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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購房稅費】  【歸檔】16年05月08日

買房時,定金和首付款的兩個的區別是什麼?

問題描述 商業地產交易稅費有哪些?一般商業地產交易稅費主要繳納什麼?誰有相關的稅費一覽表嗎?能不能發一張共用?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首付款屬於對合同的履行,定金屬於為訂立、簽訂或履行合同而設定的法定擔保方式。
2016年05月08日 00:00

1、首付款沒有金額限制;定金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 2、交易不成賣方應退首付款;賣方如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買方如違約定金可不退

 相關用戶問答
  • 買房交定金注意事項 (1)定金條款並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2)應當在定金條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3)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但只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後,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預付款就是預先支付,但預付款,不能適用定金的罰則。 (5)謹防有的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消費者違約。 (6)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性質是不同的。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訂金則屬於預先支付的一部分價款,不具備擔保的性質,如果收取訂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約定,則交付訂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還訂金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

  • 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一樣,但卻有本質區別。“定金”還是“訂金”,哪個退哪個不退,確實困擾了不少人。具體來說,“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是履行合同的保證金,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會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可視為“預付款”或“誠意金”,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有權要求返還。 也就是定金不可退,訂金是可以退還的。

  • 不能, 1、先區分清是“訂金”還是“定金”,這兩者只有一字之差但差別可大了,如果協議或收據上寫的是“訂金”則相當於預付款,如果你不能買房了則可以要回訂金的,如果是“定金”,那性質就變了,合同法明確規定,如果你交了定金而不買房了定金不退的,開發商有這樣的權利的,這是法定的; 2、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交定金後多久交首付,這就要按雙方約定了,如果你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交首付,可以視同你放棄購房,你的定金就要不回來了; 3、誰都不願意看到自己的房子成為爛尾樓,如果真是遇到了那只能認倒楣了。 4、什麼時候辦理按揭國家是有規定的,國家規定多層建築封頂、高層主體完工就可以辦理按揭。 希望能幫到你

  • 買房交定金注意事項 (1)定金條款並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2)應當在定金條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3)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但只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後,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預付款就是預先支付,但預付款,不能適用定金的罰則。 (5)謹防有的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消費者違約。 (6)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性質是不同的。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訂金則屬於預先支付的一部分價款,不具備擔保的性質,如果收取訂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約定,則交付訂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還訂金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

  • 具體說抵押貸款和按揭貸款哪種合算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既然有這兩種貸款方式,也是適用不同的貸款人群。抵押貸款和按揭貸款有什麼區別按揭就是按揭人(買方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來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它對買房者來說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房款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被“按”著,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樓涉及到三方債務關係——即按揭人(買房者)、發展商(賣房者)、按揭權人(一般為有關銀行)三者關係。它的程式是,由按揭權人(銀行)先與發展商簽定買房合同,並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後由按揭人(買房者)憑該合同與按揭權人(銀行)簽訂按揭合同,由銀行向發展商付清餘下的購房款,而買房者定期向按揭銀行付款,直到按規定付清“按揭款”,按揭過程即告結束。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後,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並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按揭是國際上種通行的房產銷售方式,它與抵押貸款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權”來保證債務(分期付款和按期還款)履行這點上殊途同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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