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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複式】  【歸檔】16年06月30日

現在房屋拆遷,補償條件如不是很合理,也要無條件接受嗎?有什麼條件

問題描述 閣樓樓高低於2.2M,就不予補償嗎?但是我看到很多城市是可以拿到一定的補償的;另很多私房有道坦即空地,雖說土地補償有按超過房屋標準容積率的的部分予以補償的,可補償金額很低,但是新房認購時的公攤面積是按新安置用房市場評估價格的50%計算的(注意不是造價,遠高於造價幾倍),公攤面積還包括馬路等。這樣的房屋拆遷政策合理嗎?我們是不是不能拒絕?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現在只有指導性意見,可以參考,具體的補償標準要看不同省市發佈的檔。 一、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合理確定拆遷補償標準 要對被拆遷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通過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在拆遷中,除了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補償外,還應補償被拆遷人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遭受的損失。 拆遷補償標準應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等因素,並充分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和預期收益,按照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評估,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切實保證拆遷補償價格同房地產市場接軌。真正做到按照市場規律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及時調整、修正拆遷補償價格指數,確保不低於同期商品房價格上漲的指數。 二、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 ??要對“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體明確的界定,將政府強制執行程式嚴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範圍。與此同時,政府必須退出商業性用地的房屋拆遷,並在房屋拆遷過程的監管、聽證、裁決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從而實現政府行為的規範化和合法化。要嚴格區分公益性拆遷和商業性拆遷,實行不同房屋拆遷規定。前者是著重強調程式正當化,體現為適當補償,後者則用市場價值規律調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利益關係,實行充分補償。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將出於商業目的的拆遷完全交給市場,按市場規律辦事,在被拆遷人自願的條件下確定是否同意拆遷。補償標準、安置辦法,由開發商與被拆遷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協商解決。 要從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和規範政府行為出發,完善房屋拆遷秩序。一是要通過公告、聽政、協商等方式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獲得房屋拆遷的確認;二是設立“公共利益的需要” 的認定程式;三是建立商業性拆遷的相關程式、實施原則和具體辦法。 三、完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確保被拆遷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二手房為一體的完善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從而拓寬被拆遷人住房選擇空間,保證被拆遷人“買得到,買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擴大廉租房屋和經濟適用房的比例,對被拆遷人購房提供優惠政策,在相關稅費上予以減免,保障低收入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來源。特別要重視“雙困”被拆遷人的安置,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和救濟制度。 三是要不斷完善拆遷安置辦法,控制拆遷還原房的價格,建立對拆遷安置工作不落實的責任追究制度。
2016年06月30日 00:00

現在只有指導性意見,可以參考,具體的補償標準要看不同省市發佈的檔。一、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合理確定拆遷補償標準 要對被拆遷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通過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在拆遷中,除了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補償外,還應補償被拆遷人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遭受的損失。 拆遷補償標準應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等因素,並充分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和預期收益,按照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評估,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切實保證拆遷補償價格同房地產市場接軌。真正做到按照市場規律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及時調整、修正拆遷補償價格指數,確保不低於同期商品房價格上漲的指數。 二、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 ??要對“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體明確的界定,將政府強制執行程式嚴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範圍。與此同時,政府必須退出商業性用地的房屋拆遷,並在房屋拆遷過程的監管、聽證、裁決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從而實現政府行為的規範化和合法化。 要嚴格區分公益性拆遷和商業性拆遷,實行不同房屋拆遷規定。前者是著重強調程式正當化,體現為適當補償,後者則用市場價值規律調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利益關係,實行充分補償。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將出於商業目的的拆遷完全交給市場,按市場規律辦事,在被拆遷人自願的條件下確定是否同意拆遷。補償標準、安置辦法,由開發商與被拆遷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協商解決。 要從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和規範政府行為出發,完善房屋拆遷秩序。一是要通過公告、聽政、協商等方式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獲得房屋拆遷的確認;二是設立“公共利益的需要” 的認定程式;三是建立商業性拆遷的相關程式、實施原則和具體辦法。 三、完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確保被拆遷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二手房為一體的完善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從而拓寬被拆遷人住房選擇空間,保證被拆遷人“買得到,買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擴大廉租房屋和經濟適用房的比例,對被拆遷人購房提供優惠政策,在相關稅費上予以減免,保障低收入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來源。特別要重視“雙困”被拆遷人的安置,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和救濟制度。 三是要不斷完善拆遷安置辦法,控制拆遷還原房的價格,建立對拆遷安置工作不落實的責任追究制度。

2016年06月30日 00:00

現在只有指導性意見,可以參考,具體的補償標準要看不同省市發佈的檔。 一、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合理確定拆遷補償標準 要對被拆遷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通過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在拆遷中,除了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補償外,還應補償被拆遷人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遭受的損失。拆遷補償標準應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等因素,並充分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和預期收益,按照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評估,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切實保證拆遷補償價格同房地產市場接軌。真正做到按照市場規律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及時調整、修正拆遷補償價格指數,確保不低於同期商品房價格上漲的指數。 二、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 ??要對“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體明確的界定,將**強制執行程式嚴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範圍。與此同時,**必須退出商業性用地的房屋拆遷,並在房屋拆遷過程的監管、聽證、裁決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從而實現**行為的規範化和合法化。 要嚴格區分公益性拆遷和商業性拆遷,實行不同房屋拆遷規定。前者是著重強調程式正當化,體現為適當補償,後者則用市場價值規律調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利益關係,實行充分補償。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將出於商業目的的拆遷完全交給市場,按市場規律辦事,在被拆遷人自願的條件下確定是否同意拆遷。補償標準、安置辦法,由開發商與被拆遷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協商解決。 要從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和規範**行為出發,完善房屋拆遷秩序。一是要通過公告、聽政、協商等方式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獲得房屋拆遷的確認;二是設立“公共利益的需要” 的認定程式;三是建立商業性拆遷的相關程式、實施原則和具體辦法。 三、完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確保被拆遷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二手房為一體的完善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從而拓寬被拆遷人住房選擇空間,保證被拆遷人“買得到,買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住宅基金,擴大廉租房屋和經濟適用房的比例,對被拆遷人購房提供優惠政策,在相關稅費上予以減免,保障低收入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來源。特別要重視“雙困”被拆遷人的安置,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和救濟制度。 三是要不斷完善拆遷安置辦法,控制拆遷還原房的價格,建立對拆遷安置工作不落實的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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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公式: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法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當地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條房屋拆遷應該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完善城市綜合功能,有利於舊城區改造,有利於改善和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第五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搬遷、先安置後拆除的原則。拆遷人應該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獎勵。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是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市轄各區房屋拆遷工作。公安、土地、物價、房產、工商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房屋拆遷工作,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二章拆遷管理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的,應當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准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並按照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第八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檔、資料:(一)建設專案計畫任務書;(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檔;(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用地批准檔;(四)擬拆除房屋的平面現狀圖;(五)拆遷計畫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六)提供至少安置總量50%的安置現房,或者拆遷安置費總額50%的專項資金的憑證;(七)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提供拆遷委託協定和被委託單位的《房屋拆遷資質證書》。第九條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拆遷安置專項資金的使用。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將房屋拆遷安置費總額50%的資金,存入銀行專用帳戶,作為建設安置房專項資金,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拆遷人方能使用。第十條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收到拆遷人提供的有效檔和資料後,應當實地測量拆遷面積,審查拆遷計畫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等資料,在十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一條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將建設項目性質、拆遷人、實施拆遷企業、拆遷範圍、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搬遷和拆遷期限、拆遷糾紛處理常式等予以公告。拆遷公告發佈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拆遷現場運遷。拆遷公告發佈的同時,還應當公佈《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接受群眾監督。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內容包括:補償、安置、補助的標準、依據、計算辦法,安置房屋平面圖和地址,期房過渡期限和地點,實施拆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現場拆遷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等。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重點工程、綜合開發或舊城區改造等建設專案,由市政府組織具有房屋拆遷資質的單位統一拆遷。對通常建設專案,具有拆遷能力的單位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委託拆遷的,拆遷企業應該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質證書》。受委託的拆遷企業,不得將拆遷項目再委託他人實施拆遷。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第十三條房屋拆遷企業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拆遷任務,無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房屋拆遷經營活動。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不合格的或者不按照資質等級進行拆遷活動的房屋拆遷企業,提出意見,報原批准機關進行處理。第十四條房屋拆遷實行拆遷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房屋拆遷人員應當是實施拆遷企業的在冊職工,在執行拆遷任務時,應該佩帶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人員上崗證》。未佩帶《房屋拆遷人員上崗證》的人員,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拆遷。第十五條拆遷範圍確定後,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安、工商及其他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在拆遷範圍內的戶口遷入、分戶,核發工商營業執照,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等手續。暫停辦理期限為六個月。第十六條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定。協定內容包括: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樓層、位置及交付使用時間、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拆遷人不得實施拆遷。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使用統一印製的規範文本,協定簽訂後應當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一方要求辦理公證的,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簽訂後,因建設項目轉讓變更拆遷人的,原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專案受讓人繼續履行。項目轉讓人、受讓人、被拆遷人三方應當簽訂補充協定,並按前款規定辦理備案和公證手續。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和安置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自收到拆遷當事人有效檔和資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裁決。未作出書面裁決之前禁止強制拆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覆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覆議或者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屋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拆遷前,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十八條在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仍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第十九條拆除有產權糾紛、代管、典當或者設有抵押權等的房屋,拆遷人應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後,方可拆除。在拆遷期限內被拆除房屋有產權糾紛的,補償或者安置的房屋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有租賃關係的房屋,租賃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有關檔和資料,向市房產、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被拆除房屋的產權和土地使用證註銷手續;在被拆遷人得到實際安置之日起12個月內,為被拆遷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住房租賃合同,並承擔所需費用。但被拆除房屋沒有辦理產權登記,因拆遷需要補辦的,由被拆遷人負擔有關費用。第二十一條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拆遷人在拆遷項目(包括自行拆遷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將拆遷有關資料匯總送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存檔。第二十二條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人和拆遷企業的管理,禁止拆遷人、拆遷企業強行拆遷和野蠻拆遷,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三條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辦事應該公開、公正、公平,並為被檢查人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第二十四條城市房屋拆遷中,對軍事設施、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宗教場所和歸僑、僑眷、華僑私有房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章拆遷補償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方式。住宅房屋未經批准改變使用性質的,拆遷時仍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拆除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或者違章建築不予補償和安置。第二十六條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實行“拆一還一”,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對原房屋所有人實行產權調換;原房屋使用人不要求安置的,也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房屋所有人作價補償。第二十七條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被拆除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再增加40%作為“補償面積”。償還房屋的建築面積與“補償面積”相等部分,雙方互不計價;“補償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償還房屋的建築面積應當補足50平方米,但超過“補償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按房屋建安價格交付價款;被拆遷人要求再增加面積的,按商品住宅房價格交付價款;償還房屋的建築面積少於“補償面積”部分,按償還房屋的商品價格補償。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再增加20%的面積,以被拆遷範圍內同期商品住宅房平平均價格格給予補償。第二十八條拆除商業、服務等營業性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補償。償還房屋的建築面積與原房屋建築面積相等的,雙方互不計價;償還房屋建築面積超過或者少於原房屋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拆除商業、服務等營業性用房實行作價補償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以被拆除房屋同地段同期營業商品房成本價給予補償。第二十九條拆除公益事業用房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作價補償,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拆除企業生產、辦公用房及其附屬設施,經雙方協商、主管部門批准,實行作價補償。拆除其他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的評估價格一次性給予補償。第三十條拆除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拆遷人應當按照地區商品住宅房價格差給予補償或者折算成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補償。第三十一條拆除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庭院,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補償。拆除房屋附屬設施、花園等不作產權調換,但應當作價補償。第三十二條拆除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停產停業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補償。第三十三條依照城市規劃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在房屋拆遷中,需要拆除供電、郵政、通訊、地下管網、人防工程、綠地等設施的,各產權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其他建設專案需要拆除上述設施的,按照國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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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於回遷房可以貸款嗎?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買的回遷房五證齊全就可以貸款!回遷房可以貸款的,前提是必須拿到房產證,僅有回遷證是不能貸款的。無論是銀行貸款還是民間貸款,回遷房的價值評估一般不會太高。

  • ,現在只有指導性意見,可以參考,具體的補償標準要看不同省市發佈的檔。 一、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合理確定拆遷補償標準 要對被拆遷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通過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在拆遷中,除了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補償外,還應補償被拆遷人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遭受的損失。 拆遷補償標準應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等因素,並充分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和預期收益,按照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評估,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切實保證拆遷補償價格同房地產市場接軌。真正做到按照市場規律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及時調整、修正拆遷補償價格指數,確保不低於同期商品房價格上漲的指數。 二、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 ??要對“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體明確的界定,將政府強制執行程式嚴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範圍。與此同時,政府必須退出商業性用地的房屋拆遷,並在房屋拆遷過程的監管、聽證、裁決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從而實現政府行為的規範化和合法化。 要嚴格區分公益性拆遷和商業性拆遷,實行不同房屋拆遷規定。前者是著重強調程式正當化,體現為適當補償,後者則用市場價值規律調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利益關係,實行充分補償。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將出於商業目的的拆遷完全交給市場,按市場規律辦事,在被拆遷人自願的條件下確定是否同意拆遷。補償標準、安置辦法,由開發商與被拆遷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協商解決。 要從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和規範政府行為出發,完善房屋拆遷秩序。一是要通過公告、聽政、協商等方式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獲得房屋拆遷的確認;二是設立“公共利益的需要” 的認定程式;三是建立商業性拆遷的相關程式、實施原則和具體辦法。 三、完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確保被拆遷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二手房為一體的完善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從而拓寬被拆遷人住房選擇空間,保證被拆遷人“買得到,買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擴大廉租房屋和經濟適用房的比例,對被拆遷人購房提供優惠政策,在相關稅費上予以減免,保障低收入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來源。特別要重視“雙困”被拆遷人的安置,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和救濟制度。 三是要不斷完善拆遷安置辦法,控制拆遷還原房的價格,建立對拆遷安置工作不落實的責任追究制度。

  • 國務院305號令有關裝修評估補償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305號令)第24條的立法釋義明確了:1、條例的立法原意在評估時是不考慮裝修的;2、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3、如果要對裝修進行補償,應當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簽訂協定時協商確定。從上述解釋可以看到:1、房屋拆遷評估中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是不含裝修價格的;2、拆遷目的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時所選取的修正因素是不應包括裝修因素的。各地在制定評估細則時,在確定房屋成新時以及進行市場法選取成交案例進行修正計算時均應將裝修因素對成交價格的影響剔除。當然,我們應該認識到,國務院拆遷管理條例中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不包含裝修因素,並不是指房屋建築中的裝飾部分工程。作為交付使用的建築物必須達到裝飾的驗收標準方可交付。房屋最基本的粉刷、油漆、塗料等均應含在市場評估價中,只有住宅的二次裝修、商業用房的裝修改造等需要單獨評估。二、裝修理性與利益我們認為裝修是理性行為,裝修人是基於最大化自己利益的考慮,計算其裝修利益並實施裝修行為的。同時,裝修人是趨向於自己的使用、依據自己的審美偏好去裝修的。這偏好規定了裝修利益的專用性和個人性。裝修利益是指裝修人就其改良房屋的使用利益。該利益以房屋中的改良部分為物件。裝修人利失指裝修人就其改良房屋的使用利益因基礎法律關係終止而當然產生的損失。它涉及三項要素:裝修利益,以返還佔有為時間基準的該利益存量、該利益存量因返還佔有而當然產生的滅失或者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三、拆遷出租房屋的裝修評估在實施對出租房屋拆遷時,對於房屋承租(使用)人與房屋所有人在房屋租賃協議中事先約定了合同發生終止時裝修如何補償的,應按照約定條款予以補償。當然,對於明知該房要拆遷,訂立虛假合同圖謀非法獲利的應堅決不予補償。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經常有租賃到期時裝修無償返還房主的約定,此時,如果拆遷估價時點尚在租賃期間,應計算按照裝修工程的現時造價結合成新以及該裝修原造價扣除使用時間的剩餘價值兩種結果,視不同情形而定。如房主甲與房客乙簽定房屋租賃協議,約定乙對房屋進行裝修,租賃期為五年,租賃期滿,裝修殘值全部無償交給甲。乙裝修投入100萬元(假定不存在高估冒算,屬於理性裝修),現使用到第五年初,政府公佈拆遷通告對該房屋實施拆遷。經估價師現場勘察測量,按照拆遷時的裝修定額及材料市場價格計算,全新狀態的造價為150萬元(假定物價上漲),現狀成新率為30%。在拆遷評估時,宜按照45萬元補償給房屋所有人。而其中的20萬元應由所有人支付給承租人。當然拆遷行為只能與房屋所有人發生拆遷關係。所有人與承租人之間屬於租賃合同關係。如果上述案例中,拆遷時物價下跌,按照全新狀態的造價為60萬元,其他情況不變。此時,承租人尚須收回裝修投資20萬元,而現時價值僅18萬元。拆遷評估價應按照20萬元予以補償。因為由於拆遷行為造成甲的合同違約使得乙無法在合同期限內實現收回投資。四、連同裝修發生轉讓交易後的房屋拆遷評估目前,對於商品住宅銷售時已達到精裝修標準,產權人沒有再進行二次裝修,以及重新裝修好的二手房發生轉讓後的房屋等,該類房屋的產權人已按照市場價支付了房款及裝修款,在實施拆遷時如何處理。在房屋買賣中,裝修往往只是修正因素之一,對於舊房買賣,裝修基本上是不考慮的,因為買方認為其設計、用材不符合其要求、偏好。而對於新房,可能裝修在房價的部分比其成本價格要高。我們認為應按照就高原則予以補償。因為被拆遷人的行為屬於理性的購買及裝修行為,其購買時並不知道該房要拆遷,而且作為買房人必然要與出售方討價還價以達到價格最低。合理的評估出裝修利益是確定裝修補償價格的依據。計算房屋考慮裝修因素下的市場評估價格與不考慮裝修因素下的市場評估價格之差額。計算裝修的工程造價並考慮成新狀況下的價格。比較上述結果,孰高取高作為拆遷時對裝修的補償。五、裝修估價時計算的注意事項1、價格時點由於建築裝飾材料價格變化較快,應注意採用兩個時點,即裝修作業當時與拆遷時點。分別採用時點下人工材料機械價格計算其工程造價。這是因為作為被拆遷人不是主動的到市場上將其房屋賣出而是被動無奈的。如果物價下跌,被拆遷人已投入了資金,沒有產生他所應當產生的利益就被動終止了。此時應按照裝修當時造價扣除折舊予以補償。如果物價上漲,被拆遷人應獲得由於物價上漲而帶來的投資增值,此時應按現時價值作為補償。2、價格構成在計算裝修造價時,除了按照工程預算定額或單項單價計算施工造價外,還應計算工程的間接費用如:設計費、管理費、監理費、審批費用、稅金等。對於大型商場,還發生招標費用、建設單位管理費、審計費、消防審查費、竣工驗收費用等。上述費用通常在總價的百分之十到十五。3、成新率的確定成新的確定應考慮實際現狀以及使用期限的因素,裝修使用期限一般在5至8年。4、裝修品質對價值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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