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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產權產證】  【歸檔】16年11月23日

土地使用權消滅是什麼原因?希望給點建議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1、債務清償。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或者債務人的擔保人或者債務人的清算組織在債務到期後已經將債務清償完畢,該抵押權自行消滅。2、抵押物消滅。抵押物消滅主要有三種情況(1)被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國家收回或者期限屆滿。(2)被抵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所涉的土地被國家徵用(3)土地使用權隨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滅失。3、土地抵押權實現。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並就處分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轉歸第三人。此時,抵押權實現,設立於土地使用權之上的抵押權也隨即消滅。
2016年11月23日 00:00

農地使用權不得隨時拋棄,而只有為一定行為後始得拋棄。一定行為,指在一定期限以前向土地所有人為拋棄的意思表示。農地使用權的拋棄為物權變動的一種,因此,非經登記一般不生拋棄之效力。農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非法的轉讓、抵押時,土地所有人可終止農地使用權,此時農地使用權消滅。

2016年11月23日 00:00

1、國有的可以抵押,集體的不可以2、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應到縣級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持雙方有效證件、協議、土地使用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註銷抵押登記。

2016年11月23日 00:00

1、國有土地使用權消滅的原因:(1)存續期間屆滿。(2)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3)土地滅失。?2、國有土地使用權消滅的後果(1)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收回而消滅的,國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給予一定補償。(2)國家提前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人已經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3)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時,土地使用權及其上的建築物、其他附屬物由國家無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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