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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頁 » 裝修知識 » 購房定金不退怎麼辦?有誰清楚?
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7月24日

購房定金不退怎麼辦?有誰清楚?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題主好,合同上當時是怎麼約定的就怎麼賠償,簽訂買賣合同會有收定金的,假如簽訂了買賣合同,是具有法律效應的。正常情況下,買房單方面解除合同,不是提出賠償違約金數,而是直接業主方收取所有定金,不用返還。實際以合同的約定為准,通常情況下約定有這些:賣方原因造成該合同不能覆行時,無條件退還買方所有購房款項,還應向買方賠付“購房定金”等額的違約金;買方原因造成該合同不能覆行時,“購房定金”作為違約金賠償賣方;此外,違約方還應承擔仲介服務費和給他方造成的損失(包括且不限於各項代辦服務費、稅費、訴訟費、律師費等)。期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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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訂金是買房預付的錢,假如買房,訂金沖抵房款,假如不買,可以退。2、定金是一種約定,假如雙方合同約定不准反悔,那麼買方違約不得要求返還定金。假如賣方違約,買方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訂金和定金是有很大不同的,你要清楚自己交的是那個。然後看你們訂立的購房合同上關於退房的條款是怎麼約定的,按照約定來做就好了。假如是訂金,合同又沒有約定不退訂金,那麼你就可以要求退,假如他們不退,你就去房管局投訴,或者去購買者協會投訴。仲介很怕政府部門查處他們的。期望可以對你有用

  • 你交錢的時候簽字的時候看是訂金還是定金,法律規定訂金是可退的,定金不能退、另外關於到買房,我本人就是房地產行業的。你交了定金想退房的話那你先看他們有沒有預售許可,如果他們沒有預售許可證的話你說退他是必需給退的,他要說不退你就告訴他他沒預售如果不退你去投訴他們,他百分百會退的。如果他們有預售許可的話再看你簽的訂房合同裡面有沒有寫退定金的條款,有的會寫退錢交多少違約金,那就交唄。如果有預售許可他們不肯退的話那就看合同上的交房時間,如果到約定時間不能交房也是必需可退的。另外你交定金的時候簽正式合同了麼?沒簽正式合同也是必需可退的。實際當你去退錢的時候一般都說不能退,也就是唬你一下,你表現的態度堅決些都是能給退的,你不能說你不想買了,你得說你沒有錢了,急需用錢,別讓他們覺得你還有再買他們房的希望。如果都不行最後就只能去鬧了,去售樓處坐大廳賴著不走肯定給退的,我還沒見過最終不給退的呢。

  • 很多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會碰到這樣的情況,開發商要求先簽訂《房屋認購書》,並設置定金條款作為締約的擔保。買受人若不能在約定時間內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在期滿時不再保留該房且不予退還定金。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我們先來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若是買受人因自身原因放棄購買的,則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買受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若是由於出賣人違約不出售該房屋的,那麼接受定金的出賣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雙方當事人因為對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而無法簽訂合同時,任何一方都不存在違約行為,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消費者在購房時一定要慎重交定金,建議把它改為“訂金”或“預約金”。如果碰到出賣人因當退還定金而不退的情況,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與出賣人協商解決找村(社區)調委會出面調處解決撥打12315舉報向法院起訴

  • 很多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會碰到這樣的情況,開發商要求先簽訂《房屋認購書》,並設置定金條款作為締約的擔保。買受人若不能在約定時間內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在期滿時不再保留該房且不予退還定金。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我們先來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若是買受人因自身原因放棄購買的,則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買受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若是由於出賣人違約不出售該房屋的,那麼接受定金的出賣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雙方當事人因為對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而無法簽訂合同時,任何一方都不存在違約行為,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消費者在購房時一定要慎重交定金,建議把它改為“訂金”或“預約金”。如果碰到出賣人因當退還定金而不退的情況,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與出賣人協商解決找村(社區)調委會出面調處解決撥打12315舉報向法院起訴

  • 以要求返還的,法律規定這種情況須退還的,否則視為違約行為。如果不行可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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