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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其它】  【歸檔】15年05月04日

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意義

問題描述 請問一下大神知道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意義不?求解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對於不動產的登記,國務院是非常重視的,因為這是落實到每個人的生活中去,還要未國家的未來做考慮,加強資訊性的管理,具有舉重若輕的作用。1. 一個現代的國家,在起點上是必須有所強調的,產權保護制度的前提是產權登記制度。2.不動產是恆產,是最根本的產,它的產權保護的前提就是必須要有像模像樣的產權登記,當然後面會跟著有一系列在這個基礎之上產生的正面效應。3.,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優化,顯然會得到這樣一個資訊平臺的支撐,這個資訊平臺無非就是決策優化、政策優化的技術性支撐平臺。所以來說,這個不動產登記是有很多正面的表現的~~
2015年05月04日 00:00

保障了公民們所有權的確定,在未來買賣過程中更加有保障

2015年05月04日 00:00

有利於國家資訊的統計

 相關用戶問答
  • 不動產登記為物權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私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動產登記又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權利人申請國家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1.登記是依當事人申請的行為。2.登記是國家專職部門的活動。3.登記內容為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4.登記事項須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許多人從這一制度上讀出了“反腐”“控房價”等效果。

  • 你好,登記不動產是對自己負責任的一種體現哦!一開始很多人都認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主要目的是反腐、征房地產稅。法學博士程嘯則認為,無論是反腐、徵稅,還是調控房地產市場,都不是不動產登記制度真正的、最基本的功能,而只是不動產登記制度附屬的或者說是派生的功能。“如果將派生或從屬的功能當作不動產登記的主要功能、基本功能,就會扭曲整個不動產登記的規則與體系,使不動產登記制度真正的功能無法發揮。” 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好處很多,第一,便於切實維護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結束不動產登記管理的混亂狀況。第二,便於提高行政管理機關效率,保證物權狀況的公開和明示,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損害權利人的利益。第三,便於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物盡其用,定分止爭。對老百姓來說,私人財產權屬明晰,創造積累財富的勁頭會更足。

  •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權利人申請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證書》,表明了權利人的不動產權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權利人也能夠根據證書記載的內容,及時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動產財產狀況,有效便捷地開展有關交易,保護和實現自己的不動產合法權益。同時,發證是不動產登記的一個重要環節,《不動產權證書》要發放到權利人手中,證書發放的及不及時、記載的准不準確,對登記機構也是一種監督,有利於規範不動產登記行為。《不動產權證書》也是重要的不動產權屬來源材料,是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必備材料,能夠輔助登記機構審查登記的內容,提高登記品質和效率。

  • 房產是屬於不動產的一部分,房產證大家都知道是什麼的,一套房一本證。本來土地、房子、林地、海域、草原等各種不動產的產權掛號分屬不一樣部分。不動產一致掛號後,一切不動產掛號整合到一個部分進行,便利市民掛號,進步掛號功率,同時也降低了危險,也有利於對市民產權的維護。不動產掛號是以宗地為單位,同一宗地上的房產、林地等一致掛號在一個證上,不一樣宗地的不動產仍需掛號在不一樣的不動產掛號證上。例如,某市民名下有兩套房產,假如兩套房產在同一宗土地上,則兩套房產掛號在同一個不動產掛號簿證上;假如兩套房產在不一樣的宗地上,則仍掛號在兩個不動產掛號簿證上。依照《不動產掛號暫行條例》的規則,不動產“依請求掛號”,也就是說,不動產掛號實施自願的原則,假如往後你的房地產不改變、不買賣,完全能夠依照自個的志願挑選掛號或者不掛號。願意換新證,也能夠視各地不動產一致掛號推行進程而定,到有關的不動產掛號部分進行請求,依照掛號程式進行掛號。

  •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很可能是在國土部門,條例又規定,地方政府和市縣政府可以確定某一個部門為該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部門。所以呢,要看你們那兒的政府是確定哪個部門負責。一般是國土部門、工商部門、房產部門以及經管部門。具體是哪個部門,你可以諮詢你們當地政府,看是確定由哪個部門負責。當事人申請登記除了必須提交申請書,還要提交相關材料,條例第16條第1款對此給出了明確提示,可便於申請人事先做好準備工作,它們主要涉及:(1)身份資訊,包括申請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為委託代理的,還包括授權委託書;(2)不動產權屬資訊,包括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不動產權屬證書;(3)登記原因證明檔,包括買賣合同、遺囑等;(4)不動產自然狀況資訊,包括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5)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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