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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6年10月24日

集體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是多久?誰瞭解

問題描述 集體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是多久?集體土地使用權出租有什麼政策的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如果是出租,則應按合同法規定不得超過20年;如果是承包經營,則按相關法律規定確定最長承包經營年限。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
2016年10月24日 00:00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6年10月24日 00:00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016年10月24日 00:00

第一,農村學校作為基礎配套設施,將其租給工廠,改變了其使用性質,應向國土及規劃部門申請變更;第二,集體資產應由農民集體決定其去向,不得隨意私拆;第三,若租賃合同不合法,租賃時間就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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