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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8年01月11日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擁有權應該歸誰?需要關注哪些點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所謂土地使用,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約定方式,對土地進行的使用。依照物權理論,土地使用權是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屬於用益物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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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題主好,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是按土地評估價的40%收取土地出讓金的。關於“在交易時是否一定要改變土地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關條款已有明確規定。土地登記與分割的“套數”是要對應房產證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3月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佈)第五條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後,土地使用者再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時,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嚴格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和發展房地產業有關文件的通知(1992年12月25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佈)(參看全文)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1992年9月21日)第三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讓金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轉讓)給第三者時,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出租(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就其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 1、本表適用納稅申報範圍:本表主要適用于單位納稅人、個體工商戶、臨時納稅人、以表代證、報驗登記納稅人申報以下稅種(非核定徵收、非扣繳、非受託代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船舶)、資源稅、文化建設事業費。2、擬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工商戶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沒有核定的之前,進行納稅申報時,使用本表。實施核定後,要使用定期定額徵收報表。3、納稅人發生新增或減少房產(按原值納稅)、土地的,在規定申報期限申報時,若增加或減少房屋的應納稅所屬期間與該納稅人其他存續房屋、土地的應納稅所屬期間不同,則應分條申報,各房屋應納稅所屬期間據實填寫。4、應稅收入(數量)、允許扣除金額(數量)、計稅金額(數量)、應稅金額、本期應納稅額、本期應補繳稅額應按照本表規定的邏輯關係填報。其基本邏輯關係是:應稅收入(數量)-允許扣除金額(數量)=計稅金額(數量)。5、正常申報功能內的綜合申報表,只能申報一次,假如申報後,發現少報稅款,應打開補充申報內的綜合申報表,將少報的稅款在補充申報內的綜合表中申報。。

  • 土地使用權證樣式:宅基地申請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住房、輔助用房、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風俗習慣活動等所涉及的用地。輔助用房主要指雜物間、廁所、畜舍等。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

  • 國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權限為七十年,最早確立於一九九0年出臺的《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並一直沿用至今。一九九四年出臺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是,這一法規並未明確依照何種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二00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物權法》中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之後自動續期的規定,似乎是給百姓吃了一顆“定心丸”,但是該法律並沒有對續期是否繳費作出明確規定。而新近披露的《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第一0三條表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對住宅土地使用權續期問題也並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辦法。如何適時解決七十年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問題,明確量化使用權,引起坊間熱議,並期待有關方面給予明晰的說法。

  • 如果是出租,則應按合同法規定不得超過20年;如果是承包經營,則按相關法律規定確定最長承包經營年限。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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