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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6年05月25日

求教大神土地出讓金會計核算方法是什麼?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是什麼?如何計算土地出讓金?在此特收集相關資料以供參考。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專案,採用招標、拍賣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專案,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專案,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築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投資效益。因為地面價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建築面積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於估算投資成本,進行估算投資效益。一般認為建高層可攤屬地價,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為土地出讓金是按建築面積計收的。
 相關用戶問答
  • 在實際工作中,土地出讓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權證也未必在土地出讓金支付後立即取得,這就引出了該土地出讓金如何核算的問題。一般來說,土地出讓金的核算可按以下三種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土地出讓金未支付完畢,土地使用權證已經取得。這時,實際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經確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可以理解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權總價金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總價與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之間的差額部分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同時,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證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攤銷。 二土地出讓金已支付完畢,土地使用權證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讓金已全部結清,所以列入無形資產後,不會再變動(除了攤銷),但土地使用權證未取得,土地面積有時可能會與土地使用權證有出入。而資產是指由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並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土地出讓金既然已列作無形資產,應當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線法)予以攤銷。攤銷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讓合同上規定的年限確定。屆時,土地面積按照實際進行調整。 三土地出讓金未支付完畢,土地使用權證尚未取得。對此,有兩種處理方式,其一,既然權證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確定,款項亦未支付完畢,可作掛賬處理;其二,雖然權證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權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會計處理,應當暫估入帳,並按暫估入帳數及暫估的使用年限開始攤銷,待權證取得後,再在土地使用權的剩餘年限內作調整。這樣處理,比較符合會計的真實性原則和穩健性原則。

  •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涉及三項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8號)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規定貴公司不是納稅義務人可不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7]224號)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貴公司應該繳納契稅。根據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貴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區的土地管理部門查詢。土地使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7號)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 土地出讓金的的返還流程土地在具備出讓條件後,由國土評估機構對土地招拍掛的基價進行評估確定,以價高者得的原則進行招拍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土地受讓方憑市國土資源管理局開具的“國有土地資金繳款通知單”按規定的時間將土地出讓金直接交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在徵收款項的同時,向土地受讓方開具“土地出讓金專用收據”。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憑“土地出讓金專用收據”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將土地出讓金劃轉到“財政局土地出讓金專戶”.土地出讓金的返還由兩部分組成:一、土地的脫鉤費用、拆遷補償費、管理費及土地流轉的費用;二、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一、成本部分的返還流程:土地整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經由評估機構核實、國土部門認可後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二、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的返還根據框架性協定,本級財政留成部分向政府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

  • 土地出讓金的會計核算 在實務工作中,土地出讓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權證也未必在土地出讓金支付後立即取得,這就引出了該土地出讓金如何核算的問題,可以下三種情況分別作出處理:6 Q; C8 l$ O+ @;1.土地出讓金未支付完畢,$ g- ^$ S4 T* I‘ z& w‘ X3 I/ M2 ?u 土地使用權證已經取得。這時,實際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經確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可以理解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權總價金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總價與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之間的差額部分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同時,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證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攤銷。! i }) G6 y7 w* ^8 V ?) @) Y* @( u* h3 t2.土地出讓金已支付完畢,9 n! w3 ~$ F- K, ~/ P6 L. i# d 土地使用權證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讓金已全部結清,所以列無形資產後,不會再變動(除了攤銷),問題是權證未取得,土地面積有時可能會與土地使用權證有出入。資產是指由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並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既然已列作無形資產,應當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線法)予以攤銷。攤銷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讓合同上規定的年限確定。屆時,土地面積按照實際進行調整

  • 一是要看原來國有企業土地如何入帳,第二要看改制時是否支付了土地使用權代價(費用)。如果支付了相應的費用,這部分費用就應該作為無形資產入帳。土地出讓金是否計入所建固定資產原值問題。根據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後,企業為新建辦公樓等而獲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企業為房地產開發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在“開發成本”科目核算。即記入到所建的固定資產價值之中,但不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土地”入帳。即記入到所建的固定資產價值之中,但不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土地”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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