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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2月13日

問問水利局徵用農民土地、住房搬遷的補償標準?

問題描述 請問水利局徵用農民土地、住房搬遷的補償標準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辦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一、土地補償費1.徵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2.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5.徵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穫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築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後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三、安置補助費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徵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2.徵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3.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準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五、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於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於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餘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佔用。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專案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2017年02月13日 00:00

1、首先要說明的是,對於合法的土地徵收,農民得到的是補償而不是賠償,只有徵用土地不合法的情況下,農民才可能得到賠償。相關的征地補償政策及標準,在當地縣、市國土資源局網站上應該能查到。2、如果是合法的土地徵用,那麼農民能獲得的補償是法定的,農民要想獲得更高的補償,幾乎是不可能的;如果徵用土地不合法,那麼農民可以以此為突破口進行維權,也許能獲得相對多一些的賠償。所以,維權的重點應該放在考察徵用土地是否合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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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為依法處理和充分使用閒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閒置的國有建設用地,依據本辦法處理。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閒置土地的處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閒置土地的處理工作。發展計畫、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閒置土地實施監督和管理。第四條對閒置土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一)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以後,連續滿1年或者超過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二)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1年以上(含1年)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條閒置土地由市或者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認定。閒置土地使用者應當將閒置土地的範圍、面積、閒置的時間和原因等有關資料,如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並接受調查。第七條土地閒置不滿2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限期動工開發通知書》,責令土地使用者在規定限期內動工開發建設,並向社會公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或者可以證收土地閒置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繳納土地閒置費通知書》,按照規定徵收土地閒置費。第八條土地閒置滿2年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可以無償收回。經批准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閒置滿2年,且沒由進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一)市人民政府組織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後,納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儲備。(二)由原批准機關撤銷批准征地檔,土地仍歸農民集體所有。原有地涉及佔用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的,該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由市人民政府轉回。第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閒置滿2年,土地使用者全額或者部分支付地價款的,經土地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閒置土地:(一)開發建設前期工作準備就緒,資金落實,已基本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的,重新確定開發建設時間,限期動工開發建設,限期不超過1年。半年之內不能動工開發建設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對土地實施綠化等環境保護措施;限期期滿仍未動工開發建設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收回閒置土地。(二)經有關部門批准安排臨時使用。臨時用地期限屆滿,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地價評審後,土地使用者應該動工開發建設,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臨時用地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仍不動工開發建設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收回閒置土地。(三)置換其他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第十條經批准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限制滿2年的,土地使用者已經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遷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資金落實,基本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的,可以比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理。第十一條閒置土地被收回時,原土地使用者已經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遷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對其在取得批准用地檔後或者依法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後,進行地上物和其他附著物拆遷、證地補償安置所支付的費用,以及其他直接用於開發土地的實際投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審計機構審計後,給予適當補償。實際補償金額和補償方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或者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行為以及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延遲導致土地閒置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及時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認定後不使用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障礙消除後,土地使用者應當在重新確定的土地開發建設期限內開發建設;土地使用者無力開發建設的,可以通過協定方式由人民政府收回閒置土地。第十三條收回閒置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立案,調查取證,認定事實。(二)告知當事人由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時,應當舉行聽證。(三)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下發收回閒置土地決定書,送達當時熱,並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覆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經依法設立抵押權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四)收回《建設用地批准書》或者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註銷國有土地使用證書。(五)通知發展計畫、規劃、建設等部門撤銷有關批准文件。(六)公告。第十四條被依法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收回土地的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土地登記、交回土地使用證書。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變更土地登記和註銷其土地使用證書。第十五條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應當納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儲備或者依法重新確定使用者。出讓依法收回的限制土地的,應當採取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建設用地能夠使用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的,應當使用閒置土地,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其佔用農用地。第十六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 辦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有這些:一、土地補償費1.徵用耕地、蔬菜地,依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2.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5.徵用無收益的非耕地,通常不予補償。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1.青苗補償費,通常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穫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築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後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三、安置補助費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徵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2.徵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3.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準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五、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於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於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餘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佔用。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專案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 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征地越來越多,農民最關心的就是最新農村土地徵收賠償標準是多少?那麼,農村征地賠償標準由哪些方面構成,又是計算的呢?農村土地徵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一、土地補償費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三、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準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 改房被徵用補償是按拆遷面積補償的····

  • 《*******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 費,標準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 2.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 5.徵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穫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 違章建築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後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 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 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徵用每畝耕地安置 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徵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準 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 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於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 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於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 產、安排多餘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佔用。 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專案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 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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