土地使用權類型:1.房改房在房改之前就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是劃撥,而村上的房子是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用途。2.土地使用權證是房子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其面積約等於房屋建築面積/容積率。通常土地證和房屋的面積都不一樣。
2016年10月02日 00:00

第四條土地、房屋權屬以下更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收契稅:(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四)以預購方式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第五條契稅稅率為4%。第六條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為用地單位或個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一切費用;(二)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2016年10月02日 00:00

你好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有兩種,即:“出讓”和“劃撥”。兩者區別在於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否有償。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是“出讓”,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是“劃撥”。通常情況下,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都是有償取得的,取得方式應為“出讓”。

2016年10月02日 00:00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契稅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者評估價格核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由多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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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簡單看一下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實際辦法有協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定、招標或拍賣的方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後,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讓金為代價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①.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合法取得方式為拍賣、招標、掛牌、協議。②.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依雙方約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未付清全部出讓金前,土地使用者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內容:①.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出讓使用期限內依法對土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分②.分期付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期間,土地使用者對土地不享有部分處分權。③.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土地上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享有所有權3.國有土地使用的期限:①.依照國務院的現行規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用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居住用地7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②.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廣義的農業生產的,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③.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與用地者可在不超過最高出讓年限的前提下,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出讓年限。4.改變出讓合同中的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應該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5.土地使用者應該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使用土地,不得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閒置土地。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應該符合法定條件。

  • 有多種分類方式: 1、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方式分為:出讓、劃撥兩種方式。 2、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性質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 3、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土地用途分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過去籠統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 1、掛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含最低交易價)在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告,並接受交易申請的行為。2、拍賣,即通過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3、招標,即通過發佈招標公告,進行公開招標,由投標人進行投標,經評標後確定中標人的行為。

  •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指國有土地的產權代表通過一定形式和程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有四種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用拍賣、招標和掛牌出讓的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和掛牌出讓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定的方式。但協議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定方式是**或**委託地政部門作為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協商用地價款和條件,達成協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方式。其基本特點是在受讓方沒有第三者參與競爭的條件下,通過雙方協商,達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目的。一般用於市政工程、公益事業、非營利單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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