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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產權產證】  【歸檔】16年02月26日

土地使用權的評估方法?請問規定是怎樣的啊?謝謝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1.土地使用權出資首先確定該公司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未設置抵押; 2.評估,根據評估價格確定在增資額。注意保持貨幣出資30%的比例; 3.土地使用權過戶,需繳納相關稅費。 4.驗資。 5.變更營業執照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
2016年02月26日 00:00

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對土地進行使用或依法對其使用權進行出讓、出租、轉讓、抵押、投資的權利。 土地資產可以作為單獨的物件進行評估,也可以與地上建築物一起作為評估物件進行評估,還可以作為整體企業資產的構成要素隨整體企業一併進行評估。

2016年02月26日 00:00

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方法: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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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開始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預登記制度,該項制度一方面完善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登記手續,另一方面方便商品房購房人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步驟,其優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減輕了出售公房單位或開發商為住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難度和強度。以前,住房出售後,公房出售單位或開發商為全部住房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十分麻煩,牽扯了售房單位或住房戶的很大精力,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許可制度後,開發商只要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預登記證》上簽章後交給購房者,就等於給購房者辦理了其住房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十分方便。 (2)有利於購買住房者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前,購房者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遲遲拿不到手,致使住房用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其原因主要是手續繁瑣。實行土地分割轉讓許可制度後,住房者只要從開發商那裡領到一份《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預登記證》,憑此證就可直接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既簡化了辦理程式,又加快了辦證速度,同時,解決了辦證難的根本問題。

  • 您好,有多種分類方式:1、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方式分為:出讓、劃撥兩種方式。2、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性質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3、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土地用途分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過去籠統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會計分錄和會計處理。按規定,企業交納的土地使用稅應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科目核算。該科目貸方反映企業應繳的土地使用稅;借方反映企業已經繳納的土地使用稅;餘額在貸方,表示應繳而未繳的土地使用稅。 每月末,企業應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企業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按照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如期足額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 假如當地稅務機關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為半年。3月16日,企業開出支票,繳納上半年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7500元(1250×6)。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繳納的稅款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7500 貸:銀行存款 7500 假定當地稅務機關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4月2日企業開出支票,繳納一季度企業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3750元(1250×3)。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企業應當作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3750 貸:銀行存款 3750

  • 有多種分類方式: 1、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方式分為:出讓、劃撥兩種方式。 2、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性質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 3、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土地用途分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過去籠統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別人出讓給你,別人轉讓給你,或者別人也就是政府撥付給你,這三種方式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範圍:(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計畫公佈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二)以協定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採取協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a、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畫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b、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定方式,但《國有土地計畫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c、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定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d、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定方式。(2)禁止性規定a、以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b、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定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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