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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6年05月22日

農村閒置土地怎麼處理?方法有哪些的啊?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閒置土地的收回是很複雜的,造成閒置的原因是什麼,取得土地使用權兩年以上不開工建設的可以無償收回。首先看看你父親是不是合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只有一個建築方案是不影響收回的。你可以查看《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我是國土局的工作人員,今年正處理閒置土地。 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2011年12月,國土資源部公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加碼閒置土地管理,土地閒置2年可無償收回。
2016年05月22日 00:00

農村的閒置土地 根據當地的氣候以及土壤性質可以栽種合適的經濟型樹苗 種植樹木既可以改善當地綠化環境 可以有經濟收入 也可以將閒置的土地修建成一個廣場類型的 讓村民飯後可以去廣場上聊天交流 希望能幫得到你

2016年05月22日 00:00

閒置土地處理辦法是國家國土資源部1999年通過的法律法規,其中對閒置土地的認定,處置,處理流程,審批程式等做出了規定,對於閒置土地的處理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

 相關用戶問答
  • 一、開展調查摸底。組織國土、住建、工業園等部門對全市閒置土地進行調查,摸清土地閒置情況,並依照實際情況依法進行分類認定。二、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對依法認定為閒置土地的,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罰,對應該徵收土地閒置費的依法徵收,應該收回的堅決收回。三、建立跟蹤督查制度。加強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工作,對每宗出讓土地專案進行動態管理,及時瞭解各個專案的開工、建設、竣工情況,建立閒置土地清理處置的長效監管機制,實現工作常態化。四、加大處置違約違規行為力度。在加強對違約用地處置的同時,對於因政府及有關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也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限期查辦,並及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實行行政問責,促進市場運行規範有序。五、加強用地履約誠信體系建設。如對認定為閒置土地的企業,嚴格按照規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與土地競買;向銀行等金融、證券監管機構通報閒置土地企業的情況,在房地產專案融資等方面對其予以嚴格審查和限制;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對閒置土地徵收增值地價;將土地閒置的處理情況通過媒體公開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 閒置土地的處理常式:1、立案調查核實國土資源局對閒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情況、核實閒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閒置時間,並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瞭解情況。2、閒置土地認定告知閒置土地認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閒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後,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並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3、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在確認閒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閒置土地處理方案。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4、處置方案、聽證告知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需要簽收《土地管理公文送達回證》和書面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式,組織聽證。要做聽證記錄。5、處置方案報批、公告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告政府收回閒置土地方案。6、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向原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抄送市局法規、用地、地產、地籍等機構備案,撤銷建設用地批准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 1、帶色液體污漬 經常有咖啡,可樂以及果汁等帶液體的東西弄髒牆壁,該如何處理呢,這個需要及時處理才不會留痕跡。通常情況下在這些液體沒有滲透擴散之前應及時擦拭。很淺的一些痕跡可以用漂白劑處理。用抹布輕輕點試既可以除去痕跡。 2、牆壁上的字跡,腳印 一般有孩子的家庭會出現這種情況,孩子在玩耍的時候,一些腳印,字跡等污漬,沒必要擔心的,可以用橡皮擦或者是砂紙進行去除即可。 3、牆壁上灰塵 無論在什麼樣的室內,長期下來,都會有灰塵出現,但是由於矽藻泥的天然無極礦物原料,自身不含有金屬,不產生靜電,所以不主動吸附灰塵,當矽藻泥牆壁表面掛灰時,用刷子、雞毛撣子等傳統的除灰工具即可將浮灰清潔掉。 4、如果是白色牆壁 可以用簡單的塗料重新粉刷一下。如果有白色粉筆的話,也可以試著用一下,這樣比較節約成本。 以上給你推薦了四種處理方法,你可以根據你家什麼情況進行處理的,這邊友情提示一下:如果家居太潮濕,牆面有粘手感,可以在牆角點燃蠟燭,可降低室內的濕度,或者使用專業的除濕器或者使用空調的除濕功能。

  • 閒置土地處理辦法是國家國土資源部1999年通過的法律法規,其中對閒置土地的認定,處置,處理流程,審批程式等做出了規定,對於閒置土地的處理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

  • 第一條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閒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閒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訂該宗閒置土地處置方案,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處置方案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一)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二)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三)安排臨時使用,待原專案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四)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閒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五)政府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專案繼續開發建設,並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六)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定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閒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前款規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餘部分由政府收回。第四條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第五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准書,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的狀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優先使用閒置土地。建設用地能使用閒置土地的,必須使用閒置土地,不得批准佔用農用地。對閒置土地利用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地區,應當核減其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應當重新明確用途、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供地方式,並向社會公告。收回的國有閒置土地,應當採取以下方式利用:(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安排建設專案或者其他臨時用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專案,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可以組織耕種,不適宜耕種的,可採取綠地等方式作為政府土地儲備。(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第八條收回的集體所有的閒置土地,應當採取以下方式利用:(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應當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建設專案;本集體經濟組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專案的,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置換方案,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依法安排其他建設項目,並對原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的基礎上,查清閒置土地位置、面積等情況,建立閒置土地宗地檔案,繪製閒置土地分佈現狀圖,監督跟蹤其利用情況。第十條閒置土地依法處置後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重新核發土地證書。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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