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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6年12月07日

求大神解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怎樣流轉?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所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通過出讓、出租、轉讓、轉租等方式,將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有償轉讓給其他經濟主體使用的行為,既包括集體建設用地的初次流轉,也包括再次流轉。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可以視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由於農民宅基地的流轉受到嚴格限制,流轉數量相對較少。因此,本文主要探討農村產業用地的流轉。
2016年12月07日 0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由此可見,鄉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但這並不是說鄉產權房就不能轉讓,而是說其轉讓或銷售的對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是可以轉讓、置換。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2016年12月07日 00:00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指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流轉、同權同價。

2016年12月07日 00:00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與績效評價》採用系統分析法,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納入整個土地制度乃至農村發展、國民經濟發展的全域去考查,從中找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與整個土地制度、“三農”問題及城鄉統籌發展的內在聯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與績效評價》將理論論證與經驗研究相結合,採用定性、定量等多種方法展開研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與績效評價》除應用案例分析、比較分析等分析方法進行定性分析外,還運用博弈論、因數分析、回歸分析等經濟計量分析方法,建立數學模型,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相關問題進行定量分析。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2016年12月07日 00:00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與績效評價》將理論論證與經驗研究相結合,採用定性、定量等多種方法展開研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與績效評價》採用系統分析法,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納入整個土地制度乃至農村發展、國民經濟發展的全域去考查,從中找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與整個土地制度、“三農”問題及城鄉統籌發展的內在聯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與績效評價》除應用案例分析、比較分析等分析方法進行定性分析外,還運用博弈論、因數分析、回歸分析等經濟計量分析方法,建立數學模型,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相關問題進行定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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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指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流轉、同權同價。

  • 所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通過出讓、出租、轉讓、轉租等方式,將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有償轉讓給其他經濟主體使用的行為,既包括集體建設用地的初次流轉,也包括再次流轉。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可以視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由於農民宅基地的流轉受到嚴格限制,流轉數量相對較少。因此,本文主要探討農村產業用地的流轉。

  • 所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通過出讓、出租、轉讓、轉租等方式,將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有償轉讓給其他經濟主體使用的行為,既包括集體建設用地的初次流轉,也包括再次流轉。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可以視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由於農民宅基地的流轉受到嚴格限制,流轉數量相對較少。因此,本文主要探討農村產業用地的流轉。

  •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與績效評價》將理論論證與經驗研究相結合,採用定性、定量等多種方法展開研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與績效評價》採用系統分析法,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納入整個土地制度乃至農村發展、國民經濟發展的全域去考查,從中找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與整個土地制度、“三農”問題及城鄉統籌發展的內在聯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與績效評價》除應用案例分析、比較分析等分析方法進行定性分析外,還運用博弈論、因數分析、回歸分析等經濟計量分析方法,建立數學模型,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相關問題進行定量分析。

  • 所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通過出讓、出租、轉讓、轉租等方式,將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有償轉讓給其他經濟主體使用的行為,既包括集體建設用地的初次流轉,也包括再次流轉。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可以視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由於農民宅基地的流轉受到嚴格限制,流轉數量相對較少。因此,本文主要探討農村產業用地的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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