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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合同協議】  【歸檔】13年10月16日

商品房認購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什麼區別?

問題描述 商品房認購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什麼區別?謝謝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商品房訂購書在性質上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訂購書是預約。作為預約,商品房訂購書效力的特殊性在於守約方除要求對方履行買賣合同的義務外,還可要求對方履行簽署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特定行為。 訂購書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種形式。由於訂購書具有合同內容的確定性,因此二者的實體內容是基本一致的。我們認為:首先,訂購書一經簽署買賣合同即已成立,雙方均應受其約束。買受人不簽署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行為視為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其次,如買受人在簽署訂購書時對擬簽署的正式商品房合同文本已經瞭解並認可,則買受人無權拒絕簽署該合同。第三,如買受人認為前述合同文本部分條款顯失公平,可依《合同法》關於格式條款的有關規定行使抗辯權,但不得拒絕履行訂購書中已確認的其他條款內容。
2013年10月16日 00:00

商品房認購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即預約與本約具有下列差別: 一是訂約時間不同,“預約是談判期間對未來事項的預先規劃”。屬前契約階段合同,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屬締約過失責任範疇。而本約是在民事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定型後簽訂的,雙方應承擔的義務是合同義務。 二是預約合同是諾成合同,不受要物約束,強調當事人主觀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決定作用。而本約一般則受要物約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內容。 第三,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訂立本約,由於本約所約定的義務是合同義務則直接具備履行內容。由於預約到本約的簽訂雙方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預約確定的原則貫徹到本約的合同條款中。臺灣學者黃立認為,“契約有預約與本約之分,兩者異其性質及效力,預約權利人僅得請求對方履行訂立本約之義務,不得徑依預定之本約內容請求履行,又買賣契約,非不得就標的物及價金之範圍先為似定,作為將來訂立本約之張本,但不能因此買賣本約業已成立。預約系債法上的契約,經由預約負有于較晚時點訂定主契約之義務,預約之標的既系主契約之訂立,自不能根據預約訴請履行,為主契約標的之義務。契約應以締結義務行為作標的,如以處分行為為標的時則非契約。預約之目的在於有事實或法律上障礙,暫時無法訂定主契約時,事先對當事人加以拘束。又預約系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本約)之契約。倘將來系依所訂立之契約履行而無須另訂本約者,縱名為預約,仍非預約。本件兩造成訂契約,雖名為買賣契約書,但除買賣坪數、價金、繳納價款、移轉登記期限等均經明確約定,非但並無將來訂立買賣本約之約定,且均為雙方照所訂契約履行之約定,自屬本約而非預約。”概括而言,“預約的目的在於有事實或法律上障礙,暫時無訂定主契約時”,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預約的目的在於簽訂本約,而預約合同履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不受要物約束。 律師提醒:商品房認購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要進行嚴格的區分,二者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

 相關用戶問答
  • 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相關事情的初步確認。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

  • 房屋買賣糾紛司法解釋:房屋買賣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包括售房廣告引發的糾紛、認購書相關的糾紛、房屋買賣合同價款支付相關糾紛、房屋交付相關的糾紛、延期辦證的糾紛、懲罰性賠償的糾紛、二手房買賣的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與房屋按揭關係的衝突與協調、有關包銷的糾紛等。

  • 有的。1、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相關事情的初步確認。2、認購書應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間是預約與本約的關係。3、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也不應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其效力應該區別於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

  • 認購書一般是和發開商委託的銷售公司或廣告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一般直接和開發商簽訂。

  • 一、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有什麼性質? 定金有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之分,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兼具立約定金與違約定金的性質。商品房認購書是為保證以後主合同的訂立而簽訂的從合同,出賣方與認購方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後,一般情形下,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定金罰則即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該條是立約定金的一般性規定,其目的在於保證以後正式訂立主合同。商品房認購書從性質上講雖然是從合同,但其效力並不依賴于主合同,認購書本身也構成一個獨立的合同,一方違反該合同的約定時,應受到相應懲罰並承擔違約責任,認購書中的定金條款即是擔保條款。 二、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如何適用? 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不僅是為了擔保以後主合同的訂立,而且還起到擔保當事人履行認購書約定義務的功能。當事人違背認購書中已作約定的條款,也應適用定金罰則。《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甲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該條款正好處於《合同法》第七章違約責任之下,很明顯地表明瞭定金也具有違約定金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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