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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8年06月13日

已經簽了賣房合同了可是買家想違約怎麼辦?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題主好,如若涉及到,貸款金額本身占了大的比重。最好在合同裡明確先給的這筆錢應該先還貸款並註銷貸款登記。否則承擔違約責任,。若已經簽了合同,你就和仲介要求補充簽一個協議。也行,目的只有一個,把房子順利買到同時,賣家也順利拿到全部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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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一定要查看一下房產證,確定對方是真正的房東還是二房東,如果是二房東你以後可能會很麻煩。2一定要查看身份證,確定合法勝人,最好的是將身份證和上面的房產證在身份上進行比對確認。3仔細閱讀合同上的條約,確定上面不會有霸王條款,如果合同上沒有提及的東西,而你卻很關心,那麼你必須仔細的問題清楚,以絕後患。4租賃的時間,確認是多長時間一簽,有的是半年,有的是一年,如果是半年的話,那半年結束後,房租就有可能隨著物價上漲,所以最好也問清楚。5問清楚如果室內的東西損壞了,那麼該由誰出錢進行修理,這個必須要問清楚,否則的話後面也會很麻煩6問清楚平時能不能偶爾帶同學過來居住一下,有些房東可能會很反感。7諮詢清楚水電費是如何清算的,平分還是該怎麼辦,不然到時也會很麻煩。8租房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仲介,他們可能會收取高額的仲介費,所以你應該提前詢問。希望能幫你

  • 二手房交易就是因為時間差,多少總是存在一定風險的。1、貸款時間風險。針對對方辦理貸款的時限給予約定,就是簽訂合同後多久內,必須提交銀行的資料,辦理貸款手續,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不能無限期拖著。2、貸款額度風險。對於貸款額度,要明確,就是合同中明確需要貸款多少?同時必須明確如果貸款不足申請額度或貸不了款,怎麼辦,一般2種:現金補足或解除合同。這兩種方式都要有時限,什麼時間補現金,多久補不了現在算是違約或解除合同。目的很簡單,不能因為他貸不了款,耽誤您把房子賣給別人,要有個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期限。3、借款人信用不良。在貸款購房中,借款人的信用只有銀行的征信系統才能查到,很多人不知道自己以前的信用卡不良記錄和貸款不良記錄,如果出現這些很有可能無法貸款,造成糾紛,在貸款前,有必要提醒買方先去查詢自己的征信報告。4、交易途中風險。出於安全考慮,過戶後最好監督買方將房產證送到銀行,也就是監督買方配合達到貸款合同中約定的放款條件。買方配合達到銀行放款條件後,那就是銀行的問題了,如果不是資金緊張銀行一般2-3天就會把錢放到您的賬上。5、交房風險。合同中應當約定收到全部款項後多久將房屋移交給對方,也就是您沒有收到全部的錢,就不交房(還占著房子的使用權),這樣買方為了早點拿房子,自己也會著急的。

  • 買房按揭辦不下來怎麼辦: 按揭辦不下來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在實踐中,不同情況的處理也是不同的,在審理合同糾紛時法院一般會優先適用合同中的約定。因此,合同中對貸款不批的違約責任由誰承擔的規定是最重要的依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則處理: 1、開發商的原因: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銀行審查時發現這種情況是不會批貸款的,此時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2、購房者的原因:如果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造成銀行不予批准貸款,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3、非買賣雙方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銀行的規定發生變化導致購房者本應拿到的貸款不能實現,購房者應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合同上又沒有約定的。購房者可以起訴並舉證自己沒有過錯並確實無力購房,要求開發商發還首付及定金。

  • 很多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會碰到這樣的情況,開發商要求先簽訂《房屋認購書》,並設置定金條款作為締約的擔保。買受人若不能在約定時間內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在期滿時不再保留該房且不予退還定金。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我們先來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若是買受人因自身原因放棄購買的,則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買受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若是由於出賣人違約不出售該房屋的,那麼接受定金的出賣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雙方當事人因為對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而無法簽訂合同時,任何一方都不存在違約行為,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消費者在購房時一定要慎重交定金,建議把它改為“訂金”或“預約金”。如果碰到出賣人因當退還定金而不退的情況,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與出賣人協商解決找村(社區)調委會出面調處解決撥打12315舉報向法院起訴

  • 應該是有違約金的,你需要看看你們當時簽訂的合同是怎麼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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