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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產權產證】  【歸檔】14年03月10日

出現房產證糾紛需要打官司嗎?

問題描述 諮詢下,出現了房產證糾紛時,一定需要打官司嗎?或是有其它途徑解決的?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可以私下解決啊,如果能和平解決是最好的,是誰的就是誰的,而且也不傷和氣,再不能就找居委會調解一下了,主要還是解決問題,如果再不行,那就只能走法律程式了,畢竟現在這房價不是一般的貴,到這地步就只能撕破臉了,沒辦法,希望能幫到你,生活愉快!
2014年03月20日 00:00

你們雙方在能自己協商好的情況下,就不需要打官司,協商不下來的情況下,就趕緊委託律師。

2014年03月10日 00:00

建議儘快委託律師,給你全面、專業的分析,制定一個可行的訴訟方案。

2014年03月10日 00:00

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須打!

2014年03月10日 00:00

房產證糾紛是所有權的問題,可以協商最好,不然就打官司落。

 相關用戶問答
  • 1.當事人協商解決。發生糾紛後,當事人之間應本著協商一致、化解矛盾的原則,首先協商解決問題。 2.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只有協商不成了,才由政府處理。政府處理時要注意:單位之間的爭議,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也就說,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可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當事人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處理此類爭議的最後法律救濟管道,也是法治社會的體現。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是打官司的前置程式,即出現此類糾紛,當事人之間不能只較量兩三個回合,就直接去法院打官司,要先由相應級的政府處理才行。

  • 需要!需辦手續:一,先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所有的遺產繼承人都到場。二,然後帶上公證書,房產證,身份證,戶口本,到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應交費用:繼承公證費是評估價的2%,最低不低於200元。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契稅。房地產繼承過戶稅費: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謝謝

  • 買家最好的辦法就是訴諸法律,通過起訴或者申請仲裁來請求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確認合同效力,打贏官司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單方過戶。通過打官司過戶幾年前購買的動遷安置房或其它二手房,有以下幾大好處:第一、少繳大筆交易稅費。現在政府持續施行空前嚴厲的樓市宏觀調控政策,房產交易稅費非常高,成為很多人尤其是剛需購房者的難以承受之重。通過訴訟過戶,在下家勝訴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合法地少繳大筆的交易稅費:下家(房屋買受人)承擔的契稅,可能的房產稅,上家(房屋出賣人)承擔的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都會大幅減少。因為如果買賣雙方不打官司,自行去房地產交易中心簽訂網上備案合同、辦理過戶手續,或者在結案後雙方自願履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契稅、個稅、營業稅都要以現在該房屋的評估價作為計稅基數,而如果在拿到判決書或調解書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過戶,則契稅和個稅、營業稅的計稅基數都是當年你們自擬的合同上所寫的雙方轉讓該房屋的實際交易價格。當年的實際交易價格,往往只有今天該房屋的實際市場轉讓價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四分之一,評估價一般是實際市場轉讓價的75%左右,今天的評估價往往也是當初的實際交易價的兩倍、三倍、四倍了。而且房屋轉讓總價不同,稅率也不同:總價較低的,被認定為普通住宅,契稅是1%或者1.5%,個稅是1%,總價較高的,被認為是非普通住宅,契稅是3%,個稅是2%。這樣,通過法院強制執行過戶的,和買賣雙方自行辦理過戶手續的,交易稅費會差很多,上萬元乃至好幾萬元。第二、不受限購令的約束。通過打官司,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過戶的,不受政府限購令的約束,可以有效規避政府的限購令和其它樓市調控政策。如果打贏了官司,要過戶100套房子房地產交易中心也得給你辦理。這也是購房者規避限購令的唯一行之有效的辦法。第三、通過打官司過戶,問題解決得最徹底,不留後患。通過打官司過戶,不需要簽訂房地局制定的格式合同即房地產交易中心網上備案合同,不會因為前後兩份合同的不一致而給自己留下後患。而且判決書、調解書等法院的結案法律文書是效力最強的、最確定的、終局的,判決書是最硬的。法院的裁判文書可以否定、推翻、修正房地產交易中心的房地產權屬登記,不可能房地產交易中心的房地產權屬登記來對抗法院的司法裁判;判決書可以否定、變更房產證,不可能房產證去否定或者對抗判決書。

  • 正規抵押房產證辦理貸款,需要住房房產證,契稅證和土地證,三證齊全。有房產證登記人和配偶一起,持有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收入情況證明和以上三種住房證,一起到銀行簽字辦理貸款申請。

  •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 (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品質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定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檔使用。 (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無疑排除了以“資料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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