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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其他】  【歸檔】13年10月11日

諮詢期房轉讓的條件是什麼,轉讓程式是怎樣的?

問題描述 諮詢期房轉讓的條件是什麼,期房轉讓程式是怎樣的?哪位大神可以解答的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期房轉讓的基本程式: 1、轉讓人和發展商簽訂書面《預售商品房預售契約》,而且應當於簽約後的規定時間內到當地房屋土地管理機關辦理預售契約的登記備案手續,交納印花稅,此時該預售契約方才正式生效。 2、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已生效的預售契約背書欄內簽字,並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此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按規定各自交納有關的稅費。 3、預售房再轉讓應按上述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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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劃撥土地房產過戶詳解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它是計劃經濟的特定產物,絕大部分掌握在企事業單位等使用者手中,並與房屋產權緊密結合,形成了房地產,從而游離了國土資源部門的管理與控制,隱形變相交易,造成國有土地資產嚴重流失。准予轉讓的條件及其方式劃撥土地使用權只有符合一定條件下方可轉讓。即:(1)土地使用者必須是企業、公司、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4)依照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所獲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土部門審核認定)。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上形成房屋產權的轉讓,必須同樣要經過由劃撥土地使用權到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這一體制的轉換,未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不得轉讓。在城市規劃區,劃撥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轉讓時,必須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產轉讓程式(方案)方案一:要如何申請房產過戶,怎樣才可以獲得批准的問題?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確需轉讓的,轉讓方應當書面提出申請,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批。轉讓方在向所在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然後,分別到房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最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處分登記。方案二:持縣級以上國土部門批准轉讓文書,及相關材料至房管部門辦理登記,目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對其行政主體和執法主體(批准主體)規定明確,即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但沒有詳細的法律法規規定房屋登記部門在劃撥土地上形成房產處分的明確審查責任。因此根據其出具的批准轉讓文書,可視為允許其上市交易。需提交證件和資料:1、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身份證明(企事業單位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法人代表身份證)3、房屋權屬證書;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買賣合同、互換合同、經公證贈與合同、分割協定、合併協定、入股協定、分立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5、國土部門批准轉讓文書;6、其他必要材料。

  • 年收入7萬元以下3年內沒轉讓過房產 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條件在《辦法》中作出明確規定,家庭年收入7萬元以下(單身居民年收入在3.5萬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購一套限價商品住房:一、家庭人口兩人(含兩人)以上,其中主申請人具有中心城區正式城鎮戶口,無自有住房或現有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6平方米的家庭;二、具有中心城區正式城鎮戶口,年滿35周歲,無自有住房的單身居民;三、家庭人口兩人(含兩人)以上,其中主申請人具有北塘市戶籍,連續在中心城區繳納3年以上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無自有住房的家庭;四、具有北塘市戶籍,連續在中心城區繳納3年以上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年滿35周歲的單身無自有住房的居民;五、夫妻雙方非北塘市戶籍,在中心城區工作,兩人連續在中心城區繳納5年以上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無自有住房的外來從業人員。此外,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須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沒有轉讓過房產(含出售、贈與、離婚析產或自行委託拍賣房產等)。 若申購人在輪候期內因家庭收入或住房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由北塘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取消其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資格。若申購人申報不實,違規購買限價商品住房,一經查實,由限價商品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還限價商品住房,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並依法和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 依法收回 在1994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中就對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開工的土地,規定了閒置一年後收取20%閒置費,兩年後無償收回的十分嚴厲的處罰措施。 1999年國土資源部根據該條法律制定了《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具體規定了閒置土地收回的條件、程式等。

  •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1、借款申請人須建立住房公積金帳戶12個月(含)以上,同時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正常繳存包括按月連續繳存、預繳、補繳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處於繳存狀態; 2、對於經中心審批同意,處於緩繳狀態的單位,其職工在滿足建立住房公積金帳戶12個月(含)以上,且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的條件下,可以申請貸款; 3、借款申請人可為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 4、 借款申請人夫妻雙方不得有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記錄或是政策性貼息業務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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