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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購房稅費】  【歸檔】16年03月24日

城鎮土地使用稅做賬方法是什麼呢?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1、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不提取,繳納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即: 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等 2、也可以採用提取的方法 (1)提取時 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應交稅金--土地使用稅 (2)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等
2016年03月24日 00:00

1、看是否屬於這個稅種的徵收範圍,然後是要確定計稅依據、稅率、納稅方法 2、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使用稅在稅款的計算方面並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3、計算公式仍然為: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適用稅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作了明確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2016年03月24日 00:00

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以上為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內容,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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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土地使用稅是按面積計算交的,不同地段交的稅不同。房產稅是按房產原植減20%折舊後,按1.2%計算交的。這兩個都是按季交的。1、土地使用稅是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徵收的一個種稅。2、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1)大城市0.5元至10元。(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3)小城市0.3元至6元。(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元至4元。3、應納稅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實際佔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價格來源網路僅供參考哦,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你

  •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 2011年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專案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明確提出了安置房稅收優惠政策。那麼,國家安置房稅收優惠政策是怎樣規定的呢?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專家的解讀。 安置房稅收優惠政策: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稅 (1)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時,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專案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3)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同時,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安置房稅收優惠政策:個人購改造安置房享優惠 (1)對於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2)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及因拆遷重新購置安置住房,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和契稅減免。 以上是針對國家安置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部分內容做出的解讀,從上述可以看出,拆遷人員購買安置房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安置房稅收優惠政策並不完全相同,市民需區別對待。

  • 實際取得租金之日起發生房產稅納稅義務;出借的, 自出借之次月起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均有相關規定。

  • 你好!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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