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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複式】  【歸檔】16年06月30日

說說看開發商說送閣樓,但是簽合同時沒有提及怎麼辦?

問題描述 閣樓是和頂層完全分開的,從公共樓梯上去的,層高2.2米以上的有40多平方,還有露臺是不是也有寫在合同上?不然開發商是不是會在將閣樓賣給其他人,或者閣樓變成公共的了?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購房人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後,通常都會面臨如何與開發商進行談判的問題。有的購房人在開發商售樓人員的誤導或欺詐之下簽訂了認購書,後來發現上當了,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購房人在簽訂認購書後,因為自己的原因反悔了,不想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有的購房人則是希望開發商給予自己更多的優惠。不管是哪種原因,購房人如果不能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商進行協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就面臨購房定金被開發商沒收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購房人應當怎麼辦呢?由於已經簽訂了認購書,如果購房人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不積極與開發商就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磋商,那麼開發商就會以購房人違約為由沒收定金。購房人無疑白白損失了數額不小的定金。開發商不是慈善家,追逐高額利潤是其的本性,購房人只能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購房人應當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商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磋商,在協商的過程中充分瞭解開發商及所購房屋的狀況,掌握對自己有利的資訊和對開發商不利的資訊,充分利用開發商的缺陷,在談判過程中取得主動地位。本人最近代理了一個購房人與開發商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談判的案件,充分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當日即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並提供了辦理按揭貸款的材料。開發商當時並未向當事人出具《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也沒有將簽署的認購書交付當事人一份,導致當事人對認購書的內容都不瞭解。兩天后當事人對所購房屋的價格及銀行貸款的利息不是很滿意,於是想要解除認購書或是要求開發商給予適當的優惠。當事人陳述,開發商通過提高地上一層正式房屋的價格而附贈地下室,地下室的價格很高。開發商向當事人明確承諾地下室的用途是住宅,但是又表示辦理不了產權證。我初步判斷,通常地下室的規劃用途不會是住宅,開發商存在欺詐嫌疑,這將是我們談判的突破口。談判時,我們首先要求開發商交付認購書一份,以詳細瞭解認購書的內容。在認購書中第九條明確開發商向購房人出具了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合同經雙方協商已經達成一致。當事人表示當初沒有注意這些條款,也沒有看到商品房預售合同。這樣的約定對當事人是極為不利的。在與開發商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談判中,我們認為開發商變相以住宅名義出售地下室,而且還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行為違法,顯失公平,並且存在欺詐嫌疑,明確提出雙方不能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達成一致,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及首付款。開發商剛開始態度很強硬,表示如果當事人不能與之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將沒收定金。我們不為所動,以開發商欺詐售房為由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經過幾輪的談判之後,開發商為了解釋地下室無法辦理產權證並不是其不願辦,而是因為地下室的規劃用途不是住宅。我們提出既然地下室的規劃用途不是住宅,那麼開發商變相作為住宅銷售是違法的,更不能簽訂商品房預售協議了。我們對雙方的協商過程進行了全程錄音,開發商無法抵賴。最後開發商提出給予當事人一定優惠,通過開發商的活動,銀行給予當事人極其優惠的貸款利息,並且物業公司免除了當事人幾年的物業費,當事人通過談判總共獲得了十幾萬元的利益。購房人應當重視與開發商的談判,更不要忽視律師在談判過程中的作用。認購書中定金條款的約定對購買人本身就是不利的。雙方對所購商品房的資訊掌握嚴重不對稱。開發商瞭解市場行情,掌握了大量的資訊,對其出售的商品房更是熟悉。消費者對所購商品房缺乏足夠的瞭解,並且容易受到開發商的誤導和欺詐,處於弱勢地位。購房人本身在對法律知識的掌握上也不如開發商,同時開發商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其通常以附件的形式制定對購房人不利的格式條款。目前在房屋交易市場,向購房人隱瞞事實和提供虛假資訊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在簽訂認購書時開發商很少出示商品房預售合同,更不用說與購房人進行初步協商了。購房人在簽合同時才能看到合同,並且即看即簽,根本沒有時間進行斟酌,更不用說提出異議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購房人不與開發商進行協商或不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定金是難以要回的。從法律效力上看,如果開發商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即預售房屋,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認購書》應當無效。因為開發商存在欺詐情形,其存在過錯,應當向購房人雙倍返還定金。如果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後預售房屋,認購書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簽訂認購書後購房人也有權不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及預付款。這時想提出退房的購房人,不要以“房價太高”、“房價在降”、物業費太貴或我不想買了等為由要求解除認購書,這些理由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購房人完全可以通過與開發商進行協商不能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達成一致為由,解除認購書要求返還定金。當然理由必須是在法律上能夠成立的,不能無理取鬧。如提出首付款的比例過高、交付房屋的時間太晚,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太輕、辦理產權證的時間太晚,遲延辦理產權證的違約責任太輕、房屋的交付條件太低、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條款不合理,物業管理費太高及補充協議中存在對購房人不利的格式條款等等,這些都是很好的理由。購房人可以通過採取這種圍魏救趙的方式來維權。鑒於購房人在法律知識和談判技巧方面的不足,建議購房人最好聘請律師代為參與談判或是諮詢律師後再進行談判,以充分維護自己的利益。
2016年06月30日 00:00

現在開發商逾期交房的事件不少,我們在遇到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況時,首先要看看自己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約定,有沒有關於違約金賠付這一條款;其次還要看開發商為什麼不能按期交付房子,那什麼又是逾期交房呢?遇上這個情況怎麼辦?我們來找找答案。 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開發商延期交房,購房者想解除購房合同前必須先催告,在催告過後接下來3個月,開發商仍然不交房的,購房者可以退房。所以說,一旦遇到延遲交房的情況時,購房者應當及時書面催告開發商交付房子。如果開發商在收到催告交房通知函後3個月仍然不能按時交房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並可要求退還購房款,同時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有些開發商會在辦理交房手續的過程中,要求購房者簽署一份房屋交接單。購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在簽署這類檔時,務必看清楚房屋交接單上的各項內容。如果購房者只是為了拿到鑰匙進行入室驗房,這就並不代表自己接受房屋,同意交房。而這些需要在房屋交接單上標注清楚,以免不必要的麻煩。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購房者認為房子尚且不夠交房標準而拒絕收房,開發商卻認為這是因為業主自身原因導致無法按時交房,並可能會要求購房者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各種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來說,購房者們最好堅持廣大業主一起收房,並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束中的交房標準來執行。無論如何,購房者一定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關於交房逾期的做法就講到這裡了,再次提醒,在沒有驗收房屋之前,不能簽署《住宅鑰匙收到書》,領取住宅鑰匙,辦理入住手續。只要“交鑰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領取住宅鑰匙以後驗房發現問題,開發商只承擔房屋品質包修責任,而沒有逾期交房的壓力。我們在交房的過程中一定要特別注意。

2016年06月30日 00:00

購房人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後,通常都會面臨如何與開發商進行談判的問題。有的購房人在開發商售樓人員的誤導或欺詐之下簽訂了認購書,後來發現上當了,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購房人在簽訂認購書後,因為自己的原因反悔了,不想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有的購房人則是希望開發商給予自己更多的優惠。不管是哪種原因,購房人如果不能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商進行協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就面臨購房定金被開發商沒收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購房人應當怎麼辦呢? 由於已經簽訂了認購書,如果購房人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不積極與開發商就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磋商,那麼開發商就會以購房人違約為由沒收定金。購房人無疑白白損失了數額不小的定金。開發商不是慈善家,追逐高額利潤是其的本性,購房人只能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購房人應當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商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磋商,在協商的過程中充分瞭解開發商及所購房屋的狀況,掌握對自己有利的資訊和對開發商不利的資訊,充分利用開發商的缺陷,在談判過程中取得主動地位。 本人最近代理了一個購房人與開發商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談判的案件,充分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當日即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並提供了辦理按揭貸款的材料。開發商當時並未向當事人出具《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也沒有將簽署的認購書交付當事人一份,導致當事人對認購書的內容都不瞭解。兩天后當事人對所購房屋的價格及銀行貸款的利息不是很滿意,於是想要解除認購書或是要求開發商給予適當的優惠。 當事人陳述,開發商通過提高地上一層正式房屋的價格而附贈地下室,地下室的價格很高。開發商向當事人明確承諾地下室的用途是住宅,但是又表示辦理不了產權證。我初步判斷,通常地下室的規劃用途不會是住宅,開發商存在欺詐嫌疑,這將是我們談判的突破口。 談判時,我們首先要求開發商交付認購書一份,以詳細瞭解認購書的內容。在認購書中第九條明確開發商向購房人出具了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合同經雙方協商已經達成一致。當事人表示當初沒有注意這些條款,也沒有看到商品房預售合同。這樣的約定對當事人是極為不利的。 在與開發商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談判中,我們認為開發商變相以住宅名義出售地下室,而且還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行為違法,顯失公平,並且存在欺詐嫌疑,明確提出雙方不能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達成一致,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及首付款。開發商剛開始態度很強硬,表示如果當事人不能與之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將沒收定金。 我們不為所動,以開發商欺詐售房為由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經過幾輪的談判之後,開發商為了解釋地下室無法辦理產權證並不是其不願辦,而是因為地下室的規劃用途不是住宅。我們提出既然地下室的規劃用途不是住宅,那麼開發商變相作為住宅銷售是違法的,更不能簽訂商品房預售協議了。我們對雙方的協商過程進行了全程錄音,開發商無法抵賴。最後開發商提出給予當事人一定優惠,通過開發商的活動,銀行給予當事人極其優惠的貸款利息,並且物業公司免除了當事人幾年的物業費,當事人通過談判總共獲得了十幾萬元的利益。 購房人應當重視與開發商的談判,更不要忽視律師在談判過程中的作用。 認購書中定金條款的約定對購買人本身就是不利的。雙方對所購商品房的資訊掌握嚴重不對稱。開發商瞭解市場行情,掌握了大量的資訊,對其出售的商品房更是熟悉。消費者對所購商品房缺乏足夠的瞭解,並且容易受到開發商的誤導和欺詐,處於弱勢地位。購房人本身在對法律知識的掌握上也不如開發商,同時開發商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其通常以附件的形式制定對購房人不利的格式條款。 目前在房屋交易市場,向購房人隱瞞事實和提供虛假資訊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在簽訂認購書時開發商很少出示商品房預售合同,更不用說與購房人進行初步協商了。購房人在簽合同時才能看到合同,並且即看即簽,根本沒有時間進行斟酌,更不用說提出異議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購房人不與開發商進行協商或不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定金是難以要回的。 從法律效力上看,如果開發商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即預售房屋,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認購書》應當無效。因為開發商存在欺詐情形,其存在過錯,應當向購房人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後預售房屋,認購書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簽訂認購書後購房人也有權不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及預付款。 這時想提出退房的購房人,不要以“房價太高”、 “房價在降”、物業費太貴或我不想買了等為由要求解除認購書,這些理由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購房人完全可以通過與開發商進行協商不能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達成一致為由,解除認購書要求返還定金。當然理由必須是在法律上能夠成立的,不能無理取鬧。如提出首付款的比例過高、交付房屋的時間太晚,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太輕、辦理產權證的時間太晚,遲延辦理產權證的違約責任太輕、房屋的交付條件太低、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條款不合理,物業管理費太高及補充協議中存在對購房人不利的格式條款等等,這些都是很好的理由。購房人可以通過採取這種圍魏救趙的方式來維權。 ??鑒於購房人在法律知識和談判技巧方面的不足,建議購房人最好聘請律師代為參與談判或是諮詢律師後再進行談判,以充分維護自己的利益。

 相關用戶問答
  • 看到期待已久的新房,很多人都不知道該如何驗收自己的新房,也有的人認為質檢部門都已經驗收過了,自己再驗收也就多此一舉。其實不然,雖然在很多情況下,你驗不驗收,房子你都得要下。只是在簽字前發現問題,你會比較方便追究開發商的責任,你的問題也能更容易、更快的得到解決。交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我們一起學習一下。 1、收房注意房款約定。如果客戶與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在房款結清之前,開發商有權順延交付房屋,則客戶須結清房款之後,才能接收商品房。 2、注意物業費不能亂漲價。根據現行規定,新建社區一般由開發商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並簽署前期物業管理協議。 3、注意物業費可以按月交。在辦入住手續時,多數開發商或物業公司要求業主一次性☆禁☆交付一年或多年的物業管理費。 4、注意繳納契稅簽協議。根據規定,契稅一般於買賣雙方辦理房產權屬過戶或變更時向契稅徵收機關繳納。 5、注意先驗房再辦理手續。 目前,開發商在交房時,一般都要求業主先辦理手續,繳納相關費用之後,才允許業主驗房。對於這一不合理的程式,業主應堅持先驗房,後辦理手續,並應將驗房時發現的相關問題書面呈遞給開發商並讓其簽收,以避免以後的糾紛。 6、建議業主集體收樓。 鑒於購房人專業知識的匱乏,建議購房人在收房時能夠集體收樓,可能的情況下可以聘請律師指導協助,這不但可以彌補單一主體知識的限制,更好、更有效地維權,還可引起開發商的重視,促使開發商就收房過程中的問題做約定。 以上是對交房時應該注意事項的一些建議,交房驗房是廣大購房者不能忽略的,最近幾年常常有開發商交房時和當初的承諾不一致,導致一系列的維權問題。所以作為購房者的我們一定要瞭解交房的注意事項。很高興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 現在很多樓盤都沒辦法準時交房,開發商不按時交付房屋,這是令購房者頗為頭疼的事。很多業主就是為了更快住進新房,而延期交房後不少開發商卻以各種“不可抗拒”的理由推脫責任,這讓很多購房者氣憤不已,卻又不知該如何維權,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第一步:購房者在實際驗收房屋時,應當注意水、電、氣是否開通,是否達到基本入住條件,規劃是否被擅自更改,同時應當要求開發商出示商品房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並提供《商品房品質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等材料 第二步: 不可抗力非全免責。開發商原因並不等同於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開發商才能免除延期交房的賠償責任。而要主張延期交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開發商應當提供相關機構的證明檔,證明該情況符合法律認可的條件。 第三步、保留相關證據材料。不論在與開發商協商過程中還是在提起訴訟時,都能夠明確其違約事實,既可以按照合同條款主張約定的違約金,在實際損失超過約定的違約金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購房者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以事實為依據充分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四步; 注意訴訟時效。鑒於房屋延期交付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購房者應當注意訴訟時效問題。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應當自約定的交房之日起兩年內向開發商索賠延期交房的損失。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向開發商主張上述權利,則新的訴訟時效就自主張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 以上是開發商逾期交房該怎麼處理的4個步驟,還應該注意的是購房者在解決延期交房糾紛時,應保留向開發商提起索賠的證據,如通過書面函件以郵寄方式索賠,以避免因索賠超過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您,祝你生活愉快!

  • 防水問題——有的滲水是因為用水點的防水沒做好,比如衛生間淋浴的地面。這很好解決,把衛生間地面刨起來,用水泥和那種粘塑膠管道的膠和(念huo四聲),不放心,再鋪一層防水的象編織袋一樣的東西。我家當時就是那麼做的,很管用。 漏水問題——如果是因為現有的管道漏水,就需要找到漏水點,或者換管道,或者把漏水的管道堵好,讓它別再漏了。

  • 您好,違約金的話是要在你簽合同的時候就跟開發商核對好的,還沒簽的時候你有意見提出來更改就可以。現在的話開發商的優勢其實就比較大噢。

  • 一、開發商不按時交房怎麼辦?購房者的合同解除權《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以上法律規定的含義有三點: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2、經催告後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後滿三個月仍未交房。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後開始,一年後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品質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並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後,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以上規定中,兩個催告和兩個三個月的規定應當區分清楚,一為購房者催告開發商交房,一為開發商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一為購房者催告後經過三個月取得解除權,一為開發商催告後購房者的解除權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鑒於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採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後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二、開發商不按時交房怎麼辦?購房者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較高,發生糾紛訴諸司法後,開發商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過低,購房者可以請求增加,法院會支援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了賠償損失的,不能同時適用,可擇一較高者適用。房者選擇解除合同的,能否再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可以。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後,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以上就是對“開發商延期交房怎麼辦”“開發商不按時交房怎麼辦”所作的詳細解答。總之,開發商延期交房、不按時交房的行為屬於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具體如何承擔,需要購房者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您正被開發商延期交房所困擾,不妨及時聯繫專業的房產律師,他們會給您耐心的解答和全面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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