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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6年12月07日

建設用地批准證書用什麼用途?有哪位高手曉得?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土地管理法規定: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國務院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四十六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016年12月07日 00:00

建設用地批准書有什麼用: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用地申請按照法定程式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頒發的准予使用建設用地的證件,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法律憑證。按照國家規定,《建設用地批准書》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寫和頒發。

2016年12月07日 00:00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徵用土地一般是按照下列工作程式辦理。(一)申請用地建設單位持經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畫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和圖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同時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並附下列材料:1、建設單位依法設立的有關證明;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材料;5、建設項目總平面佈置圖;6、佔有耕地的,提出補充耕地方案;7、建設專案位於地質災害地區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8、提供地價評估報告。(二)受理申請並審查有關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表工作,對應受理的建設項目,在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三)審批用地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上報土地審批文件,按規定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實行土地管理部門內部會審制度審批土地。(四)征地實施經批准的建設用地,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1、征地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機關、文號、土地用途、範圍、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補償的期限等;2、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3、安置農業人口;4、徵收用地單位的費稅;5、直轄市征地爭議。(五)簽發用地證書1、有償使用土地的,應簽訂土地使用合同;2、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單位簽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3、用地單位持使用土地證書辦理土地登記。(六)征地批准後的實施管理建設用地批准後直至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之前,應進行跟蹤和管理,其主要任務是:1、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措施;2、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期移交土地;3、處理征地過程中的各種爭議;4、填寫征地結案報告。(七)頒發土地使用證用地單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測繪部門測繪,核定用地面積、確地權屬界限,地籍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由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2016年12月07日 00:00

土地管理法》將土地按用途分為三大類型,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同用途的土地,其用途管制的具體內容不同。(1)農用地用途管制可分為農地農用管制和農地非農用管制兩個方面。農地農用管制是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農用地用途使用土地,農用地內部地類變更必須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進行;農地非農化管制在於限制農地轉化為非農地,特別是嚴格限制耕地轉化為非農地。(2)建設用地用途管制是要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土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少占農用地;嚴格建設用地審批管理。(3)未利用地土地用途管制包括禁止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破壞自然生態環境的土地開發;鼓勵對未利用地進行科學的開發利用;鼓勵對廢棄管道、公路、零星坑塘水面、鹽鹼地的利用,利用各種方式進行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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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驗收外觀,2要驗收品質,3要驗收牢度,4要驗收環保。

  • 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標準一、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二、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三、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 是指房權證、國有土地證和房屋品質保證書;若沒有取得房權證的話需要看開發商提供的五證和二書;“五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二書”:《住宅品質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 建設用地批准書有什麼用: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用地申請按照法定程式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頒發的准予使用建設用地的證件,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法律憑證。按照國家規定,《建設用地批准書》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寫和頒發。

  • 1在所在鄉鎮的規劃、國土站領取申請表。2在所在的小組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農戶通過並簽字後,在村委會簽署意見,再報鄉鎮政府進行審批。3所在市的國土部門對建房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合格後核發《建房資格認定書》。4持資格認定書到市規劃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後到國土局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再持《建設用地批准書》以及建築單體方案到規劃申請劃線,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5房子竣工驗收合格後,向國土、規劃、房管部門申請換發《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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