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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產權產證】  【歸檔】16年03月04日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評估的方法?怎麼續期,要多少費用?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國務院55號令《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章中規定: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2016年03月04日 00:00

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方法: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2016年03月04日 00:00

1、必要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2、有關評估事宜諮詢。根據法律規定,國家控制國有土地轉讓價格,轉讓價格過低時,國家享有優先購買權。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並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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