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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交易流程】  【歸檔】16年03月23日

有經驗朋友說說房屋買賣賣方違約如何處理?有哪些情形?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房屋買賣合同毀約該如何處理:您好,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情況下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全面履行。 賣房人拒絕過戶的屬於違約,買房人可以要求賣房人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並可以向對方主張違約賠償。 注意的是繼續履行合同及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
2016年03月23日 00:00

在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後,賣方主動毀約時,如果買方認為仍然需要履約,法律是支援買方的。對賣方來說,違約金賠償絕對不是可以敷衍過去的

2016年03月23日 00:00

一、二手房買賣賣方的違約情形 1、房屋產權存在共有人或有房產有承租人。 常常有賣家將原本是夫妻共有的房屋,或存在有租約的房屋賣給他人。更有買家要求寫明共有人或有租約,但是同時又不要求共有人簽名或要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只要求房產證上有名字的那人承諾有責任由其承擔。房屋沒有漲價則好,如果一但房價上漲,那麼買房人作為非善意的購買者,面臨的就是合同撤銷無效,並且沒有地方可以要求賠償。 2、贖樓。 現在的二手房買賣中,房產通常是處在抵押狀態,如果要買賣該房產,註銷抵押是必要的,由誰進行註銷抵押?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是需要由賣方進行登出抵押的,因為在出售時,賣方應當擁有該房產的全部產權。在現實生活,經常會出現買方替賣家贖樓,這時賣家違約情形開始出現,一但買家規賣家贖出樓來,馬上就有賣家的債權人申請凍結該房產,或者是賣家不去馬上辦理過戶,拖著時間,另尋高價買家,贖樓買家的權益通常得到不保障。 3、不簽收定金。 通常在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有定金的數額,然而通常買家在將定金交給仲介後,轉交給賣家,賣家這時卻不簽收。不簽收定金並不能當然認為賣家違約,因為定金是實踐合同,也就是說要按賣家的簽收數額來進行計算的。賣家不簽收定金通常面臨的是一但買家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卻不定金可返還。 4、不交付房屋。 這在實際中是最多見的一種情形,房屋如果已經辦理了過戶,那還好,只需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收房,如果不交房,起訴要求交付就好了。怕的是沒有過完戶,卻不按照合同約定交房,這種情況下,通常是通過律師,發律師函進很催告後,然後再行使不安抗辯權,可直接起訴要求其交房。 5、一房多賣。 在實際是這種情形也多見,賣家收取多家定價,然後擇高價者賣出,這時原買家如果知情,絕對要第一時間行使自己的權利,進行起訴等,一但賣家將該房產已經過戶給他人,那麼原買家的權益將得到不保障,即使法院到時判決下來,執行起來還有一個困難,須提供賣方財產線索。千萬不要等,等待下去的結果可能是到時聯賣方這個人都無法查找到,自己已交付的定金等,都拿不回來。 6、直接毀約 這種情況沒有辦法回避,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成本過低,那麼在房價上漲的過程中,賣方完全有理由在支付低額的違約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後,就直接不再將房產進行出售,使買方遭受損失。 二、二手房賣方毀約如何處理? 1、如果二手房買賣雙發所簽訂的合同和交易行為都是合法有效的,賣方毀約的行為是不合理的。 2、《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賣方不願意再履行買賣合同,屬於違約行為,買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行使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並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權,要求賣方繼續履行該合同; 3、無論是合同簽訂後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要求繼續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應責令按照《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執行,這是《合同法》賦予守約方的權利。 購房者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對賣方可能違約的條款要詳細約定,如“中途意外變卦不賣”、“提高價格”、“拖延不辦理登記過戶”、“不遷移出原有戶口”等一一加以明確約定和規定一定數量的違約金,以確定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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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二手房買賣賣方的違約情形1、房屋產權存在共有人或有房產有承租人。常常有賣家將原本是夫妻共有的房屋,或存在有租約的房屋賣給他人。更有買家要求寫明共有人或有租約,但是同時又不要求共有人簽名或要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只要求房產證上有名字的那人承諾有責任由其承擔。房屋沒有漲價則好,如果一但房價上漲,那麼買房人作為非善意的購買者,面臨的就是合同撤銷無效,並且沒有地方可以要求賠償。2、贖樓。現在的二手房買賣中,房產通常是處在抵押狀態,如果要買賣該房產,註銷抵押是必要的,由誰進行註銷抵押?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是需要由賣方進行登出抵押的,因為在出售時,賣方應當擁有該房產的全部產權。在現實生活,經常會出現買方替賣家贖樓,這時賣家違約情形開始出現,一但買家規賣家贖出樓來,馬上就有賣家的債權人申請凍結該房產,或者是賣家不去馬上辦理過戶,拖著時間,另尋高價買家,贖樓買家的權益通常得到不保障。3、不簽收定金。通常在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有定金的數額,然而通常買家在將定金交給仲介後,轉交給賣家,賣家這時卻不簽收。不簽收定金並不能當然認為賣家違約,因為定金是實踐合同,也就是說要按賣家的簽收數額來進行計算的。賣家不簽收定金通常面臨的是一但買家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卻不定金可返還。4、不交付房屋。這在實際中是最多見的一種情形,房屋如果已經辦理了過戶,那還好,只需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收房,如果不交房,起訴要求交付就好了。怕的是沒有過完戶,卻不按照合同約定交房,這種情況下,通常是通過律師,發律師函進很催告後,然後再行使不安抗辯權,可直接起訴要求其交房。5、一房多賣。在實際是這種情形也多見,賣家收取多家定價,然後擇高價者賣出,這時原買家如果知情,絕對要第一時間行使自己的權利,進行起訴等,一但賣家將該房產已經過戶給他人,那麼原買家的權益將得到不保障,即使法院到時判決下來,執行起來還有一個困難,須提供賣方財產線索。千萬不要等,等待下去的結果可能是到時聯賣方這個人都無法查找到,自己已交付的定金等,都拿不回來。6、直接毀約這種情況沒有辦法回避,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成本過低,那麼在房價上漲的過程中,賣方完全有理由在支付低額的違約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後,就直接不再將房產進行出售,使買方遭受損失。二、二手房賣方毀約如何處理?1、如果二手房買賣雙發所簽訂的合同和交易行為都是合法有效的,賣方毀約的行為是不合理的。2、《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賣方不願意再履行買賣合同,屬於違約行為,買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行使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並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權,要求賣方繼續履行該合同;3、無論是合同簽訂後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要求繼續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應責令按照《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執行,這是《合同法》賦予守約方的權利。購房者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對賣方可能違約的條款要詳細約定,如“中途意外變卦不賣”、“提高價格”、“拖延不辦理登記過戶”、“不遷移出原有戶口”等一一加以明確約定和規定一定數量的違約金,以確定自己的合法權益。

  • 辦理房產過戶委託公證需要的材料:1、買賣雙方共同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2、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調查;3、公證員出具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書;4、公證處代辦過戶手續,買賣雙方應當提供書面的授權委託書,內容如有需要可以包括授權辦理權屬登記變更手續、交納相關稅費、領取產權證和土地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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