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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壁紙】  【歸檔】16年06月07日

說說看租房子簽合同時兩居中的次臥,住進來之後仲介公司要打隔斷!

問題描述 我看房時沒說會打隔斷才租的合同上也寫的兩居次臥,仲介公司是不是違反合同的?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你的問題我來幫你解答。首先在房產證沒有下來之前,你們這樣交易是存在風險的,在沒有房產證的情況下是不能簽訂合同的,這做仲介是違規的。法律也是不允許的。你也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所以你的考慮上面仲介跟你說的方式風險很大。 還有一個可以幫你解決的辦法!就是你們只能簽個購房協議,在仲介公司裡面簽,首先你們要談好付款方式,第一點你們付款不能一下付一半給房東,因為你拿這麼一大筆錢出去你的風險大,也得不到保障,你們跟仲介很房東商量先簽好協議你付定金3萬至5萬給房東,然後房東把房子的一些相關的發票證件全部交由仲介保管。等到房產證下來以後仲介公司陪同房東一起去拿來放倒仲介公司。然後你們在約定時間簽訂合同,等合同簽定生效以後你把一半的房款給房東並且索要收條。等到房產交易所去過完戶再付餘下的房款。這樣對你拿出去的錢有一定的安全保障。還在房產證沒有下來和沒有簽合同之前你們要與仲介經常保持練習。以免房東發生變故違約。切記.切記.一定要先付定金然後讓房東的房產的一些相關證件和房子鑰匙放在仲介公司保管。如果在沒有簽合同以前房東要拿回房產的證件和鑰匙讓仲介第一時間告知你.
2016年06月07日 00:00

不是必須一致,首先區別一下買賣合同和網簽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就是草簽的合同,針對的是買房和賣方,保證交易按約定流程進行直至交易流程結束 網簽合同是指在符合相關部門規定的情況下,客戶購房資質審核通過且房屋核驗通過後,此次交易在房管部門備案後生成的一份電子版的合同,網簽合同是在“申請貸款”和“繳稅”兩個環節產生作用 下面舉個正常交易的例子說明為什麼兩個合同內容不一致: 客戶A通過仲介公司全款購買業主B位於海澱區XX社區100㎡的房子,客戶是首次購房,房子是滿五年唯一的,實際成交價是500萬,根據仲介公司的核實,建委核定該社區該戶型該面積的房子最低指導價不能低於300萬。 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其他內容不贅述,這裡重點關注面積和價格“100㎡的房子500萬” 打網簽的時候,出的網簽合同內容是“100㎡的房子300萬”【沒錯,房屋買賣合同與網簽合同內容不一致,這也是許多客戶不理解的地方】 下面做出詳細解釋:按照上面的情況來看,客戶需要交納的稅費是1.5%*300萬=4.5萬,如果網簽價打成了500萬,那客戶需要交納的稅費是1.5%*500萬=7.5萬。 明白了吧,網簽合同的直接價值是替客戶省稅!想一想如果這套房子要是不滿五年或者不唯一,這樣還能省更多的稅 然後可能您又要問了,這不是傳說中的“陰陽合同”嗎?肯定的告訴您,這不是陰陽合同,因為建委會有最低過戶指導價,避免惡意省稅,拿本例來說,300萬是建委的底線,不低於這個價打網簽然後繳稅過戶的話就行了 同時,自行打網簽要注意的是核實房子有無抵押、有無查封、位址是否正確...當然如果是選擇仲介的話,仲介會做這些事情的

2016年06月07日 00:00

首先你租的房子不是從房東那租的是從二房東那租的。建議租房子儘量租房東的房子,還有租房時最好找大的信譽好的房產仲介公司簽訂正規的合同,不容易出糾紛,即便出了什麼問題也找他們也都會幫你解決。建議找仲介人員去幫你解決下。

 相關用戶問答
  • :簽訂電子合同是很簡單的,不比簽紙質的複雜多少:首先要使用智慧文檔設計工具

  • 買小產權房簽合同要注意以下幾點:1、合同雙方當事人。買賣雙方的名稱(姓名)、位址、郵遞區號、聯繫電話。如果有委託代理人的話,那麼還包括委託代理人的名稱(姓名)、位址、郵遞區號、聯繫電話。2、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標的就是房屋。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買賣房屋的面積,應分別注明實得建築面積和所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房屋是現房,還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設施和維修標準。3、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時間約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預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買賣房屋的建築面積來計算房屋的價格,即約定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售價為多少元,然後用單價乘以建築面積來計算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舊房的買賣有時就直接約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個付款時間進度表,買方按該進度表將每期所需支付的價款交付賣方。4、交房期限。賣方應在某日期之前,將房屋交付買方。買方應在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賣方應給予必要的協助。或者由賣方代理買方進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時或一段時間後將房屋所有權證(所有權人為買方)交付買方,由買方支付有關的費用。

  • 購房人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後,通常都會面臨如何與開發商進行談判的問題。有的購房人在開發商售樓人員的誤導或欺詐之下簽訂了認購書,後來發現上當了,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購房人在簽訂認購書後,因為自己的原因反悔了,不想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有的購房人則是希望開發商給予自己更多的優惠。不管是哪種原因,購房人如果不能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商進行協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就面臨購房定金被開發商沒收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購房人應當怎麼辦呢?由於已經簽訂了認購書,如果購房人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不積極與開發商就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磋商,那麼開發商就會以購房人違約為由沒收定金。購房人無疑白白損失了數額不小的定金。開發商不是慈善家,追逐高額利潤是其的本性,購房人只能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購房人應當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商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磋商,在協商的過程中充分瞭解開發商及所購房屋的狀況,掌握對自己有利的資訊和對開發商不利的資訊,充分利用開發商的缺陷,在談判過程中取得主動地位。本人最近代理了一個購房人與開發商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談判的案件,充分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當日即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並提供了辦理按揭貸款的材料。開發商當時並未向當事人出具《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也沒有將簽署的認購書交付當事人一份,導致當事人對認購書的內容都不瞭解。兩天后當事人對所購房屋的價格及銀行貸款的利息不是很滿意,於是想要解除認購書或是要求開發商給予適當的優惠。當事人陳述,開發商通過提高地上一層正式房屋的價格而附贈地下室,地下室的價格很高。開發商向當事人明確承諾地下室的用途是住宅,但是又表示辦理不了產權證。我初步判斷,通常地下室的規劃用途不會是住宅,開發商存在欺詐嫌疑,這將是我們談判的突破口。談判時,我們首先要求開發商交付認購書一份,以詳細瞭解認購書的內容。在認購書中第九條明確開發商向購房人出具了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合同經雙方協商已經達成一致。當事人表示當初沒有注意這些條款,也沒有看到商品房預售合同。這樣的約定對當事人是極為不利的。在與開發商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談判中,我們認為開發商變相以住宅名義出售地下室,而且還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行為違法,顯失公平,並且存在欺詐嫌疑,明確提出雙方不能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達成一致,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及首付款。開發商剛開始態度很強硬,表示如果當事人不能與之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將沒收定金。我們不為所動,以開發商欺詐售房為由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經過幾輪的談判之後,開發商為了解釋地下室無法辦理產權證並不是其不願辦,而是因為地下室的規劃用途不是住宅。我們提出既然地下室的規劃用途不是住宅,那麼開發商變相作為住宅銷售是違法的,更不能簽訂商品房預售協議了。我們對雙方的協商過程進行了全程錄音,開發商無法抵賴。最後開發商提出給予當事人一定優惠,通過開發商的活動,銀行給予當事人極其優惠的貸款利息,並且物業公司免除了當事人幾年的物業費,當事人通過談判總共獲得了十幾萬元的利益。購房人應當重視與開發商的談判,更不要忽視律師在談判過程中的作用。認購書中定金條款的約定對購買人本身就是不利的。雙方對所購商品房的資訊掌握嚴重不對稱。開發商瞭解市場行情,掌握了大量的資訊,對其出售的商品房更是熟悉。消費者對所購商品房缺乏足夠的瞭解,並且容易受到開發商的誤導和欺詐,處於弱勢地位。購房人本身在對法律知識的掌握上也不如開發商,同時開發商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其通常以附件的形式制定對購房人不利的格式條款。目前在房屋交易市場,向購房人隱瞞事實和提供虛假資訊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在簽訂認購書時開發商很少出示商品房預售合同,更不用說與購房人進行初步協商了。購房人在簽合同時才能看到合同,並且即看即簽,根本沒有時間進行斟酌,更不用說提出異議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購房人不與開發商進行協商或不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定金是難以要回的。從法律效力上看,如果開發商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即預售房屋,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認購書》應當無效。因為開發商存在欺詐情形,其存在過錯,應當向購房人雙倍返還定金。如果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後預售房屋,認購書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簽訂認購書後購房人也有權不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及預付款。這時想提出退房的購房人,不要以“房價太高”、“房價在降”、物業費太貴或我不想買了等為由要求解除認購書,這些理由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購房人完全可以通過與開發商進行協商不能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達成一致為由,解除認購書要求返還定金。當然理由必須是在法律上能夠成立的,不能無理取鬧。如提出首付款的比例過高、交付房屋的時間太晚,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太輕、辦理產權證的時間太晚,遲延辦理產權證的違約責任太輕、房屋的交付條件太低、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條款不合理,物業管理費太高及補充協議中存在對購房人不利的格式條款等等,這些都是很好的理由。購房人可以通過採取這種圍魏救趙的方式來維權。鑒於購房人在法律知識和談判技巧方面的不足,建議購房人最好聘請律師代為參與談判或是諮詢律師後再進行談判,以充分維護自己的利益。

  • 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並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徵,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徵。這主要表現為: (1)出賣人將所出賣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 (2)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4)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要式法律行為。

  • 一、押金條格式、押金條怎麼寫、房屋押金條 今收到__房屋出租押金__(小寫__)元。 該押金在合同到期後退還租房人。 收款人: 身份證號碼: 日期: 二、押金條遺失說明、押金條丟失證明、押金條丟了怎麼辦、租房押金條丟了 1、押金不退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收取押金的事實存在,只是收條丟失,只要能證明押金沒退還,是應當退還的。 2、押金條沒了,房子押金不退怎麼辦? 需要找出證據,證明你支付了押金。 3、押金條只是存在保證關係的書面證明,並不是保證關係本身。 4、提交押金目的是為了保證房東的東西不被損壞,如果東西並沒有損壞,就應當返還押金。 5、究竟能不能返還押金,起決定作用的是事實本身,而事實本身,需要證據予以佐證。 6、押金條是證明力非常強的證據之一,但是,除此之外,如果有其它證據足以證明你的確交了押金,那麼就應當予以返還。 7、押金條丟失只要你能證明你支付了押金,而且還沒收到退回的押金,就有權利要回押金。 三、押金的定義 1、押金是一方當事人將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可以以此費用據實支付或另行賠償。 2、在雙方法律關係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後,則押金應予以退還。 3、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為另一方遞交實質性的標的物,為保證已交付的標的物能返還,要求另一方交付相當金額的保證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時,以沒收押金作為解決合同的方式,體現保護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4、押金在實務中也稱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給付一定的金額作為其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履行時,返還押金或予抵扣;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就該款項優先受償。 5、給付押金的人,稱出押人,一般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受領押金的人,稱受押人,他是債權人。 四、押金多用於如下合同 押金作為擔保的一種形式,被廣泛運用于如下合同: 1、租賃合同 尤其是房屋租賃合同。 2、承包合同 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財產抵押或所謂的風險抵押金,這裡的風險抵押金其實就是押金。 3、旅客住店合同 在旅客住店時店方總是要求旅客交付相當於或大於其預定期間房價的押金。 4、住院醫療合同 患者在辦理住院手續時,總被要求向院方交納一定數額的住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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