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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維權投訴】  【歸檔】15年07月24日

商品房窗戶和移門封閉由開發商負責嗎

問題描述 商品房窗戶和移門封閉分別指什麼?這兩個專案是要由開發商負責的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開發商在商品房交付過程中的4大義務 義務一: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購房人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 “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購房人”包含兩層含義:1.開發商有義務向購房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這裡的交付使用條件應包括法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和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目前來說,《合同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制定了相應的商品房交付應具備的法定條件,但總的來說,這些規定尚不夠具體明確,實踐中,對於商品房交付使用條件主要根據合同約定。開發商應按照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補充協定的約定標準向購房人交付商品房,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一般包括:①商品房的面積、戶型、尺寸、朝向;②商品房的裝飾、裝修、設備標準;③上下水、電、燃氣、暖氣等;④社區道路、綠化、會所等配套設施,上述各項均應具備交付使用條件。2.開發商還有義務按期向購房人交付商品房。 開發商未能按期交付的,應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開發商仍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購房人還有權解除合同。 義務二:向購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的檔及房屋實測面積資料1.開發商在交付商品房時應向購房人出示該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文件。 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四條“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開發商)負責組織實施。” 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開發商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備案機關收到開發商報送的齊全的竣工驗收備案檔後,向其發放該商品房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從以上規定可知,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檔既可以是建設單位(開發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對竣工工程進行驗收後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也可以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般的說,後者為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其公信力更強。 若開發商和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交付時必須具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則開發商在商品房交付時必須向購房人出示,否則,購房人有權拒絕接收房屋,開發商應承擔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2.開發商交付商品房時,還應向購房人出示該商品房的實測面積資料。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用於房屋權屬登記。” 對於期房來說,《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商品房面積是根據設計圖紙測出來的,商品房建成後的測繪結果與合同中約定的面積資料有差異,商品房交付時,開發商與購房人應對面積差異根據合同約定進行結算;另外,物業管理公司也是依據商品房的實測面積數收取物業管理費的。 義務三:向購房人提供《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根據建設部《商品住宅實行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開發商交付房屋時,若未向購房人提供上述兩項檔的,購房人有權拒絕接收此房屋,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的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義務四:通知購房人辦理入住手續並配合購房人查驗、接收房屋 開發商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向購房人發出《入住通知書》,書面通知購房人前來接收房屋。《入住通知書》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①辦理入住手續的時間、地點;②購房人需攜帶的檔、資料;③購房人需交納費用的說明;④提醒購房人因購房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和地點辦理入住手續的法律後果;⑤基本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 《入住通知書》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的形式發出為宜。購房人在入住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前來辦理入住手續時,開發商應組織相關人員配合購房人查驗、接收房屋。查驗房屋符合合同約定的,開發商應與購房人簽署《交付合驗單》;查驗房屋發現問題的,開發商應請購房人填寫《返修單》,組織人員及時返修並將返修結果通知購房人。
2015年07月24日 00:00

是由開發商負責的,這兩個自己要弄的話很麻煩

2015年07月24日 00:00

當然由開發商負責,畢竟這是屬於基本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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