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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政策】  【歸檔】16年12月02日

老土地承包法主要有哪些內容?麻煩具體說一下。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2010年4月17日,為遏制房價非理性過快上漲,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簡稱“國十條”)1、措辭嚴厲、內容明確二、與“國十條”相比,“新五條”又有哪些變化1、措辭嚴厲、內容明確通讀整篇通知,“新五條”雖然措施條數上沒有“國十條”數量多,但是措辭卻更為嚴厲,內容也更加明確。國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長廖永林強調,“新五條”的操作性更強了。主要有:從財政、稅收、問責方面等從遏制房地產上漲更具有操作性,比如購買第三套房以上的,現在明確告訴你不行了。一些房地產市場上漲過快地區,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一是今年要抓緊落實,二是如果明年房價還上漲,那麼明年就要增加供應總量。2、重在落實二、與“國十條”相比,“新五條”又有哪些變化1、措辭嚴厲、內容明確通讀整篇通知,“新五條”雖然措施條數上沒有“國十條”數量多,但是措辭卻更為嚴厲,內容也更加明確。國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長廖永林強調,“新五條”的操作性更強了。主要有:從財政、稅收、問責方面等從遏制房地產上漲更具有操作性,比如購買第三套房以上的,現在明確告訴你不行了。一些房地產市
2016年12月02日 00:00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內容;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與其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承包農村土地,並交付一定收益的協議。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品質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任務下達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承包經營關係的事實和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1)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品質等級。(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土的用途。(5)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6)違約責任。這裡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承包合同是明確發包方、承包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是承包方依法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依據,是約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憑證,土地承包到戶後,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採取口頭合同的形式

2016年12月02日 00:00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現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是規範土地流轉的基礎。第三條 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讓其真正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流轉四權統一的權利。第四條 在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情況下,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五條 各種形式的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承包期。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和扣繳,也不得以服務為由提取管理費。第七條 拓展二三產業,讓分離土地的農民實現非農就業,並有穩定的工作崗位和收入來源,這是實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前提條件。第八條 農民向二三產業轉移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維護其土地承包權益,獲取土地流轉收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農民的根本利益。第九條 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逐步提高現代農業的集約化水準,促使更多的農民離開土地,運用減少農民的辦法來富裕農民。第二章 土地流轉原則第十條 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土地流轉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方有權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物件和流轉形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流轉或者阻礙流轉,其流轉收益歸農戶所有。第十一條 堅持規模效益原則。鼓勵承包方聯合與合作,採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加大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規模效益。第十二條 堅持平等協商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是平等的主體,其流轉形式、價格、期限由雙方協商議定。第十三條 堅持共同受益原則。承包方流轉土地可獲取流轉費和從事非農收入,而接轉方可通過擴大經營規模增加農業收入。第十四條 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接轉土地經營者,不能損害生產和生態環境,不能搞掠奪式經營,要加強土地投入和養護,培育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第三章 土地流轉服務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成立土地流轉領導小組。實行鄉鎮長負責制,統籌轄區內土地流轉工作,為加快土地流轉提供組織保障。第十六條 鄉鎮政府結合區縣二三產業發展佈局和城市化進程,科學編制出本鄉鎮《土地流轉規劃》,將民間無序流轉變成有計劃、有組織的流轉。第十七條 鄉鎮政府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開展土地流轉業務,面向流轉雙方提供政策法律諮詢、流轉價格評估、合同簽訂指導、合同變更仲裁等項服務,不斷優化土地流轉的外部環境。第十八條 鄉鎮政府建立土地流轉資訊庫。將轄區內各村土地流轉資訊及外來求租土地資訊一併輸入資訊庫,通過電子顯示幕發佈,為流轉雙方對接創造條件。第十九條 村建土地流轉服務站。發包方需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村農戶土地流轉的資訊收集,並以書面形式向本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上報,為農民流轉土地鋪路搭橋。第二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流轉中行使指導、協調、管理、監督等職能,協助農戶做好土地流轉的相關工作。第二十一條 區縣經管部門建立土地流轉資訊專欄,負責發佈本區縣所轄鄉鎮土地流轉資訊,為加快土地流轉搭建資訊平臺。第二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或仲介組織,應當向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管)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仲介服務。第四章 土地流轉程式第二十三條 發包方將土地出租用途、面積、價格、期限應當向村民公示,並委託村民代表入戶徵求意見。第二十四條 發包方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將土地出租方案,提交大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會議《決議》。第二十五條 發包方向外出租土地,須向鄉鎮政府寫出書面報告,並附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經審核批准,再組織實施。第二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須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向發包方和鄉鎮經管部門各備案一份。第二十七條 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後,雙方當事人可到鄉鎮經管部門進行鑒證,也可到區縣司法部門進行公證。第二十八條 發包方向外出租土地,經鄉鎮政府批准後,並以書面形式向鄉鎮經管部門備案。第二十九條 發包方將土地流轉收益、分配方案等情況及時張榜公佈,讓村民瞭解土地流轉的全過程,增強辦事透明度。第五章 土地流轉手序第三十條 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轉讓。第三十一條 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當事人應及時辦理承包合同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的,應當在7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說清理由。第三十二條 村內承包方之間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當事人應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第三十三條 承包方將承包地採取轉包、出租、股份合作形式流轉的,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並向發包方備案。第三十四條 村內承包方間採取轉包、出租方式流轉土地的,接轉方在流轉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再流轉給本村其他農戶,但應當取得原承包方同意。第三十五條 本村以外的接轉方,若進行二次流轉,須經發包方同意,並在鄉鎮經管部門備案。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自願委託發包方或仲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事先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並在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第三十七條 村內承包方間開展土地流轉的,發包方應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台帳》,記載土地流轉內容及其變更情況。第六章 土地流轉管理第三十八條 區縣、鄉鎮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管)部門是土地流轉主管單位,履行土地流轉職能,對土地流轉使用情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土地流轉健康運行。第三十九條 鄉鎮經管部門要指導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的訂立,及時辦理土地流轉引起的合同變更、解除、重訂及合同簽證,建立流轉合同檔案。第四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使用區縣政府統一印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主要條款包括:1雙方當事人姓名;2流轉面積;3流轉期限和起止時間;4流轉用途;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6流轉價格及支付方式;7流轉合同到期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8違約責任。第四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在本社區內流轉,也可打破地域、行業和城鄉界限,實施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流轉。第四十二條 允許工商企業租賃農民承包地,採取公司加農戶和訂單農業方式,帶動農戶發展產業化經營,向農戶提供社會化服務。第四十三條 承包方將承包土地自願流轉給發包方經營,或由發包方向外出租,流轉期限應當一致,以便接轉方經營管理。第四十四條 承包方採取轉包或出租方式流轉承包土地,期限不足一年的,可不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第四十五條 承包方自願把承包土地流轉給發包方,在流轉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得重新向發包方申請要地。第四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費包括轉包費、轉讓費、租金和入股分紅等,流轉費按照一年一收,實施股份合作的可採取1—2次分配,不得在流轉期限內將流轉費提前一次性收齊。第四十七條 發包方同外來企業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應約定租金分階段遞增幅度,以便在土地增值的情況下,確保農戶持續增收。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向農業龍頭企業或涉農工商企業出租土地,所簽訂合同應約定優先吸納本村勞動力在該企業就業。第四十九條 發包方對土地流轉後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掠奪性經營,造成生產下降或棄耕荒蕪的,應終止其流轉合同,收回發包的土地。第五十條 農業科研院所到農村建立種苗繁育、示範推廣基地及發展設施農業等,應與相關農業示範園區結合,充分利用現有土地和設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第五十一條 鄉鎮政府對所轄村向外出租土地時,應考察瞭解承租方是否具有經營能力,嚴把土地流轉審核關,提高決策的科學性。第五十二條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對接轉方隨意改變土地性質,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給予必要的處罰。第七章 土地流轉方式第五十三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進行流轉,其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十四條 專業大戶經營。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流轉給種植大戶,合理收取流轉費,而接轉土地的大戶不斷擴大耕作面積,實現規模經營。第五十五條 村集體統一經營。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流轉給發包方統一經營,年終所創收益按土地權益分配到承包方。第五十六條 合作社專業經營。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流轉給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其統一組織生產資料購進、技術服務和產品銷售,承包方以家庭為單位組織生產,年終按交易量實現利潤返還,並按土地股份分紅。第五十七條 企業自主經營。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流轉給發包方,而後由發包方統一租賃給農業龍頭企業,由其自主經營,發包方收取租金,全額返還到相關承包方。第五十八條 村企聯合經營。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流轉給發包方,發包方以土地入股形式參與企業經營,年終將股權收益按股兌現到承包方。第五十九條 民企合作經營。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入股,參與股份合作企業經營,除享受按股份紅外,還可在企業打工,獲取工資性收入。第八章 土地流轉糾紛處理第六十條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承包方間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糾紛,依照合同約定,雙方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解決。第六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成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調解小組,對土地流轉發生的各類糾紛進行排查,隨時做好調解工作。第六十二條 鄉鎮經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承包、流轉糾紛的調解機構,負責轄區內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調解,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第六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流轉糾紛的仲裁活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證據。第六十五條 進入仲裁程式後,區縣仲裁部門應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後,雙方當事人應在調解書上簽名或按手印,調解不成的,應及時給予仲裁。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仲裁或經協商、調解、仲裁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六十八條 區縣、鄉鎮政府均應建立健全糾紛調處聯動機制。發揮農業行政、合同管理、土地管理和勞動保障等職能部門作用,啟動多部門聯動機制,及時解決土地流轉糾紛問題。第六十九條 流轉雙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後,單方出現反悔,當雙方協商未果時,合同繼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第七十條 因當事人過錯造成流轉合同不能履行的,而有過錯的當事人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由當事人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付的違約責任。第七十一條 發包方應根據承包方對土地的不同需求,設立農戶自種區和土地流轉規模經營區,對個別不願流轉的,可採取互換承包地的辦法,妥善解決個別承包地塊不願流轉和連片流轉的矛盾。第七十二條 承包土地流轉後,遇有國家征占土地,對新增加的地上物及青苗補償歸接轉方,而土地及原有的基礎設施補償歸承包方。第九章 土地流轉保障措施第七十三條 鄉鎮政府及村級組織應加強對農民的宣傳引導,使之認清發展土地規模經營和城市化的必然趨勢,從而自覺增強土地流轉的緊迫感。第七十四條 鄉鎮政府根據本地所確立的產業結構,編制《勞動力轉移計畫》,引導更多的勞動力在非農崗位就業,把務農人員減到最低限度。第七十五條 鄉鎮政府創新農村勞動力就業培訓機制。面對農村富餘勞動力,定期舉辦專業技能培訓和用工招聘會,不斷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和就業機會。第七十六條 鄉鎮政府與本轄區重點企業簽訂《就業目標責任書》,對當年招聘本地勞動力就業較多的企業,給予法人代表一定的獎勵。第七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流入本單位的農民工,應給其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讓其與市民一樣享有同等的國民待遇,解除離地農民的後顧之憂。第七十八條 用創業帶動就業。鼓勵流轉土地的農民自主創業,圍繞農業農村需求,組建灌溉排澇、病蟲害防治、良種推廣、自來水管道維護、村容保潔等社會化服務組織,擴大非農就業範圍。第七十九條 區縣、鄉鎮政府應關注土地流轉後的生產經營情況,盡可能説明專業大戶、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民土地合作社解決生產、加工、銷售中的實際問題,促其又好又快發展。第八十條 區縣、鄉鎮政府應出臺激勵政策。對自願流轉土地的農戶給予適當補助;對發展土地規模經營並取得明顯成效的專業大戶給予資金扶持;對帶動農民就業較多的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第八十一條 對二三產業比較發達、就業門路較多、農民收入比較穩定,且不再以土地收入為主要來源的地方,要積極引導,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對暫不具備條件的地方,要慎重行事,不可強制推行。第十章 附則第八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村土地,指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不含林地、草地和“四荒”地(指荒山、荒溝、荒丘和荒灘)第八十三條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第八十四條 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讓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第八十五條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八十六條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第八十七條 股份合作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份,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第八十八條 本細則自2009年X月X日起正式施行,有XXXX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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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主要有以下合同檔組成:1)《協議書》。包括工程概況、工程承包範圍、合同工期、品質標準、合同價款、合同生效時間等內容,並明確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合同檔組成。2)《通用條款》。包括詞語定義及合同檔。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範本甲方(發包方):乙方(承包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為確保各方利益,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一、工程內容二、工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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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花吊頂的裝修材料主要有:輕鋼龍骨石膏板天花、石膏板天花、礦棉板天花、夾板天花、異形長條鋁扣板天花、方形鍍漆鋁扣板天花、彩繪玻璃天花、鋁蜂窩穿孔吸音板天花等等。如用鋁扣板做的天花,我們通常叫“鋁扣板天花”。

  • pp鋼絲管採用新型的pvc增強型材料,在抗壓能力和硬度上了有了非常好的提高。在鋼絲管中最主要的有多重生產方式,其中市場中主要的鋼絲管類型有高壓鋼絲管、低壓鋼絲管、鋼絲骨架管和透明鋼絲管等幾種,在不同的環境使用方式不同,其中新型的pvc鋼絲管是現在使用最為廣泛的產品。pp鋼絲管價格在30元左右

  • 1)《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1999年3月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3號)的有關規定:第7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徵用土地方案,編制建設專案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成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第9條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應當包括專案用地安排情況、擬使用土地情況等,並應附具下列材料:(一)經批准的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佔用基本農田的,還應當提供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五)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還應當提供城市規劃圖和村莊、集鎮規劃圖。第13條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補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確屬必需佔用農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確定的控制指標;(三)佔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開發專項規劃且面積、品質符合規定要求;(四)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必須符合單獨選址條件。第20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經依法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佈規劃要求,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使用方式,並組織實施。(2)《關於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20l號)的有關要求:①《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規定的需報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中,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是指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復的建設專案,或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文批復,但在批復文件中注明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②農用地轉用批准許可權在省級人民政府的單獨選址建設專案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涉及徵用基本農田,或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過35公頃,或徵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總面積超過70公頃的,報國務院批准。③單獨選址建設專案用地是否佔用基本農田,按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新調整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認定。確需佔用基本農田的,應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補劃數量和品質相當的基本農田,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被佔用基本農田屬農村集體土地需要徵用的,報國務院批准。④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單獨選址建設專案,原則上不得提供建設用地。對國務院(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計畫單列企業)、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電等基礎設施建設專案,雖未納入規劃,但已經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具體要求及時調整規劃。對在規劃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於選址未定,沒有落實在規劃圖上,或規劃文本和規劃圖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調整的單獨選址建設專案,可以按規定對規劃作局部調整。⑤城市人民政府申請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地塊選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設用地確需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的,經批准可以按規定對規劃作局部調整。⑨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部分在圈內,部分在圈外)的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可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要求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⑩建設用地專案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的。需填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與建設用地報批材料一併報批。(3)《土地利用規劃實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0]144號)的有關要求:切實做好農用地轉用的規劃審查工作。在建設用地專案報批過程中,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審查,並由負責規劃的職能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對建設專案是否符合規劃、計畫負責。對單獨選址建設專案,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及時做好規劃和用地審查的各項工作,按照規定及時批准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條規定的,要按照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根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對專案的批准檔,及時調整規劃,並將規劃調整方案與建設用地的有關報批資料一併報批;對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條規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確需建設的項目,需先修改規劃,按規定程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才能審批用地。申報的分批次農用地轉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因特殊原因,小部分用地確需超出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的,在編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方案的同時,可以對規劃作局部調整,落實到規劃圖上,並將規劃調整方案與建設用地的有關報批資料一併上報,在審查專案的同時由負責規劃的職能部門對規劃局部調整進行審查確認,全部或大部分超出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的,須按法律規定修改規劃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才能審批用地。(4)《關於加強耕地保護促進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408號)的有關要求:①堅持土地管理嚴而又嚴的原則。加強和規範各級土地利用規劃管理。這是妥善處理耕地保護與經濟發展關係的重要前提。當前,要抓緊完成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修訂工作,進一步加快審批工作進度,特別要做好縣、鄉兩級規劃的完善工作,把規劃落到實處。要強化規劃意識,建設用地開發要嚴格按照規劃選址,建設專案用地要加強預審,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規劃實施的跟蹤和監督,確保各級規劃的全面實施。②實行建設用地指標置換政策,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建設用地的相對集中。農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鎮集中,工業向工業園區集中,是正確處理耕地保護和經濟發展關係,解決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徑。為鼓勵挖掘農村建設用地潛力,對將原有農村宅基地或村、鄉(鎮)集體建設用地複墾成耕地的,經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覆核認定後,可以向國家申請增加建設佔用耕地指標。通過置換取得的建設佔用耕地指標的安排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門用於鄉(鎮)基礎設施、中心村和小城鎮建設以及鄉(鎮)工業社區建設。③積極推行農用地整理指標折抵政策,鼓勵開展農用地土地整理。為鼓勵開展農村集體農用地整理,對各地自籌資金進行農用地整理淨增農用地中的耕地面積。經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覆核認定後,可以向國家按照60%的比例申請增加建設佔用耕地指標。通過折抵取得的建設佔用耕地指標的安排也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④有條件地實行建設用地指標周轉,推進國家和省級試點小城鎮建設。發展小城鎮是推進城鎮化的主要途徑。為妥善解決小城鎮建新拆舊過程中的建設用地指標問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小城鎮建設試點推進情況、試點小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台賬管理,年度檢查,到期歸還”的原則,對國家和省級試點小城鎮,單列編報下達一定數量的建設佔用耕地周轉指標。小城鎮建設建新拆舊完成後,經覆核認定的複墾成耕地的面積必須大於建設佔用耕地的面積。……⑥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提高建設用地審批工作效率。對需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部在用地報批階段主要審查是否符合規劃、計畫,耕地占補平衡資金和責任是否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搭車占地等問題。⑦為加快用地報批階段的工作進度,要切實加強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和竣工驗收階段的工作。單獨選址項目,要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階段完成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規劃與計畫,補充耕地資金是否落實,以及是否壓占礦產和地質災害評估等問題的審查,用地正式報批時,對上述問題只附結論性意見,不再重複審查。(5)《關於進一步簡化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程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2001]43號)的有關要求:①依照有關規定受理單獨選址建設專案用地預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補充耕地資金是否落實、是否按規定辦理壓占礦產和地質災害評估有關手續等問題預審後,提出肯定性意見的,用地正式報批時,附上預審通過意見,部不再對已預審內容進行重複審查。預審通過但對上述問題提出完善性意見或預審後情況發生變化的,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作局部調整、補充耕地資金需進一步落實、需補充完善壓占礦產和地質災害評估有關手續、專案初步設計發生變更等。省級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落實預審意見,在建設用地正式報批時,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②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遷建用地,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按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分批次用地報批,由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人民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可不隨同壩區、水庫淹沒區及專項設施遷建用地報批。③城市道路、管線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專案的小部分建設用地確需超出城市建設用地範圍的。土地利用規劃可作局部調整,規劃局部調整方案與建設用地同時報批,道路、管線工程等單獨選址專案,確需進入城市建設用地範圍的(簡稱圈內),圈內部分的用地可以隨同該工程的圈外用地一同按單獨選址專案要求報批。

  • 工程裝飾設計合同範本:甲方:×××(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發包方)乙方:×××(同上)(承包方)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承包工程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內容、承包的範圍、開工和竣工日期、品質等級等內容)第二條合同檔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的法律(本條主要是用於涉外方面的)第三條圖紙(寫明圖紙提供的日期、套數、保密要求以及圖紙的解釋等)第四條甲乙雙方駐工地代表(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在單位中的職務)第五條甲乙雙方的基礎工作第六條工程進度計畫第七條工程監督(包括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等)第八條人事同價款及其調整第九條工程預付款及工程價的支付方式和時間第十條工程驗收第十一條決算第十二條保修第十三條爭議處理第十四條違約責任第十五條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__份,當事人各執__份。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寫明生效的時間或者條件)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協商訂立補充協定。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2.說明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是以建築工程為標的的合同,包括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建築工程勘察合同、建築工程設計合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是很複雜的合同。涉及到工程技術標準、品質的監督檢查、施工期限等問題,而且涉及的法律、法規也很多。因此,訂立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力求做到準確、明確和正確,確保工程順利進行。特別是不同工程的技術術語、語詞涵義往往都不相同,因此,更需要在訂立合同時明確應當適用的法律和技術標準及其語詞涵義。一般來講,下列三個方面的問題是應當注意的:(1)作為承包方為講,首先要瞭解工程基本情況,包括發包方提供的圖紙情況、工程量、工程的難易程度、工期要求、需要達到的施工力量等。如果承包方的施工力量與工程不適應,則應當講明,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2)作為發包方,應當審查承包方的資質等級,是否有力量承包此項工程。對於是否允許承包方轉包,應當事先在合同中講明。(3)發包方應當加強對工程品質的監督檢查,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監督的方式、時間、工程內容;對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部分要作出適當的安排。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簽字(章):乙方簽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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