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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9月14日

買賣房屋協定違約(賣方違反協定怎麼辦)?哪位清楚?

問題描述 我(買方)于2006年6月與賣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我及時的通知賣方和我一起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可是賣方不但不與我辦理此過戶手續,還想把此房屋收回(也就是違反我們雙方的私下寫的協議規定)。而我現在一直住在此房屋裡,我該怎麼辦!PS:希望大家能給我一點意見和建議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房屋訂購書是指房屋買賣雙方在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之前書面約定雙方在將來某一時間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協定,其目的是對雙方買賣房屋的相關事情做出初步的確認,協議中通常都約定以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將來簽訂正式買賣房屋行為的擔保,房屋訂購書屬預約合同性質,其定金多屬訂約定金。
 相關用戶問答
  • 目的是防止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在簽訂合同簽就應該商量好所有問題,買家看好房子,賣家說好房屋買賣的房款時間,以及戶口問題。常見房屋買賣糾紛:一、房價上漲過快,賣家毀約引發的糾紛。二、買家貸款出現障礙引發的糾紛。三、交易稅費計算出現誤差而產生的糾紛。四、由於支付定金而引發的糾紛。五、仲介費支付引發的糾紛。六、因戶口問題引發的糾紛。

  • 程式(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影本、、身份證影本、《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積計算表》。(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 商品房買賣合同跟購房合同是一樣的,房屋買賣合同是一個正規的合同,由房管局監製印發的,全稱《房屋買賣合同》有黃皮或白皮的,這是正式的購房合同,在買期房時一般和開發商先簽個簡易合同,名叫購房協議書,公積金貸款一般也承認。

  • 你好,需提供購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完稅憑證、夫妻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等資料。由你們夫妻雙方共同申請房屋登記。望採納!

  • 建議1、對於沒有產權證的房屋買賣,因不能證明賣房對買賣房屋具有所有權,所以公證處不會給予公證。 2、有的拆遷還建房屬於經濟適用房,而有的屬於商品房,這點你要弄清楚,如果還建房是經濟適用房,那麼,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一般為5年),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 3、購買還建房會有比較大的風險,如果你實在要買,可以先與賣方簽訂房屋期權買賣協議書,對交易的詳細內容步驟和方法越清楚越好,約定的違約金最好不低於所付金額的兩倍。再讓賣方簽署一份代為辦理還建房一切事宜的委託書給你,並移交所有相關資料,由你全權處理還建房所有權證辦下來之前的一切事宜。該委託書可以拿去公證。等到還建房所有權證辦理下來後,你們再按照約定去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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