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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6年05月22日

設施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有哪些程式?應該注意什麼的呢?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農用地轉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獲得批准後,將農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的行為。農用地轉用又稱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用管理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保護耕地的重要措施。決定農用地是否可以轉為建設用地的依據主要有三個:一是農用地轉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二是農用地轉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及該計畫下達的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三是農用地轉用是否符合國家制定的建設用地供應政策。此外,如果農用地轉用佔用耕地,還應當看其是否與開墾耕地的方案相結合。
2016年05月22日 00:00

你好,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首先由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檔,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定供地方案,報市縣(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准。供地方案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最後,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並申請土地登記。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2016年05月22日 00:00

新增建設用地為規劃期間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量;建設用地淨增量為規劃期間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量減去規劃期間建設用地變為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量.國土局關於建設用地是有範圍控制的,建設用地的範圍簡稱圖斑,所以圖斑範圍內的土地才可以當做建設用地開發;圖斑外的土地是耕地、林地之類,是不可以開發的,而在耕地範圍滿足要求,城區和鄉鎮需要發展所新增加的建設用地範圍,就是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政府可以出讓的建設用地的土地量稱為土地出讓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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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管理法規定: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國務院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四十六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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