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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複式】  【歸檔】16年07月16日

我想諮詢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問題,贈送的閣樓30平米左右該怎麼寫進合同?

問題描述 我是12月23日諮詢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問題,贈送的閣樓30平米左右該怎麼寫進合同?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一般購買頂樓房屋都附贈閣樓,購買底層一樓房屋都附贈小花園。2.2米以下不記入產證依據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房屋測量規範》的規定,房屋的建築面積系指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週邊水準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築。這樣,以2.2米層高為界限,一般來說,2.2米以下層高的閣樓不構成房產概念,只作為附屬物,是不記入產權面積的。那麼消費者如何既能享受閣樓的附贈,又能從法律上享有其使用權?中原地產法律及交易按揭部總監羅亞東分析認為,實際操作上還是要看一手買進時預售合同的標注。一般來說,買家可以在房產的預售合同正式條款裡的補充條款處注明“贈送閣樓”,並補充圖示,標明層高。如果發生糾紛,只需拿出預售合同即可。2.2米以上看測繪報告如果閣樓是尖頂形狀的,有部分面積超出2.2米層高怎麼辦?產權證上的面積是房地局委託有資質的測繪機構測繪的,在開發商一手交易時已經測繪完成。高出部分是否算建築面積,就得看最初測繪機構的測繪報告,如果沒有算入,那麼也無法記入產權面積。如果是進入二手房市場,房東只能與產權證上的建築面積(即不包括閣樓等附屬物面積)記入《二手房交易合同》中的面積條款,通過合同的補充條款注明房屋與閣樓的不可分以及閣樓的面積和層高,房價款包括兩方面面積,這樣可以防止買家以不進入產證為由折算單價來壓價。
2016年07月16日 00:00

這個閣樓正常是房地產公司申請的,買六樓贈送閣樓的,不算在規劃範圍之內所以沒有房產證的,但是要是拆遷的話一般還是有一些補償的,房地產公司一般都是和你們簽署合同的,要不就是給你個私產小照。

2016年07月16日 00:00

需要查閱建築圖紙或者開發商提交的測繪報告。如果閣樓的層高(結構層高度)超過2.2米的話,是需要計算建築面積的,如果沒有超過,那麼閣樓本身是不算面積的,不算面積的話,辦理不到產權,也不能計入購房面積,最多只能是算作贈送。當然,即使是贈送的,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開發商也會把實際的單價提高一些,來彌補贈送閣樓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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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分預售合同和現售合同兩個文本 對比:原《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未就預售和現售作區分,合同條款設計不明確,不能有效詮釋兩者之間的差異。 意義:引導買賣雙方對簽訂合同過程中容易忽視的事項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作出明確約定,在避免引發糾紛的同時,為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提供有效的合同依據。 二、完善了商品房基本狀況 對比: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對商品房陽臺數量及是否封閉作出詳細約定,增加商品房抵押的明確情況、房屋權利狀況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意義:在買賣雙方資訊不對稱的前提下,引導開發企業全面地、客觀地告知購房人商品房的基本狀況,說明商品房可能存在的權利瑕疵,引入懲罰性賠償金,加重開發企業資訊披露責任。 三、強化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 對比: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新增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應當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帳戶,用於工程建設,並要求開發企業公佈監管機構、監管帳戶和帳號。 意義:加強了對開發企業使用預售資金用途的監管,讓開發企業用錢有章可循,能有效避免爛尾樓、開發企業卷款跑路的現象。 四、明確了商品房交付條件和交付手續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了商品房交付時至少滿足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和房屋測繪報告,同時也明確了商品房交付時基礎設備設施和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應達到的標準。 意義:首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包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竣工驗收報告;規劃、環保、消防、人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或者准許使用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品質保修書等,能有效表述商品房經過各項綜合驗收合格,符合品質、規劃、環保等要求。其次,更加明確了購房人關心的社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完成情況,開發企業是否完成合同約定的建設標準,是否滿足交付條件,一目了然。 五、擴大了購房人拒絕收房的條件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加了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基礎設備設施和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購房人可以拒絕收房,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責任由開發企業承擔。 意義:在實際生活中,購房人不清楚開發企業瑕疵交付是否應當收房。且對不少購房人來說,不收房而導致的延期交付責任,不知道到底應該由誰承擔,由此也出現了不少糾紛。現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了開發企業不滿足商品房相關設施設備交付條件的,購房人可以拒絕收房,責任由開發企業承擔。 六、增加了購房人查驗房屋的環節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加了在辦理商品房交付之前,購房人有權對商品房進行查驗。 意義:實際生活中,在業主未簽訂物業管理協定之前,是沒有機會實地看房的。因此,業主在辦理完畢各項手續後,即使查驗出房屋有品質問題,不少開發商也會怠於維修或處理。增加交付之前的查驗房屋環節,實現從期房到現房的平穩過度,業主的提前介入,弱化了開發商“賣完房子了事”的思想。 七、填補了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於商品房面積差異化處理,無論商品房是按照套內建築面積計價還是按照建築面積計價,均將套內建築面積誤差絕對值在3%之內作為合同要素,而並非只是考量建築面積誤差。 意義:房屋建築面積未變,但套內建築面積變小糾紛層出不窮,因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明確,給購房人維權帶來較大難度。將套內建築面積作為考量依據,對開發商提出更高的要求,更為有效解決面積誤差提供明確的合同依據。 八、細化了開發企業關於商品房品質和保修責任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從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到其他房屋品質,到裝飾裝修及設備設施,再到室內空氣品質、建築隔聲和民用建築節能措施標準予以細化,明確了各項品質標準、處理措施和保修責任。 意義:將室內空氣品質、建築隔聲和民用建築節能措施標準作為合同條款,對商品房建築環保和能效指標提出明確要求,更加注重對購房人權益的保障,更能滿足購房人現代生活需要。 九、固定了業主對建築物專有和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權利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於業主共有部分予以明確,增加了對於社區內車位、車庫、會所等配套設施的所有權歸屬的約定。 意義:業主除了自己房屋的一畝三分地之外,往往不清楚社區內的哪些設施、車位、車庫、會所屬于業主共有,如人防的車位、車庫歸誰所有,社區會所權屬和功能等等。明確權利,是為了更好地行使權利,在他人侵犯業主專有權或者共有權的時候,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十、引導了買賣雙方對合同重要事項作出承諾 對比: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引導開發企業就不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依法依約建設和銷售商品房、不得擅自處置業主共有公共部位和設施、告知業主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等事項作出承諾,引導業主就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承重結構作出承諾。 意義:明確告知買賣雙方什麼事情不能做,提前預警,規範商品房契約訂立和履行。 十一、突出開發企業資訊保密義務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加購房人資訊保護條款,明確了開發企業對購房人的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非經購房人書面同意,開發企業不得披露購房人資訊或者將購房人資訊挪作他用。 意義:能有效遏制買受人個人隱私不受披露或者非法使用,最大限度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 1、瞭解房屋資訊:消費者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瞭解有關房屋資訊。包括瞭解房屋產權,賣房人是否為獨立擁有房屋產權人,如與其他人共有,必須與全部共有人訂簽房屋買賣合同。2、瞭解房屋租賃情況:如房屋已出租,則租賃合同對購買人繼續具有約束力。3、瞭解房屋是否為交易受限的福利房

  • 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認購書應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間是預約與本約的關係。

  •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保護購房者權益的重要法律憑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2001年4月4日由*******建設部發佈,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 依據不同的標準,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下面幾項: 1.以商品房使用性質為標準可以分為:居住商品房銷售和非居住商品房銷售; 2.以房屋銷售價格為標準可以分為:平價商品房銷售和市場價商品房銷售; 3.以房屋銷售物件為標準可以分為:內銷房銷售和外銷房銷售; 4.以房屋的建成為標準分為:現房銷售和期房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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