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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維權投訴】  【歸檔】16年10月14日

業主委員會代表怎麼產生?我怎麼好像都不投票的?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你好,很高心為你解答。一、成立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一)籌備組成員的條件和人數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由原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代表和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換屆選舉籌備組七至十五人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居(村)民委員會代表擔任籌備組組長,組織、協調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二)籌備組的成立程式1.申請和倡議由原業主委員會向居(村)民委員會提交《組建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籌備組申請書》和《關於組建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籌備組的倡議》,居(村)民委員會在《倡議》上蓋章確認同意成立。2.公示經居(村)民委員會確認的《關於組建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籌備組的倡議》,在社區內張貼公示7日,告知全體業主關於組建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召開業主大會籌備組的事宜。3.公示期內業主自薦《關於成立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籌備組的倡議》公示期間,自薦參與籌備組成員的業主填寫《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成員自薦表》,將表格送到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倡議》上指定的業主處。4.產生《關於組建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籌備組的倡議》公示期滿為止。希望答案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2016年10月14日 00:00

第一條為了規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第三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第四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第五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業主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第六條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負責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2016年10月14日 00:00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第十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身份的確認,以房屋登記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能夠證明其權屬的有效證明為依據。第十一條業主對物業管理區域共有部分實施共同管理,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應當事先書面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並將經業主本人簽字的書面意見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第十三條未設立業主大會,發生物業服務企業停止服務或者其他重大、緊急物業管理事件,需要業主共同決定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事項的,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協助業主決定有關事項。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達到建築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書面申請成立業主大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推舉業主代表擔任籌備組組長,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籌備組主要由業主代表組成,也可以吸收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代表各一人參加。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應當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業主專有和共有部分面積、建築總面積等資料,並承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第十六條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籌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六)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二十日內,持以下材料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一)業主大會設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二)業主大會決議;(三)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五日內將備案證明影本分送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民委員會。前款(二)、(三)、(四)項內容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履行下列職責:(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二)召集並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四)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六)組織、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七)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八)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業主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制,有關任期、候補、空缺、資格終止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和成員的工作津貼應當從業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體業主負擔,具體辦法和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向業主公佈辦公經費的收支情況。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一)任職期限屆滿的;(二)不履行業主義務的;(三)不再具備業主身份的;(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六)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七)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應當移交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移交。過半數業主要求撤換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協助全體業主重新選舉。第二十條主要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用的舊住宅區、分散社區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舊住宅區、分散社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業主自行管理,或者經過半數業主同意,委託他人進行清潔衛生、園林綠化、秩序維護等物業管理。

2016年10月14日 00:00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一般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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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業主委員會成立需要提交的備案資料業主委員會成立需要提交的備案資料1、由建設單位或5名以上業主向街道提出成立業主委員會申請2、社區基本情況3、建設單位和物業企業提供業主清冊和匯總表(含業主人數及專有面積明細和總建築面積)4、成立籌備組(籌備組組長:街道辦事處人員擔任,籌備組人員5-9名)5、籌備組成立公告(籌備組成立及人員簡介)7天6、業主委員會籌備組第一次會議紀要內容(會議記錄要求籌備組半數以上人員簽字確認)內容:(1)候選人產生的辦法:10名以上業主聯名推薦或籌備組推薦(2)候選人產生的條件(3)制定選舉業委會人員選票、制定《管理規約》和《議事規則》草案及徵求意見表7、候選人報名通知(內容:候選人產生辦法及條件)公示7天8、業主委員會籌備組第二次會議紀要內容(會議記錄要求籌備組半數以上人員簽字確認)內容:(1)確定業委會候選人名單和人數(5-15人單數)公示7天(2)籌備組通過《業主大會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公示7天(3)確定召開業主大會時間並明確選舉工作人員分工(唱票人、監票人、計票人等),公示7天(4)確定業主人數和專有部分面積明細表,公示7天-2-9、公示開始十五天后三十天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10、召開業主大會後,應提供業主委員會委員空白選票一張,《管理規約》及《議事規則》的表決選票一張,並附所有選票11、業主大會會議紀要內容(會議記錄要求籌備組半數以上人員簽字確認)內容:(1)社區應到戶數、面積;投票有效戶數、面積;棄權戶數、面積;廢票戶數、面積(2)每位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選舉結果(所得票權應該超過社區總戶數、總面積的半數以上)(3)對《管理規約》、《議事規則》的表決(應到戶數、面積;表決有效戶數、面積;棄權戶數、面積;廢票戶數、面積)(4)唱票人、監票人、計票人名單12、籌備組負責人在選舉後3天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出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業主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簽字確認)13、公示7天“業主委員會選舉結果”及“業主委員會分工名單”14、社區蓋章的公示證明(所有應該公示的事項均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了公示)15、業主委員會委員產權證明(影本)16、業主委員會委員交納物業費的票據17、街道辦事處在接受備案材料齊全後7日內,向業主委員會出具備案證明表

  • 物業平時向業主收取的管理費用中,已經包含對社區的日常維護所需要的開支,因此不能將這筆翻新費用再分攤到業主身上。如果是大型維修工程,且社區又沒有公共維修基金,也應當先由社區業主委員會向社區業主收取,當社區需要進行大型維修時,經業主委員會同意並向業主公佈後才能動用。

  • 業主委員會成立需要提交的備案資料業主委員會成立需要提交的備案資料1、由建設單位或5名以上業主向街道提出成立業主委員會申請2、社區基本情況3、建設單位和物業企業提供業主清冊和匯總表(含業主人數及專有面積明細和總建築面積)4、成立籌備組(籌備組組長:街道辦事處人員擔任,籌備組人員5-9名)5、籌備組成立公告(籌備組成立及人員簡介)7天6、業主委員會籌備組第一次會議紀要內容(會議記錄要求籌備組半數以上人員簽字確認)內容:(1)候選人產生的辦法:10名以上業主聯名推薦或籌備組推薦(2)候選人產生的條件(3)制定選舉業委會人員選票、制定《管理規約》和《議事規則》草案及徵求意見表7、候選人報名通知(內容:候選人產生辦法及條件)公示7天8、業主委員會籌備組第二次會議紀要內容(會議記錄要求籌備組半數以上人員簽字確認)內容:(1)確定業委會候選人名單和人數(5-15人單數)公示7天(2)籌備組通過《業主大會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公示7天(3)確定召開業主大會時間並明確選舉工作人員分工(唱票人、監票人、計票人等),公示7天(4)確定業主人數和專有部分面積明細表,公示7天-2-9、公示開始十五天后三十天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10、召開業主大會後,應提供業主委員會委員空白選票一張,《管理規約》及《議事規則》的表決選票一張,並附所有選票11、業主大會會議紀要內容(會議記錄要求籌備組半數以上人員簽字確認)內容:(1)社區應到戶數、面積;投票有效戶數、面積;棄權戶數、面積;廢票戶數、面積(2)每位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選舉結果(所得票權必須超過社區總戶數、總面積的半數以上)(3)對《管理規約》、《議事規則》的表決(應到戶數、面積;表決有效戶數、面積;棄權戶數、面積;廢票戶數、面積)(4)唱票人、監票人、計票人名單12、籌備組負責人在選舉後3天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出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業主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簽字確認)13、公示7天“業主委員會選舉結果”及“業主委員會分工名單”14、社區蓋章的公示證明(所有必須公示的事項均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了公示)15、業主委員會委員產權證明(影本)16、業主委員會委員交納物業費的票據17、街道辦事處在接受備案材料齊全後7日內,向業主委員會出具備案證明表

  • 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工作程式一、換屆選舉的前提。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的,應當按要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換屆選舉:1、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60日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2、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在任期內辭職的,應當在全體委員正式辭職的30日前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注:業主委員會應將組織換屆選舉的情況書面告知所在縣、城區人民政府負責房產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二、發出換屆選舉的通知。本屆業主委員會發出換屆選舉的通知(通知上應當載明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報名的條件、方式、領取報名表的時間和地點等事項,報名時間為一般3-7日)。三、候選人報名及公示會議材料。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報名(時間一般為3-7天),同時,公示下列材料:(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管理規約》;(三)成立業主大會、首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辦法;(四)選票(樣本);(五)業主的總投票權數(即專有部分物業總建築面積和業主總人數);(六)其他應當公示的材料。四、驗核候選人的業主身份及資格條件。本屆業主委員會依照規定對所有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業主身份和資格條件進行驗核後,應將所有候選人的材料原件如實報送房管部門進行覆核。五、公佈候選人名單。本屆業主委員會將符合條件候選人的相關材料在社區內公佈3-7日,如業主在公佈期間提異議的,需再次進行驗核。異議期滿,產生正式候選人。六、公示正式候選人名單。本屆業主委員會將正式候選人的相關材料在社區內公示3-7日。七、發出召開業主大會的通知並公告相關材料。本屆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將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通知及以下材料在社區公告欄或其他顯著位置公告。(一)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等;(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辦法、候選人名單及簡歷;(三)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專有部分物業總建築面積及業主總人數)。(四)負責開箱驗票的監票、驗票、唱票、計票的人員名單。八、製作投票箱、發放表決票。本屆業主委員應當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2日前,製作投票箱,將表決票發放給全體業主。(注:(一)關於投票箱的製作。1、根據社區的實際情況製作投票箱,每個投票點設置一個投票箱,所有表決票均投入其中;也可以根據需表決的事項在每個投票點設置多個投票箱。2、原則上在固定的地點設定投票箱,不設立流動投票箱。3、每個投票箱只能有一個投票口,且投票入口不得超過2㎝×5㎝。

  • 如何成立業主委員會為了維護住宅社區內全體業主和住戶的合法權益,成立業主委員會是非常必要的。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宅出售單位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1、公有住宅出售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3、住宅出售已滿兩年。二、成立業主委員會後要辦理登記手續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檔向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1、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2、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3、業主委員會章程。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登記工作,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不予登記,並用書面通知申請人。三、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主要履行下列職責:1、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2、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3、依照本條例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負責該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4、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畫、財務預算和決算;5、聽取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6、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7、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8、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有效,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四、業主公約的效力1、業主公約是有關物業使用、維修和其他管理服務活動的行為規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使用人應當遵守業主公約。2、業主公約自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3、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公約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業主公約報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4、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使用人具有約束力。5、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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