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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其他】  【歸檔】13年10月21日

房屋權屬登記是什麼意思

問題描述 房屋權屬登記是什麼意思?都包括哪些內容啦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一、房屋權屬登記是什麼意思 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並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係的行為。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權利人(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的有效證件。代理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書面委託書。 二、房屋權屬登記包括哪些內容 房屋權屬登記的類型包括,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註銷登記。 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範圍,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總登記、驗證、換證的期限,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總登記、驗證、換證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開始之日30日前發佈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登記、驗證、換證的區域; (二)申請期限: (三)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四)接受申請地點; (五)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初始登記,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轉移登記,是因房屋買賣、交換、贈于、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併、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後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變更登記,是指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包括,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房屋翻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他項權利登記,是指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註銷登記,是指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進行的房屋權屬登記。
 相關用戶問答
  • 依照《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申請拆遷還建房屋登記(產權房),需提交:房屋拆遷協議書、安置結算單、商品房權屬證明書、房屋產權移交憑證及交易權屬登記申請表、產權人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可向現住房的所有權單位申請房改。謝謝

  •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產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依法對房屋所有權進行登記,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時,向房屋所有權人收取的登記費,不包括房產測繪機構收取的房產測繪(或勘丈)費用。二、房屋所有權登記包括所有權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登出登記等內容。三、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的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

  • 由於沒有產權證書,無法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過戶登記,即使簽訂合同,也存在較大的風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照。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 1、總登記: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權屬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本行政區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2、初始登記: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的3個月內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及其他有關證明檔。房地產開發商在商品房竣工後,經過初始登記才能取得大產證。 3、轉移登記: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併、裁決等原因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4、變更登記: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1)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2)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3)房屋翻建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他項權利登記: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6、註銷登記: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註銷登記。

  • 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並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係的行為。 房屋權屬登記有6類 1、初始登記:新建房屋竣工後,權利人申請初始登記; 2、轉移登記: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調撥、以房地產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分立)、以房地產清償債務、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權屬發生變更的,當事人申請轉移登記; 3、變更登記: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權人)名稱改變、房屋坐落的地址變更、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房屋登記狀況變更的,權利人申請變更登記; 4、他項權利(抵押權)登記:設定房屋抵押權,當事人申請房屋抵押登記。登記後抵押情況發生變更的,當事人申請抵押變更登記;5、註銷登記:房屋滅失、抵押權終止、房屋權利滅失的,權利人申請註銷登記;6、補證、換證登記:證書(證明)遺失的,申請補證登記;證書(證明)破損的,申請換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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