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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暖氣設備】  【歸檔】13年11月19日

多繳納的暖氣費能退嗎?

問題描述 之前多繳納的費用,估計能用到明年年底了
網友回答
2013年11月19日 00:00

可以打**到售後查詢清楚,把問題說清楚,應該是可以的,因為帳單都是明細的。

2013年11月19日 00:00

應該不行,你打**去問下吧!

 相關用戶問答
  • 關於暖氣從19日才開始熱,全額交納的暖氣費用能不能給退的問題,我來回答首先得看是哪個地區,通常都是統一給供暖的,通常暖氣費不同地方的價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樣,以月為單位、以季度為單位、以年為單位都是可以的。通常暖氣費是按照房屋面積徵收的,假如交的是足夠的,但沒有按期限給供暖,可以去找供暖公司或者物業來解決。期望可以幫助到你,謝謝!

  • 可以根據使用者消費的多少來決定繳費方法,一般是現金繳費,也可以使用刷卡轉帳繳費。

  • 辦理停栓手續,就不需要交採暖費了。 有的去物業辦 有的去供暖收費的地方辦。 等到你居住需要供暖時在辦理開栓手續即可, 帶著房證。

  • 房地產權利人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寫法如下:根據供熱條例中的規定您雖未辦理入戶手繡,但以取得房屋的產權,所以供熱所需費用是您必需繳納的,至於未得到繳費通知所產生的滯納金您應該追究供熱公司的責任,供熱公司有責任通知繳費。第二十三條用戶要求停止供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停熱協定。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戶用熱或者影響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不得停止用熱。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向供熱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如果你沒有辦理停熱手續,第三十三條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供熱單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熱費總額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交納的,供熱單位可以對其暫緩供熱、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但不得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因此,你沒有提交停暖聲請,就應該繳納暖氣費,但是更據三十三條規定,拖欠了三年的採暖費不是你一個人的責任,你只需要繳納05年的暖氣費和滯納金,後面幾年的你只需按規定繳納少許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 按揭貸款保證金是銀行貸款保證金中的重要種類,是銀行在按揭貸款過程中按照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向開發商收取的錢,此保證金要承擔按揭貸款的連帶按揭貸款保證金比例是銀行在按揭貸款過程中按照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向開發商收取的錢,並承擔按揭貸款的連帶保證責任,直至房產證辦理出來並完成抵押登記後,銀行才將按揭貸款保證金退回開發商。銀行按揭貸款保證金擔保在銀行界普遍存在。通常的做法是銀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商)簽訂《個人購房貸款項目合作協定》以及《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並在合同上約定,銀行為開發商開發樓盤的購房人發放住房按揭貸款,而開發商在銀行開立保證金專戶,並按著發放貸款餘額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證金,為銀行的按揭貸款提供擔保。當購房借款人取得房地產證,並辦妥以銀行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手續後,銀行將保證金帳戶中的對應保證金退還給開發商。在此期間內,若購房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期還本付息的,由開發商代為償還,銀行有權直接從保證金帳戶中扣劃相關款項。保證金帳戶中的資金被法院凍結、扣劃的情形時有發生,原因在於法院有時認為該保證金擔保不屬於動產質押,不能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亦即銀行並無優先受償權。銀行的法律風險首先來源於合同約定方面合作協定對保證金帳戶中資金的性質約定不夠明確,未明確將其表述為動產質押;而且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動產質押不應約定擔保期間,該合同關於擔保期間的約定與動產質押的實質存在衝突;此外,合同約定在擔保期間內,若按揭購房人未按期還款時,銀行可以直接扣劃保按揭貸款保證金證金歸還購房人的按揭貸款,此約定屬於擔保中的流質條款,不應產生法律效力。其次是在保證金特定化方面在此應注意的是,《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中未專門列明保證金帳戶的種類,人民銀行的帳戶查詢系統將保證金帳戶列為臨時帳戶,未顯示保證金的字樣,不利於質押權人主張權利。而且,在辦理住房按揭貸款業務中,保證金帳戶中的資金是不斷變化的。隨著按揭貸款的發放,保證金帳戶中的資金可能不斷增多;同樣,隨著房產證的辦妥並移交質權人,帳戶中的資金也在不斷返還出質人,也就是說保證金隨時都在進進出出,未能達到將金錢貨幣特定化的要求。這幾方面的風險都將影響銀行保證金帳戶質押擔保的有效性,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據此認定銀行保證金不具有質押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不具有優先受償權,最終導致銀行債權保證金得不到司法認可,被執行扣劃,銀行擔保債權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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