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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合同協議】  【歸檔】16年05月28日

誰知道建築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如何見解案例?怎麼處理合同?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1、如果你的問題是研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的話,有兩套足以行走了《合同法》《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院審理和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就是它倆,其他基本不用,你懂的。 在施工合同糾紛中也試圖提交參照過建設部法規制度,但實際功效好像不大。
2016年05月28日 00:00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的救濟途徑 實踐中,因土地管理部門違約而引起糾紛的情況比較少見,更多的是因受讓方違約,土地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制裁而引起的糾紛。出讓方和受讓方因合同的有關條款發生爭議時,應尋求何種途徑解決糾紛,《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均未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8日公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也回避了這一問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適用於仲裁機構仲裁根據《仲裁法》第二條規定,民事仲裁僅適用於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非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其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行政屬性,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糾紛不在《仲裁法》的適用範圍之內。

2016年05月28日 00:00

沒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房子,千萬不能買!因為這類房子屬於違章的建築,是不受任何法律保護的。要是以後遇到拆遷或者其他什麼的,是得不到任何補償的。今後雙方發生糾紛那是肯定的。即使在你們進行交易的時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走進法庭,這一份合同也沒有多大的公證效力啊。所以受害的是你自己。寧願多花一點錢,也不要買這樣的房子!這類問題房地產糾紛案例上多著呢。希望你慎重考慮。

 相關用戶問答
  •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的救濟途徑 實踐中,因土地管理部門違約而引起糾紛的情況比較少見,更多的是因受讓方違約,土地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制裁而引起的糾紛。出讓方和受讓方因合同的有關條款發生爭議時,應尋求何種途徑解決糾紛,《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均未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8日公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也回避了這一問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適用於仲裁機構仲裁根據《仲裁法》第二條規定,民事仲裁僅適用於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非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其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行政屬性,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糾紛不在《仲裁法》的適用範圍之內。

  • 您好,建築走廊寬度一般標準是一米一,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的救濟途徑實踐中因土地管理部門違約而引起糾紛的情況比較少見,更多的是因受讓方違約,土地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制裁而引起的糾紛。出讓方和受讓方因合同的有關條款發生爭議時,應尋求何種途徑解決糾紛,《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均未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8日公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也回避了這一問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適用於仲裁機構仲裁根據《仲裁法》第二條規定,民事仲裁僅適用於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非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其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行政屬性,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糾紛不在《仲裁法》的適用範圍之內。

  • 儘量不要把問題搞僵,追求最大的補償是你的目的,把開發商告上法庭不一定利潤最大。 看你是否符合退房條件 如在購房合同中已約定退房事宜,可依協議約定行事;也可對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申請退房。 從目前法律來講,退房條件主要包括約定條件與法定條件兩種。 約定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如開發商延遲交房超過一定期限,社區規劃或配套設施不符合售樓廣告或售樓書所表達的內容,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取得產權證等。根據《合同法》規定,既然雙方當事人已約定好退房的具體條件,且購房者又有證據證明該條件成立,那麼購房者就可以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這種情況下,一旦業主起訴,即使開發商推諉,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關鍵是看你的合同中約定是什麼時間辦證,逾期辦證如何處理。按約定來做即可。 你可以直接向開發商提出申請退房,步驟如下: 1、書面提出開發商已經違約所以要求退房;書面申請至少兩份,請開發商收到退房申請的人員(哪怕是業務員也可以)簽收。上面要包含簽收日期。 2、如開發商未給答覆,或者不同意退房,則直接向當地城建局下屬的建管處投訴。 3、這兩步99%會得到退房,如果還得不到退房,那麼聘請律師按合同指定的糾紛解決途徑進行起訴(交給律師來辦);建議和律師簽訂風險代理合同,官司勝訴多給律師費(不超過開發商的賠償額度),敗訴不給錢。 另外退房的書面申請要注意:一定要寫清楚退房的原因,是因為開發商違約所以才退房,具體措辭你可以參照你跟開發商錢的購房合同。

  •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的救濟途徑 實踐中,因土地管理部門違約而引起糾紛的情況比較少見,更多的是因受讓方違約,土地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制裁而引起的糾紛。出讓方和受讓方因合同的有關條款發生爭議時,應尋求何種途徑解決糾紛,《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均未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8日公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也回避了這一問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適用於仲裁機構仲裁根據《仲裁法》第二條規定,民事仲裁僅適用於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非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其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行政屬性,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糾紛不在《仲裁法》的適用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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