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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8年06月05日

土地承包法合同違約怎麼解決?有誰清楚?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篇一:關於土地承包合同違約的處理意見關於土地承包合同違約的處理意見我村於2008年4月10日將村委會門前耕地2.5畝,承包於本村上蘆社吳步武經營、管理,期限20年,承包費每年250元。小蘆村為了發展文化、體育活動,沒有土地,不得不違約原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現經村委會同吳步武協商,達成以下賠償協定:一、小蘆村委會賠償吳步武三萬元違約金。由於村委會沒有資金,將原承包下剩的1.2畝耕地作價三萬元作為補償。二、補償的耕地,該土地使用權長期屬吳步武所有,由吳步武獨立經營、管理。除種植糧食作物外,還可以做其他使用,小蘆村應該無條件同意,並協助辦理有關用地手續。三、補償的耕地四至界限:東至吳步武西面圍牆,北至李思智大門前三米為界,南從北到南27米為界,西到公路,東西30米,南北27米。四、補償的耕地,若國家徵用,由吳步武協商解決,同村委會無關。小蘆村委會(印章):法人代表(簽章):承包人(簽章):見證單位:年月日篇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違約形式及責任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違約形式及責任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基礎。1、發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⑴、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承包方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這就是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基本內容。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的問題還比較突出。有的發包方為了完成上級佈置的任務,建樣板田、示範基地等,不顧承包農民的意願,強迫他們種植某種作物;有的發包方為了發展農業產業化、實行規模經營等,強迫承包方統一耕種某種作物;有的發包方假借統一管理等名目,強迫承包方購買指定或代銷的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發包方即採取不正當手段強制推行,甚至砍毀承包方已經耕種的作物。當承包方按照發包方的強制要求耕種,產品出現賣難、減產等問題時,發包方又不予解決或者無力解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農民意見很大,有的還造成了社會問題。由此看來本文特別強調,發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在推行農業產業化、規模經營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讓農民真正看到實惠,決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對上述違約行為,發包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⑵、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該認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是該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內容。同一個時間段裡發包方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當前,有的鄉村幹部不關注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習慣用計劃經濟的思想和行政干預的手段指導農業生產,強制收回承包地。農民如不接受,發包方便通過不正當手段操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達到少數服從多數產生有關決議,強迫農民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放棄或者變更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此外,發包方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也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的規定,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⑶、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在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條件下,以市場的方式配置農用地資源,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的一個好辦法。不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該是在尊重農民的意願的基礎上,由承包方自願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承包方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時,除以轉讓方式流轉須經發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轉的方式,發包方一律無權干涉。不過,現在在一些地方的農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發展過程中,發包方以結構調整和發展農業產業化為藉口,以各種手段強迫承包方將承包地進行流轉,集中土地搞所謂“規模經營”和“產業化”。這些行為都是嚴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違法行為。男女平等,是憲法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第30條又對婦女結婚、離婚、喪偶時處理承包地問題的原則作了規定。不過,實踐中,剝奪、侵害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也經常發生,其表現形式很多,有的是婦女出嫁時,不論何種情況一律收回其承包地,有的是在承包時不能做到男女平等,有的是非法剝奪婦女的繼承權等。對上述侵權行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的規定,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⑷、發包方未依合同約定交付承包標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或條件將標的物交付給承包方經營使用,否則,即構成違約。如發包方逾期交付、拒絕交付等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6條規定:“承包合同轉包後,因發包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後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轉包後的承包方起訴承包方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發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並依照其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2、承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⑴、承包方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用於非農建設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的規定,承包方又有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的義務。土地管理法對於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定了嚴格的轉用審批程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式。將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該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經過有關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准手續,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將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其行為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此外,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出現上述行為,即是嚴重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⑵、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是指由於對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奪式經營、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取土、採礦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破壞耕作層等嚴重破壞耕種條件的情況,以通常的人力、物力難以恢復種植條件的損害。發包方一旦發現承包方有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情況的行為時,有權制止承包方的行為,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土地承包合同發包違約如何賠償成的損失”。《若干規定》第28條規定:“因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承包經營的標的物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對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⑶、承包方沒有依約定交納承包費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約定交納承包費的義務。承包方應當依承包合同約定的時間、期限、數額交納承包費,不得無故逾期交納、拒絕交納或少交納,否則,即構成違約。構成違約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因承包費或交納承包費等方面產生爭議的,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農業承包合同中,對承包金額或交納承包金的比例或者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依照本規定第8條的規定處理”。即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時,對承包合同中所約定的承包方應當承擔的義務中,超過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法規的,超過的部分不予保護。不過,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篇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違約責任研究內容摘要: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基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徵表現為主體特定性、客體特殊性、期限長期性等。合同當事人應該履行一定的義務,有權依法要求侵害人承擔違約責任。關鍵字:土地承包合同違約責任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與其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承包農村土地,並交付一定收益的協議。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品質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任務下達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承包經營關係的事實和檔。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徵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人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成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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